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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阶级内部结构的调整:对秦汉史的全面解读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遭到秦末农民战争沉重打击的地主阶级,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为维护封建中央集权,曾采取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手段对本阶级内部构成进行调整。所以,汉初宗法性地主——包括关东地区,原六国旧贵族中的很大一部分地主在内,受到西汉王朝的保护。可是,在汉武帝打击豪强时,相当大的一部分宗法性地主遭到镇压,尤其是其中的大地主势力被明显地削弱。因此,中小地主在非身份性地主集团以及在整个地主阶级中,都是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

地主阶级内部结构的调整:对秦汉史的全面解读

遭到秦末农民战争沉重打击的地主阶级,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为维护封建中央集权,曾采取经济政治军事等手段对本阶级内部构成进行调整。调整的结果可概括为:身份性地主势力削弱;非身份性地主迅速发展。下面简略地叙述这两部分地主的状况。

身份性地主的削弱 如前所述,秦代身份性地主包括军功地主和宗法性地主两部分,经过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狂飙,比较彻底地扫荡了秦代地主阶级,不少地主阶级分子在这场风暴中丧失了原有的财产、权势。如秦代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以后“为布衣,贫,种瓜长安城东”(《汉书·萧何曹参传》)就是典型一例。这些破落的地主分子中,自然大部分都是军功地主。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秦代的军功地主能够残存下来的,已为数不多。但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新的统治者又扶植起一批新的军功地主,其中最大的军功地主,当然是那些异姓和同姓王及功臣侯,不过,这些诸侯王和功臣侯的封地同秦代立军功者得到赏赐的田宅不同:它们并不完全等于封建地主的私有土地,封地内的土地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因此,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在皇室。这样,在汉初70年中,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诸侯王一个个被消灭或削弱,这些军功地主也削弱下去。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迹汉功臣,亦皆割符世爵,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显其魂,赏亦不细矣,百余年间而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尸”,“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耗矣。”汉初的军功地主到武帝时甚至变为贫民,宣帝时“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由此可见,西汉时代的军功地主在武帝以后就已式微

宗法性地主不是秦末农民战争的主要打击对象,有些宗法性地主还率全族参加反秦的农民大起义。所以,汉初宗法性地主——包括关东地区,原六国旧贵族中的很大一部分地主在内,受到西汉王朝的保护。可是,在汉武帝打击豪强时,相当大的一部分宗法性地主遭到镇压,尤其是其中的大地主势力被明显地削弱。所以,汉武帝以后的宗法性地主和军功地主一样也已式微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发展 在身份性地主削弱的同时,非身份性地主的势力却有显著的发展。非身份性地主,即不是依靠军功和贵族世袭的地位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地主。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大规模的战争已经结束,秦以来的奖励战功的政策已为“无为而治”的统治所代替。这时,要取得土地,除开国之初的军功地主得到封地以外,只有通过买卖的手段来实现。于是,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顿时活跃起来。就连大贵族,官僚要兼并土地也必须通过买卖的手段才能达到。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汉十二年(前195年)秋,黥布反,上自将击之,数使使问相国何为。相国为上在军,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军,如陈豨时。客有说相国曰:‘君灭族不久矣。夫君位为相国,功第一,可复加哉?然君初入关中,得百姓心,十余年矣,皆附君,常复孳孳得民和。上所为数问君者,畏君倾动关中。今君胡不多买田地,贱贳货以自污,上心乃安。’于是相国从其计,上乃大说。”“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上至,相国谒。上笑曰:‘夫相国乃利民’,民所上书皆以与相国曰:‘君自谢民。’”这里,萧何的目的在于“自污”,以便让皇帝刘邦放心。但是,他采取的方式已与二三十年前王翦向始皇要求赏赐田宅不同,而是用买的手段。尽管是“贱强买”但也还是“买”,与接受赏赐或“授田”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一记载反映了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程度比以前大大地提高了。

《汉书·食货志》记载:商鞅以后,土地“民得买卖”到西汉时期才成为现实,也成为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最主要、最普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简简单单地用钱买得的私有土地”(列宁十九世纪俄国土地问题》)的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才大量地出现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来源 非身份性地主因本人或出身并非贵族,所以,也称为庶民地主。其中除少数是由富裕农民上升而来的外,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人、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这些工、商业和高利贷者将一部分资财用来购买土地,一般的史书称他们为商人地主。商人地主在汉代前期在经济、政治领域具有很大影响。

