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武帝时期大规模修订过的汉代法律,其全貌现虽已不得见,但从现存文献和新出土的简牍中残存的零星资料也可窥其一斑。据此,可知西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
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 皇帝是地主阶级总代表,是封建国家的象征,要维护封建统治,首先必须保持皇帝拥有最大的特权。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杜周曾明确地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这样,维护皇权必然成为汉律的中心内容。举凡一切侵犯皇帝特权的言行,都被认为是罪大恶极:“谋反”“弑君”要处极刑自不待言。“矫诏”“诈玺书”之类的行为,也必要“伏重刑”,直至“腰斩”。对破坏封建等级制和有损皇帝尊严的“奢侈”者,要处之以“弃市”或“诛”(《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为保卫皇帝安全,专门有“卫律”(《汉书·昭帝纪》注)和“宫卫令”(《汉书·张冯汲郑传》注),“阑入”宫门者“弃市”(《新书·等齐》),“盗宗庙服御物者”也“当弃市”(《汉书·张冯汲郑传》),对宗庙发议论也要“弃市”(《汉书·韦贤传》)。凡不利于皇室的言论,皆为“诬罔”,亦属重罪“皆在大辟”(《汉书·杜周传》)。“罪至不赦”的还有“不道”“大不敬”。“妖言”“诽谤”皆属“不道”应“伏诛”(《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大不敬”罪的范围更广,连在皇帝祖庙前醉酒也处以死罪(见《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大臣处理问题不如皇帝意的为“废格沮事”,罪至“弃市”(《史记·酷吏列传》)。心中对皇帝不满意,尽管没有说出口,也属“腹非”罪,须“论死”(《史记·酷吏列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维护封建等级制也是汉律的重要内容。1978年7月,在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西汉墓中发现的木简,就有许多有关维护封建等级制的律令条文,如其中一条有“爵毋过五大夫”,“爵毋过左庶长”(见《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载《文物》1981年第2期),残文。说明汉代法定一般人民拜爵最高不得超过“五大夫”或“左庶长”。对照刘昭所说的“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后汉书·百官志》注),愈加清楚地显示出汉律维护等级制的作用。
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产,镇压人民反抗,是汉律的又一重要内容。乐安侯匡衡因“颛地盗土”即侵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制裁“免”(即撤职,见《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汉律对“盗”法规定极细:如“盗官布,法应弃市”(《三国志·魏志·鲍勋传》)。对结伙的“群盗”处置更严酷,连“通行饮食群盗”者也处以死刑(《汉书·酷吏传》)。汉武帝时“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汉书·刑法志》)。这些法的主要精神是:官吏镇压人民时,严酷者能罗织罪名重罚罪犯,即使罚错亦不究,释放无罪的则被疑为有意纵容,要处以死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汉书·刑法志》注引孟康曰、师古曰)。这一律令虽为惩办官吏而设,但根本目的则在于镇压人民。果然,此令一出,“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汉书·刑法志》),使百姓所受压迫更加沉重。
压迫人民和防止人民反抗政府的法令条款还有很多:如禁止“群饮”,不经官府允许“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汉书·文帝纪》)。“夜行”、“阑出入关”(即无传符而过关)及“从军逃亡”[141]均构成重罪。这些律令的作用十分清楚,就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
缓和阶级矛盾的律令 在汉律中还有一部分内容在于缓和阶级矛盾,这是过去以至现在研究法制史者所忽视的重要方面。[142]其实,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统治并非一味使用镇压和暴力等加剧阶级矛盾的办法,而缓和矛盾的办法有时作用更大。即使在汉武帝统治时代刑罚较为严酷,其施行的汉律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如对剥削过重的限制。汉初所发布的减、免田租及限制滥发徭役的法令已在前一章叙述。武帝时虽“征发烦”(《汉书·刑法志》),但也禁止官僚、地主任意提高赋税和利息的征收额。汉律规定“民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周礼·地官·泉府》注),“加贵取息”(《周礼·秋官·朝士》注)“坐赃”要受到法律制裁。武帝时旁光侯殷,就因“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颜师古注曰:“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汉书·王子侯表》)。汉律中限制租、赋、利息的规定,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地主豪强的剥削,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当然,汉武帝时这方面的内容较文、景时期已少得多了。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汉律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内容在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皇帝与大臣间,贵族官僚与一般地主间以及各类统治人物间的关系。汉武帝时修订律令,有关这方面的律文增加得最多。
如为削弱诸侯王的势力,武帝时制定的“推恩令”,“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如“左官律”规定:凡任诸侯王国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其目的在于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材。“附益法”是限制诸侯王扩展势力的法令:“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汉书·诸侯王表》)与此类似的法令还有很多,如“王国人不得宿卫”(《汉书·王贡两龚鲍传》),“王国人不得在京师”(《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这些律令的作用在于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www.xing528.com)
汉律中还有一些防止地方势力叛乱的规定:如“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汉书·昭帝纪》颜师古引孟康注)。此律的目的是“关马及弩不得出,绝游说之路,诸侯王遂以弱”(《新序》)这是防止地方割据势力膨胀的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
有一些表面看来无关紧要的法律,实际也在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加强中央集权为最终目的。如“酎金律”和“擅兴徭役”、“事国人过律”(《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也往往成为中央削弱地方势力的法律根据。
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和管理,也是汉律中的重要内容:汉代对吏治的法律是十分严苛的,如对“受赇”“受赃”即受贿罪,“听请”即勒索财物罪,惩治都很重。监守自盗“主守盗”者,超过十金就要“弃市”(《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如淳注)。接受属官财物或受请饮食者均为犯罪行为(见《汉律摭遗》卷2)。对“选举不实”(《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举奏”“非是”(《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更相荐誉”(《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等荐举中舞弊徇私的官吏均要处刑。如名臣贾捐之就因“更相荐誉”罪而被“弃市”(《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这些法令的作用在于防止官吏相互包庇,结党营私,或无限制地扩大权力。将各级官吏的权力和财富限制在一定范围,从而及时地调节大、中、小地主、官吏之间,个别地主和整个地主阶级利益的矛盾。
稳定封建社会秩序 汉律中有一部分条款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组织和推动社会生产和文化教育。
在这部分法律规范中,有一些是保障封建纲常礼教的律令,如有对“不孝”“禽兽行”(《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等行为的惩处法令。这些法令不仅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同时也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是维持封建社会内部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重要保障。还有不少律令的作用在于直接保障生产,其中除汉初以来不断发布的各种“抑商”令外,汉律中还有“水令”,是保障农业生产中对水的需求法令:“为用水之次,具立法。”(《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又有禁止杀牛的法令,以保护耕牛。汉律中还有组织和推动文化教育的内容,如《尉律》中有“学僮十七已上始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说文解字·叙》引)。这虽是以选拔官吏为目的的律令,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推动封建文化教育的作用。
综上所述:汉律的四部分主要内容,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规范;另一类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前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后者则适用于各个阶级,不具鲜明的阶级性。而两者相互配合最终起着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作用,从而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西汉王朝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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