气候变化国际法理论建构应首先框定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法律概念,分析现有气候变化法律机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确定气候变化国家责任的法律性质。通过厘清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与一般国际法及特别国际法的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一般国际法原理能否适用于现有气候机制及其未来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
(一)国际气候变化法基本原则的法理分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基础。但公约并未澄清所涉基本概念,各国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严重分歧,成为了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法律障碍。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第一,厘清该原则中“责任”的法律性质;第二,分析气候变化机制中“区别”的法律基础;第三,确定“区别”的机制、标准、形式和限度;第四,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对其他特别国际法领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该原则与国际环境条约中的其他原则(如代际公平、污染者付费、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的关系。
2.预防原则。第一,确定“预防”的概念。尽管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了判断预防的三个核心因素,以下两个问题尚待讨论。一是损害的程度和因果关系确定的标准。二是在适用该原则时,是否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第二,明晰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标准。第三,预防原则与WTO相关协议的相容性。
3.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一,如何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该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和预防原则的关系。第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应采取的具体合作措施,如清洁发展(CDM)机制。
4.公平原则。第一,鉴于“公平”概念在公约起草过程和国家实践中的分歧,如何理解其法律性质和含义。第二,分别从程序和实质意义上厘清公平原则的含义。第三,气候变化中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
5.善意履行原则。分析气候变化的遵约机制。
(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责任。本书认为应将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理论适用于气候变化机制,试图分析以下问题。(www.xing528.com)
1.国际气候不法行为的认定。在气候变化中,损害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国家所致,因为气候变化是由复杂的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因此需要研究公约及议定书是否为国家设置了强制性义务,国家违反合作义务时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公约是否创设了国家违反抽象义务以及滥用权利的国家责任。
2.受害国的认定。国家责任是由具体的受害国提起的,而气候变化的国际不法行为并非针对某一具体国家实施。
3.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责任的效力。
(三)气候变化与其他相关国际法领域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1.与国际环境法其他领域之间的协调。如气候机制与臭氧层机制、生物多样性、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冲突与协调。
2.与其他国际法领域的冲突与协调。第一,减缓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注条约解释理论、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问题。第二,气候变化与人权法的冲突与协调。
(四)气候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其在国内的适用。包括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与各国国内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气候变化条约体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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