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代的奴婢数量 西汉时代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奴婢,这是事实。秦汉史籍中的“奴”“婢”“僮”“隶”“苍头”“姬”“妾”“臣”“媵”“客”等等多为官私奴婢。但是,西汉奴婢究竟有多少?这一直是史学家争论的问题:一些史学家估计得很多,另一些史学家又估计得很少。[192]笔者认为,西汉时代的奴婢数目同当时的人口总数相比,不会是很多的。以下的一些资料提供的根据是值得注意的。《汉书·王贡两龚鲍传》:“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这是汉代史籍中留下的较为具体的数目“十万余人”。因为此文的主旨在于指责朝廷豢养官奴婢太多,所以这个数字应略有夸大的成分。《汉书·王莽传》载:“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据此,估计西汉的官奴婢总数不会超过十万余。至于《史记》《汉书》多处提到的官奴婢有“千万数”并不是个确切的数字,乃是“成千上万”的意思。此点早有中外学者指出[193],若据这些记载断言奴婢的数目在“二千万以上”(武伯纶《西汉奴隶考》,载《食货》第一卷第七期)似不恰当。
西汉时代私奴婢的数量,是个十分难解决的问题。一是有关西汉史籍记载下来个别地主贵族拥有奴婢的数量,有的是很多的,如张良、陆贾、金王孙、卓王孙、程郑、杨仆、栾大、张安世、霍光、史丹、王氏五侯等人皆有“家僮”“奴婢”几百或上千人。[194]但是,这些数目是否有典型意义,即拥有大量奴婢的地主贵族究竟占多大比例是无法推算的。因此,很难据这些资料估计西汉时代整个社会私奴婢的总数。二是由于不少私奴婢的身份不是十分明确的,如被称为“赘子”“女妾”“媵妾”“苍头”“竖子”之类的一些人是奴婢还是家族的成员尚不能确定。[195]所以要比较准确地估计出西汉时代私奴婢的数目,几乎是不可能的。翦伯赞先生估计“大抵平均几十人才有一个奴婢”(见《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第199页)。假定以平均七十人中有一个奴婢,按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总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计(见《通典》卷7《食货》),则全国共有私奴婢八十五万余人。这个数目加上官奴婢十万余,估计当时官私奴婢百万左右,即占全国总人数的五十分之一。这个估计虽然不很准确,但在没有更多的根据之前,可暂供考虑西汉奴婢问题的假定数据。
奴婢在生产中的作用 奴婢并不是一个阶级,其少数上层或“豪奴”应属于寄生的、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但大多数奴婢均是被奴役、被压迫的。[196]这些被奴役、被压迫的多数奴婢在汉代社会生产中作用如何呢?
在汉代的奴婢中,有一部分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他(她)们中有从事田间耕作的,如《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载:“朱家心知是季布,乃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这是奴婢从事农业劳动的证明。《史记·平准书》有“敢犯令,没入田僮”。“田僮”即从事耕种的官奴婢。《史记·循吏列传》有“僮子不犁畔”。《汉书·哀帝纪》:“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汉书·外戚传》:“帝奉酒,前为寿,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弟以赐姊。”《汉书·董仲舒传》:“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马,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上述这些资料中“僮”“奴”“奴婢”都与“田宅”“田畜”“犁畔”相联系,也证明确实一部分官、私奴婢在田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还有部分奴婢从事畜牧业生产劳动,如《汉书·景帝纪》注如淳引《汉仪》注:“大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汉书·食货志》:“(武帝时)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汉旧仪》卷下:“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从上述资料看,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多是官奴婢。
亦有从事纺织和其他手工业制造的官、私奴婢,如《汉书·张汤传》:“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史记·货殖列传》:“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惟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
尚有从事漕运和建造的奴婢。如《汉书·食货志》载“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水经注》卷16“谷水注”:“汉元鼎三年,楼船将军杨仆,数有大功,耻居关外,请以家僮七百人筑塞,徙关于新安。”(www.xing528.com)
在汉代还有奴婢戍边者,《汉书·爰盎晁错传》:晁错劝帝“募徙塞下”,“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从上述资料可看出:在西汉的农业、手工业、工商运输业部门中皆有奴婢从事劳动生产。但是,应当看到还有更多的奴婢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她)们有的仅供富人娱乐以点缀纷华,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家务劳动,其景况虽可怜,但他(她)们并不创造社会财富。这一类奴婢在西汉时代数量是相当多的。如《汉书·王贡两龚鲍传》:“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像这样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奴婢是很多的。如《汉书·景十三王传》:“昭信与去从十余奴博饮游敖。”《汉书·霍光金日䃅传》:“从官更持节,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汉书·成帝纪》:“公卿列侯……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地,多畜奴婢,被服绮缎,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这些奴婢不仅不事生产,而且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对经济发展是有害无益的。
由此可见:对西汉时代奴婢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可估计过高,除在官府和大地主家中使用一部分奴婢劳动外,大量的奴婢并不从事生产。所以,无论奴婢自身的阶级属性如何,对当时整个社会性质和社会生产的发展程度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刑徒和工匠 除奴婢、农民外,在汉代劳动者的队伍中,还有刑徒,手工业工匠等等。汉代的刑徒,虽不如秦代的多,但也有不少刑徒用来从事制盐、冶铁、采铜、伐木及建筑、修桥、治路、修陵的劳动。如《盐铁论·复古篇》中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汉书·王贡两龚鲍传》:“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盐铁论·水旱》:“卒徒工匠,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隶释》卷4载《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云:“蜀郡太守何君,遣掾临邛舒鲔,将徒治道,造尊楗阁……”用来从事农田耕作的多是戍边的刑徒,《居延汉简》中有很多记载,而弛刑士(徒)尤多(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关于两汉的徒》)。西汉的工匠有两种类型:一为官府作坊的,二为私人作坊的。官府手工业的工匠,占绝大部分,其中有些是刑徒或官奴婢。私人作坊的工匠数字,多的有达数千人,最少仅有一二人,其中有些是奴婢,有的则是具有独立身份的自由民或破产的农民。汉代生产的精美的工艺品、日常用具以及艺术品多出自他(她)们之手。这些手工业工匠在生产上和科学技术上的贡献是不应抹煞的(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关于两汉的手工业》)。
综上所述:西汉时代农业生产中的主力是自耕农,奴婢和刑徒仅居次要地位。在手工业生产中,奴婢、刑徒和工匠多集中于官府和地主贵族的庄园之中,所生产的无疑也是为少数富人、贵族享用。而广大劳动人民日常所需之手工业品,绝大多数为自耕农作为家庭副业生产出来的。“男耕女织”的封建自然经济在汉代即已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是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生产关系,尽管在个别时期内由于统治阶级处理不当,有时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但经过部分调整后,很快地就会扭转过来。因此,西汉经济的总趋势是向前发展、不断进步的,其生产力水平,曾达到当时世界的顶点。[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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