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改制”是从当时最突出的两大社会问题——土地和奴婢开始的。
问题的提出 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四月,刚刚即位不久的王莽就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令,首次尖锐地提出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这是一段十分精彩的文字: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罪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汉书·王莽传》中)
这一段文字的大意是:在古代实行井田制,一家耕百亩,征十分之一的赋税,当时,国家充裕百姓富足,人人高兴,这就是“唐虞”之世。夏、商、周三代均遵循这种制度。可是至秦代就变了:(国君)重征赋税,不惜民力,以供自己享用,破坏了古代井田制,从此开始了土地兼并,强者有数以千计的土地,而弱者连针尖大的土地都没有。又设置奴婢的市,把奴婢同牛马放在一起出卖。拿奴婢的性命不当一回事,还有“奸虐之人”甚至掠卖别人妻子儿女为奴。这都是违背“天心”和“人伦”的,不符合“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原则。《尚书》中所说的“予则奴戮汝”是对不服从命令的人才戮之为奴的。到汉代时减轻土地赋税,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但有时征发“更赋”连残疾人也不能免。而“豪民”依仗权势,将土地转租给农民,名义上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实际上是将收获的一半拿走。一家人耕种所得不能养活自己。富者家连狗、马都有吃不完的粮食,而穷人只有糟糠充饥。穷困至于犯法的人日多,官府只好没完没了地使用刑罚。王莽在这里引称古代“唐虞之道”固然只是儒家的一种理想,但所揭露的秦汉时代的社会状况却是真实、可信的,其中提到秦以后土地兼并,他认为是由于“废井田”而起,这种看法也符合中国历史上由奴隶制的土地国有被破坏,出现产权私有后,两极分化的历史事实。土地兼并的结果出现“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现象,一大批失去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人沦为奴婢,“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这些都是当时社会现实。尤其是“豪民”对小农的剥削,使汉代政府屡次宣布的“减轻田租”成为一句空话,实际仍是穷者日穷富者日富“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这些话表明王莽对当时社会面临着的两大问题:土地和奴婢,认识是比较清楚的。应当指出,两汉时代,早在王莽之前就有不少人尖锐地指出当时社会上突出的这两大问题。从董仲舒提出:“(秦以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到成帝时谷永告成帝云:“黎庶穷困如此,宜损常税。”(《汉书·谷永杜邺传》)都反映了统治者已经感到这两个问题急需解决。但不同的是,他们只能停留在发议论的阶段,提出的办法也无法实施。而王莽则身为皇帝,发议论的目的则在于为实行“改制”提出根据。所以,根据以上提出的问题,王莽发布了解决土地和奴婢问题的诏令。
“王田”和“私属”王莽提出解决土地和奴婢两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王田”和改名“私属”。这是在上述同一个诏令中宣布的: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汉书·王莽传》中)
《汉书·食货志》中也有同样记载。以上这一段文字的意思可归纳如下几点:
(一)全国田地均归封建国家所有,不得买卖,称为“王田”。
(二)一家有八个男丁,可有田一井,即九百亩。
(三)原有田超过规定数,即一家男丁不够八人,而田超过九百亩者,将超额之田分给宗族和乡邻无田而应受田者。
(四)无田之家,应按上述制度受田。(www.xing528.com)
(五)奴婢不得买卖,改称为“私属”。
(六)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者流放至边境。
这就是王莽“改制”中“王田”“私属”的全部内容。从当时社会实际考察,上述办法的提出,不能完全否认其中确有进行改革的善意。而这些办法也并非王莽凭空想出,实际都是根据儒家的社会理想制定出来的。所谓“王田”,实际就是儒家理想的井田制中的“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对井田制有这样描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对于井田制的存在与否以及具体的形态如何,目前史学界尚有不同看法,在此无须深究。但在古代确曾存在过没有土地私有的社会,则是公认的事实。孟子就是在对远古追念的基础上,具体勾画出井田制这一美妙图景的,而这一图景是孟子以后的儒者一直都在向往的。王莽熟谙儒家经典,把实行孟子所描写的井田制作为理想。早在当皇帝之前,他就曾作过尝试;不过未能坚持下去。他在上述诏令中说:“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汉书·王莽传》中)按:这里所谓“大麓”系用《尚书·尧典》“纳(舜)于大麓”典故以自说。莽自称为舜后,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故莽引用之。颜师古注曰:“大麓者,谓为大司马宰衡时也。”又有云大麓盖指“号为安汉公官为宰衡太傅大司马时”。不论何种说法,王莽是在称帝前曾作过尝试。登上帝位后,大权在握,遂决意推行井田制,解决当时的土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王莽颁布的诏令中的“王田”与孟子所说的“井田”之间同中有异。