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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豪强,遏制诸侯王势力膨胀—秦汉史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着地方豪强势力和诸侯王割据倾向的威胁,汉武帝除加强军事、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外,还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打击和削弱了这两股势力。其他被称为“酷吏”的虽也有人自身就是豪强地主,但多数还是“据法宗正”的廉洁之吏。汉武帝时,为打击不法的地方豪强和宗室贵族,先后曾起用一批“酷吏”。

反击豪强,遏制诸侯王势力膨胀—秦汉史

面对着地方豪强势力和诸侯王割据倾向的威胁,武帝除加强军事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外,还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打击和削弱了这两股势力。这就是:任用“酷吏”以打击不法豪猾;实行“推恩令”以抑制诸侯王势力。结果,均取得显著成效。

任用“酷吏”以打击豪猾 秦汉史籍所称之为“酷吏”的,都是“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的官吏。他们的残酷手段虽然也用于屠杀百姓,但更重要的是用残酷手段镇压和打击不法的豪强地主和贵族。“刻轹宗室,侵辱功臣。”(《汉书·酷吏传》)这些“酷吏”往往是不畏权贵,执法不阿,而自身廉洁。如前面提到的张汤、赵禹即是如此。张汤生前位至三公,但其死时“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业”。死后“载以牛车,有棺无椁”(《史记·酷吏列传》)。赵禹为官时就以“廉洁”著称,“为吏以来,舍无食客”(《汉书·酷吏传》)。其他被称为“酷吏”的虽也有人自身就是豪强地主,但多数还是“据法宗正”的廉洁之吏。

汉武帝时,为打击不法的地方豪强和宗室贵族,先后曾起用一批“酷吏”。他们在皇帝的支持下,以残暴的手段,镇压和削除了许多刻剥民众、为害地方、违法越制、与封建政府对抗的“豪猾”。如王温舒为河间太守,对治下的“郡中豪猾”严加惩治:“相连坐千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汉书·酷吏传》)。义纵为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以捕桉太后外孙脩成子中,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同上)。又如尹齐“斩伐不避贵戚”(同上)。这些“酷吏”镇压“豪猾”,动辄“族灭”“千家”,手段未免残酷,但从“郡中不拾遗”、“奸邪不敢发”(同上)等记载可以看出,用这种方法对付地方豪强还是有效果的。

有这一批“酷吏”,再加上新设置的刺史相互配合(有的刺史就是“酷吏”),地方豪强势力逐渐受到挫折,中央政权对地方控制加强了。

“推恩”令颁行前后 武帝即位以后,就有不少朝臣认为“诸侯连城数十,泰强”,并向武帝“数奏暴其过恶”,要求对他们“稍侵削”(《汉书·景十三王传》)。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在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颁行“推恩”令,采取法律手段,削夺诸侯王势力。(www.xing528.com)

元朔二年,春,梁王、城阳王提出:愿分部分国土与其弟。武帝立即批准,并下诏“诸侯王分与子弟邑者”,朝廷均予批准,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可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这一“推恩”令实行后,“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汉书·诸侯王表》),结果“则王子无不封侯而诸侯益弱矣”(齐召南《〈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者表〉考证》)。[143]

在施行“推恩”令的同时,汉武帝还运用法律这一武器对诸侯国王实行削爵、夺地和除国,以消除他们的势力。不少诸侯王因“骄淫失道”(《汉书·景十三王传》)而被除国,如燕王刘定国与文康王姬通奸、夺弟妻为姬及杀人等罪,于元朔二年(前127年)被处死刑而自杀国除。像类似刘定国这样犯罪或谋反而被除国的,就有九个。[144]其次,武帝还借口诸侯国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而削地、夺爵。这种办法非常方便,许多列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国,如元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一百零六个列侯因“酎金”之罪而被夺爵、削地,占当时列侯的半数。

汉武帝时,又“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即不准人们私自为诸侯充当官吏,以防结党营私。在武帝前,还有阿党附益之法。阿党是指诸侯王国的官吏和诸侯王结为死党,诸侯王有罪而不予举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与诸侯王交通,而帮助诸侯王得到法外利益(见乔伟《中国法律制度史》第226页),都规定犯者要受到极严厉的处罚。这样一来,皇帝又有更多的借口夺削,打击诸侯贵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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