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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徭简赋和假田:秦汉史全二册》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明帝被视为“苛切”之君,但其“苛切”主要是对大臣的态度。此外,这一时期自朝廷以下,皆提倡“息事宁人”,反对吏治“苛”“刻”、慎用刑罚。假,就是“租赁”“假民公田”就是把由封建国家所控制的荒地及苑囿、山林川泽租借给无地的贫民进行生产。“假民公田”的实质,就是将无田的贫民变为租种国家土地的佃农。但是,在实行“假民公田”的过程中,豪强地主常常依势侵夺,或垄断“假田”,或兼并国家假与贫民之田。

《二平徭简赋和假田:秦汉史全二册》

继续执行轻刑和薄赋的政策 自明帝以后至于和帝,基本上遵行光武帝时期的轻刑慎罚和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章帝纪》论曰:“章帝素知人厌明帝苛切,事从宽厚。感陈宠之义,除惨狱之科,深元元之爱,著胎养之令……平徭简赋,而人赖其庆。”其实,这一段评论也可概括明帝及和帝时期的政策。尽管明帝被视为“苛切”之君,但其“苛切”主要是对大臣的态度。而于涉及整个国计民生之有关政策,则“遵奉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汉书·章帝纪》)因此,“平徭简赋”在明帝时也依然是其政策的特点之一,如中元二年(57年)明帝刚继位时,就下诏:“赐……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粟,人十斛。其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后捕系者,悉免其刑。又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后汉书·明帝纪》)以后又十一次下诏减轻刑罚或赦免罪犯,减免税赋、徭役,敦促官吏“务平刑罚”,等等。因而据记载在明帝统治时期,有的年代“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后汉书·明帝纪》)。明帝时都是这样,其他各帝统治时期更不待言了。

这个时期的立法、司法,除皇帝不断下诏减、免罪犯刑罚以外,还修改若干残酷的法律条文。章帝时从尚书陈宠上书,删除律令中特别惨酷之条文五十余条。章帝元和元年(84年)又明令禁止刑讯时用凿钻对犯人进行逼供,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鑚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后汉书·章帝纪》)。此外,这一时期自朝廷以下,皆提倡“息事宁人”,反对吏治“苛”“刻”、慎用刑罚。如章帝元和二年(85年)下诏:“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后汉书·章帝纪》)这种主张与光武帝时的“柔道”是一脉相承的。

自明帝至和帝统治时期,曾多次下诏减、免租赋。如仅和帝时发布的对全国性的减、免租、赋诏令就有:

永元四年(92年)十二月壬辰,诏:“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稾;有不满者,以实除之。”

永元十三年(101年)九月壬子,诏曰:“……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稾,有宜以实除者,如故事,贫民假种食,皆勿收责。”

永元十六年(104年)七月辛巳,诏:“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稾,其被灾害者,以实除之……”

当然,减、免田租受益最大的虽为地主,但对全国为数众多的自耕农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有时封建政府还贷给农民种粮,遇天灾欠收时,即宣布“勿收责”,如永元十六年(104年)春正月己卯,诏:“贫民有田业,而以匮乏不能自农者,贷种粮”。但至该年七月,因发生灾荒,又下诏:“贫民受贷种粮及田租刍稾,皆勿收责。”(以上引文均自《后汉书·和帝纪》)尽管统治者所宣布的同实际执行的尚有相当大的距离,但上述的诏令毕竟对压在劳动人民身上的沉重负担多少会有一些缓解作用的。

假民公田和赈济贫民 自明帝至和帝统治时期还实行过“假民公田”以解决破产农民无地的问题。

假,就是“租赁”(《后汉书·和帝纪》注)“假民公田”就是把由封建国家所控制的荒地及苑囿山林川泽租借给无地的贫民进行生产。国家在三五年内不向生产者收税,甚至还可以借贷给其种子、粮食和生产工具,但过几年后就要收取“假税”。“假税”有时高达百分之四十以上。生产者若使用国家借给的牛或农具,其税率则更高。此外,还要承担其他的封建义务。据史书记载,从永平九年(66年)至元兴元年(105年)的40年间,东汉宣布“假民公田”的诏令就有20次之多,每次皆指定将某些“公田”假与贫民,如:(www.xing528.com)

永平九年(66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明帝纪》)

永平十三年(70年)夏四月诏:“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后汉书·明帝纪》)

建初元年(76年)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后汉书·章帝纪》)

元和三年(86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巨鹿、平原、东平郡太守相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所过县邑,听半入今年田租,可劝农夫之劳。”(《后汉书·章帝纪》)

永元五年(93年)二月戊戌,诏:“有司省减内外厩及凉州诸苑马,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后汉书·和帝纪》)还有一些诏令,不一一备举。

“假民公田”的实质,就是将无田的贫民变为租种国家土地的佃农。这种做法最初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一方面国家把部分无用土地“假”给无田“贫民”,可增加大司农和少府管理的部分皇室和国家收入,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一些破产农民无地可耕的问题,使一些因丧失土地而流亡的农民得到安置。尤其是所给予“假田”贫民在一定时期免除租税的优待,使贫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进行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有利条件。但是,在实行“假民公田”的过程中,豪强地主常常依势侵夺,或垄断“假田”,或兼并国家假与贫民之田。皇帝诏书中虽宣布“无令豪右得固其利”,实际也是一句空话,受益最大的仍是豪强地主。

东汉前期朝廷还不断采取赈济贫民的措施。由于土地兼并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或因天灾,汉初以来因失去土地而变为流民者的数量不断增多;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明、章、和三代不断发布安置流民,赈济贫民的诏令,如章帝建初元年(76年)下诏:“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长吏亲躬,无使贫弱遗脱,小吏豪右得容奸妄。”(《后汉书·章帝纪》)在历史上,东汉一代是赈济贫民最多的一代。虽然这种办法根本不可能改变地主的土地兼并和农民的破产的现状,但在明、章、和帝时期对缓和阶级矛盾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综上所述,由于明帝、章帝、和帝基本皆“遵奉建武制度”,采取“俱存不扰”的统治政策,使东汉前期的80年中社会秩序较为稳定,生产得到较快的发展。因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进一步巩固,所谓“后之言事者,莫不先建武、永平之政”(《后汉书·明帝纪》论)即因自刘秀创建东汉王朝以来采取的对人民剥削、压迫较为轻缓的政策,使人民稍有喘息之机,正是在生产发展、统治较为稳固的基础上,东汉前期的民族关系也有了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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