汉代的许多非身份性地主是由身份性地主转化而来。如前所举的萧何,为西汉开国元勋,被封为酂侯,食邑“八千户”(《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父母兄弟十余人,皆食邑”(《汉书·萧何曹参传》)。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身份性地主。但是,同绝大多数军功地主的命运一样,萧何的家也不免失势,至“后嗣以罪失侯者四世,绝”(《史记·萧相国世家》)。实际上在萧何未死之前,其地位就由身份性地主向非身份性地主转变了:“何买田宅必居穷辟处,为家不治垣屋。曰:‘令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汉书·萧何曹参传》)。六国旧贵族豪强地主,至汉初有许多也从身份性地主转化为非身份地主。司马迁称这些非身份性地主为“素封”,意即其虽无爵禄秩位,但其资财收入与封侯者无异:“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史记·货殖列传》)。可见,在所谓“素封”的非身份性地主,到汉武帝时也具有很大的经济势力了。

非身份性地主多数为中小地主 在非身份性地主中,虽然不乏“百万之家”的大地主,但更多的则为中、小地主。中、小地主的发展同自耕农数量的增加,是汉初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如一些史学家所指出的:汉初所实行的政策“鼓励中、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使中小地主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一部分自耕农可能从农业生产者上升为中小地主”(见贺昌群《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载《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因此,中小地主在非身份性地主集团以及在整个地主阶级中,都是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

据汉代文献资料可知:当时有所谓“中家”和“小家”,其中“中家”和“小家”中的一部分,就是属于中、小地主阶层。“中家”的财产以十万为起点。[189]拥有“中家”资产的属于中等地主。例如在《居延汉简》中有礼忠一家的户籍,其资产材料可以具体反映“中家”的状况:

侯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三十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一万

大婢一人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服牛二六千 凡訾值十五万(《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

这是公乘礼忠全部家产共值十五万,有田、牛、车、马和奴、婢。是一个典型的中等地主。

资产不满十万者称为“小家”。[190]在“小家”中除部分为自耕农外,多数为小地主。在《居延汉简》中也可找到这种“小家”的资产材料,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妻宅一区(www.xing528.com)

直三千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子男二人男同

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二四·—B)

据上引资料计算:公乘徐宗家资只有一万三千,但此外必定尚有隐瞒不报之财产,估计不会超过十万(见陈直《论居延汉简八事》,载1963年《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应属于“小家”。然徐宗不可能是自耕农,因《居延汉简》中尚有以下资料:

三(二)

长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长宁就舍钱二千三百卅四,责不可得。

长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茭钱,少二百八十,数责不可得。(《居延汉简甲乙编》三·四)

据此可知,徐宗既出租房屋,又兼放高利贷,其经济地位定在自耕农之上,显然是个小地主。[191]

西汉政权对中小地主的政策 西汉政权对中小地主采取保护政策,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给这一部分地主很大优待,使之得以发展起来。例如汉初“复故爵田宅”令中有“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高帝纪》)的规定。七大夫乃汉爵中第七级即得到如此优待,而上举《居延汉简》中之徐宗、礼忠等皆为公乘,为第八级爵。若在汉初也要得到免除徭役等优待。自汉初至武帝统治时代,西汉政权在打击削弱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等身份性地主的同时,扶植、保护以中、小地主为主要成分的非身份性地主的发展,是中小地主数量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而土地买卖的普遍,即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程度提高,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在《居延汉简》中可以见到一些购买土地的例子: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

(亩),贾(价)钱九百,钱毕,已受

田即乐正,计

(亩)数环钱。商(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

古(沽)酒二升,皆饮之。(《居延汉简甲乙编》五五七·四)

由居延地区的土地买卖可以想见内地的土地买卖当更为普遍。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出不少中、小地主则是十分自然的事。

汉代的中、小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中的主要阶层。与身份性地主相比较,非身份性地主对土地经营有其进步的一面。身份性地主——无论是军功地主或是宗法性豪族地主——乃是凭借其封建特权而垄断地权、继承地产,这一群坐享地租的食利阶层,对土地经营是漠不关心的。而非身份性地主则不同,他们的土地是通过购买而来,兼并、扩大土地也须有买卖的形式。“土地的价格,无非是土地出租的资本化的收入”(《资本论》第3卷,1954年出版,第816页)。因此,当他们把土地出租给佃户的时候,他们必定要考虑和关心土地的收成。因为收成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分成方式收回的地租,即收成的多少影响着一定的地租量实现与否。这样,非身份性地主不能不关心土地的经营,如改善耕种方法,改革农具以及修建水利等等。在这一点上比起身份性地主是有其进步性的。

综上所述:汉代地主阶级到武帝时代,身份性地主中的军功地主日渐式微,宗法性地主即豪强地主势力也遭到打击;非身份性地主却有很大的发展。其中,中小地主得到政府的支持,数量增长尤快。地主阶级中的这些阶层,因其所处经济地位不同而对社会生产及政治生活具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西汉政权的各种政策就是根据这些阶层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或改变的。汉代政权在一个时期内打击大地主,保护中小地主,在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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