土地不准买卖和每“井”九百亩两者是相同的,但“井田”制中有“公田”与“私田”之分,《诗经·小雅·大田》“有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公田”中劳动成果作为对统治阶级的贡赋上缴,在“私田”中的劳动成果供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资料。而“王田”中无此区别,实际都是“公田”。至于为何将“公田”称之为“王田”?据考证,或与王莽有意标榜其“王”姓有关。王莽称“真皇帝”后,往往对自认为重要之举,冠以“王”,如“王莽改未央宫曰寿成室,前殿曰玉路堂”(《三辅黄图》卷10)。经陈直据《汉书·王莽传》中及居延汉简内有王路堂免书简等资料考证“玉路堂”乃“王路堂”之误(见陈直《三辅黄图校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第40页),故有的史家认为“莽慕井田圣制,不称之为公田,而更名为王田,谅必取王道王政之美名,而其巧思所在,恐系暗射莽之姓氏也”(见沈展如《新莽全史》,台北正中书局1977年出版,第195页)。这种推断是有一定道理的。[237]
王莽改奴婢为“私属”也是有典籍为据的。考《左传·宣公十七年》“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晋杜预注曰:“私属,家众也。”春秋时代的“私属”是家庭成员,与奴隶、奴婢不同。王莽将“奴婢”改名为“私属”并不准买卖,其目的是提高或改善奴婢的地位,用意也是很明显的。
评价和效果 不可否认,王莽发布的上述关于“王田”和“私属”的诏令,是有从社会危机中找寻一条出路的愿望的。“改制”的目的在于企图通过恢复古代的井田制,和改变奴婢地位,以制止日益剧烈的土地兼并,并解决奴婢不断增加的问题。史学界对其“王田”制度是否曾经实施过,多持否定态度;认为《汉书·王莽传》中找不到实行“王田”的记载。但近人陈直据文物资料考证,认为“王莽王田制度,从莽传来看,是未实行,从古物材料来研究,是已实行一部分。莽制变更太速,时期太短,所以史家记不胜记”(见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第477页)。陈直认为“王田”制已部分实行的根据是汉简和汉印中有“间田”字样,而不实行“王田”是不可能有“间田”的。[238]按王国维《观堂集林》卷14《敦煌汉简跋》九亦云“郡县未封之地,皆间田也”。《礼·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间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于间田。”是间田即为国家之公田也。莽名天下田为王田,过去为公田者,势必转而为朝廷之王田也。尽管“王田”制在王莽的诏令下开始推行,但其根本不能解决当时的土地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这是由于王莽虽然认识了当时社会经济的严重性,并正确地揭露了矛盾的真相,但他企图以恢复井田制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无异于南辕北辙。这是因为,井田制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上的:一是这种土地制度是为了以劳动的自然形态(即劳役地租)来进行剥削而形成的;二是必须进行计口授田。这两个条件只有在土地国有的奴隶制时代才有可能存在。而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早在战国以后就已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经过秦、西汉二百余年的发展,土地私有已成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拥有土地的不仅有地主、富豪,而且有广大的自耕农民。而封建的土地私有代替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则是历史的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因此,王莽宣布实行“王田”不仅遭到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的反对,也遭到广大的小土地所有者的抵制。把这种已废除数百年的制度恢复起来,是根本违反经济规律的,也是不得人心的。此外,在“王田”诏令中又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种空洞的改革方案,也只能在极个别的地方部分实行,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能推广的。正如此令下后中郎区博所说的:“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迄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汉书·王莽传》中)。至于王莽所宣布的奴婢政策,更属无法实现之空言。因为造成大量奴婢出现的是广大农民贫困破产,封建政府无法制止农民破产,只是禁止买卖奴婢,当然解决不了问题。元帝时贾捐之就指出过:“民众久困,连年流离,离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可见其问题的严重性。
所以,王莽的诏令宣布以后,不仅未能禁止土地和奴婢的买卖,而且遭到“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汉书·王莽传》中)的反对。于是王莽不得不于始建国四年(12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诸名食王田皆得以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汉书·王莽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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