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确立的过程 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汉武帝又建立了刺史制度。刺史制度是由秦代的御史制逐渐发展而来的。在秦代,御史大夫之下有监御史“掌监郡”,是代表皇帝监察地方的官吏。汉初,对地方的监察,只是由丞相不定期派使者到各地巡察,“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汉书·百官公卿表》)。由于此时郡国并行,郡的权力不算太大,所以减省了秦代的御史监郡的制度。惠帝时,首都长安附近的三辅地区,豪强地主、官吏多有不法事。于是,惠帝三年(前192年),相国曹参请派御史监三辅郡,部分地恢复御史监郡制,据记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玉海》卷65《诏令·律令上·汉九条》引《唐六典》)。其目的在于打击地方豪强和官吏的违法越制行为,加强中央对三辅地区的控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丞相遣使分刺各地。文帝还时常亲自派使到各地巡视,但至武帝以前仍未形成固定的制度,只是一种临时措施。所派出的既有御史,又有丞相史;其监察地区亦无固定划分。这就很难保障将各地置于中央朝廷直接控制之下。适应中央集权之政治需要,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汉书·百官公卿表》),正式设置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朝廷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部(监察区),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阯、朔方。每州派部刺史一人,负责监视州部内之郡县。刺史秩仅六百石,却有权监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相,稍后甚至可督察诸侯王。这些秩低权重之刺史是皇帝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监视地方官和“强宗豪右”。刺史在每年八月巡视郡国,其监察的对象和任务都有明确规定,即:“以六条问事”。这六条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www.xing528.com)
上述六条中,一条是监察“强宗豪右”的,五条是监察郡守、尉和王国相的。可见,刺史的监察对象和任务是针对大地主豪强和郡守、尉、王国相一级的大吏的。遇有非常时期,中央御史府还派侍御史以绣衣直指的特殊身份,专程去地方巡察案件。征和四年(前89年),又在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这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建立,使全国各地官僚机构紧紧地控制在皇帝手里。
将上述两项制度综合起来,就可看出汉武帝时期统治机构职能调整的重点,是加强皇帝对百官的直接控制,和中央对地方的严密监督。因“中朝”的出现,使中央政权实际存在两个官僚体系:由位低权重又无定员的宫内官组成的“中朝”,起着决策作用,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则实际成为执行机构,皇帝又通过刺史监察地方官和豪强。这样,由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机构均操纵在皇帝手中,从而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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