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的提出和实行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各种制度大都因袭秦代。对于如何治理这样一个国家,刘邦本提不出什么理论和方针,他自己没读过多少书,开始的时候还鄙视读过书的儒生。然而他善于采纳别人的意见,乐于改正错误,所以不久就改变了对读书人的错误看法。当皇帝以后,陆贾对他的影响很大。刘邦不少政治主张,都来自他周围的谋士,特别是治国的政治原则、理论方针,大部分是陆贾替他设计的。陆贾在《新语》这部专门为刘邦写的书中提出:“夫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谨敬”(《新语·无为》),“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新语·至德》),这里已有“无为而治”的原则。刘邦实际上已接受了这一原则,采取“与民休息”(《汉书·景帝纪》赞)的政策。不过,在刘邦统治的数年中,西汉政权初立,朝廷忙于封王、废王,东征西讨,于为政方面顾及甚少。所以,明确地以“无为而治”作为一种施政原则,是在刘邦死后,惠帝时才开始的。
惠帝之所以能继刘邦而成为西汉王朝的第二代皇帝,也是经过几次反复才确定下来的。刘邦共有八个儿子,长子刘肥,因其母曹姬是刘邦的“外妇”(情妇),故不能立为太子。次子刘盈(即惠帝),其母吕雉是刘邦元配夫人,因此,刘邦称帝后即将刘盈立为太子,成为皇帝法定的继承人。可是,不久刘邦宠爱的戚夫人使他改变了主意,几次提出要改立戚夫人所生的刘如意为太子。刘邦要废刘盈而立刘如意的理由是刘盈“仁弱”,“如意类我”(《史记·吕太后本纪》)。这里透露出刘邦不愿把政权交给“仁弱”的人掌握,但最重要的原因恐系刘盈之母“色衰爱弛”(《史记·外戚世家》),而戚夫人正当年轻貌美之时,所以刘盈的太子地位也发生了动摇。不过,刘邦的打算并没有实现,首先当然是吕雉反对,她又搬动满朝文武大臣帮她说情。其中以“敢直言”的御史大夫周昌“谏争”得最激烈,他对刘邦声称:若易太子“臣期期不奉诏”(《史记·张丞相列传》)。最后,吕雉又依张良之计,以刘盈的名义“卑辞厚礼”请来四位老人——东园公、角里先生、绮里季、夏黄公,为刘盈张目。这四位名士因不愿为汉臣,而隐居于商山(陕西商州东)中,故被称为“商山四皓”。刘邦对此四人十分敬重,曾求之数年而不得。汉高帝十一年(前196年),英布叛乱时,刘邦最初打算派太子刘盈率兵出征,是“商山四皓”向吕释之献策说“太子将兵,有功则位不益太子;无功还,则从此受祸矣”(《史记·留侯世家》),吕氏才劝刘邦改变初衷亲自率兵出征的。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年)刘邦在打败英布归来后,又要废刘盈而改立刘如意,经张良、叔孙通力谏,刘邦只在口头上答应,而心中另有打算。这时“商山四皓”终于出场:一次刘邦设宴,刘盈奉侍席间,四位“须眉皓白,衣冠甚伟”的老者紧随在后。当刘邦得知这四位就是“商山四皓”时“大惊”,问道:“吾求公数岁,公避逃我,今公何自从吾儿游乎?”“商山四皓”则乘机说:“窃闻太子为人仁孝,恭敬爱士,天下莫不延颈欲为太子死者,故臣等来耳。”刘邦闻此言,叹道:“彼四人辅之,羽翼已成,难动矣。”(《史记·留侯世家》)从此才彻底打消了废易太子的主意。当年十月,刘邦死后刘盈得以顺利继位。
可见,惠帝的继位,与张良和“商山四皓”有密切关系。张良晚年“学辟谷、道引、轻身”,这都是道家修炼的功夫。“辟谷”即若干时日内不食或减食,道引和轻身也是健身除病之术。“商山四皓”不愿为官“逃匿山中”(《史记·留侯世家》),其行径也颇似道家的主张。这反映了在吕后、惠帝身边有一批鼓吹和信仰道家学说的近臣。所以,当惠帝、吕后当政后,“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就顺理成章地被奉为指导思想了。从惠帝至景帝这段时间,统治阶级有意识地推行“无为而治”和贯彻“与民休息”的政策,这是道家思想在政治上的运用。不过,它不是一般的道家思想,乃是“老”“庄”之学和“黄帝之学”的结合。所以,历史上都把这一时期的政治称为“黄老政治”。[112]
“黄老政治”产生的背景 汉初实行的“黄老政治”即主张“无为而治”。它既不同于法家实行的一味严刑酷罚,也不赞成儒家的繁文缛礼。但所谓“无为而治”乃是立足于“无为而无不为”的原则。所以,其为政“宽缓”并非放弃刑罚,“与民休息”更不是否定对人民的剥削。只是把刑罚和剥削限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从而使社会得以休养生息,达到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目的。历史事实证明:汉初所实行的“黄老政治”对社会进步和劳动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都是有好处的。
汉初,统治阶级之所以需要推行“黄老政治”不是偶然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秦末农民大起义对地主政权的打击,貌似强大的秦王朝在农民起义的狂飙中顷刻瓦解,这一事实不能不给刚刚建立西汉政权的统治者以深刻印象。汉初的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是从这些事实出发总结经验教训的。如前面说的陆贾为刘邦写的《新语》,就是从“秦所以失天下”(《史记·郦生陆贾列传》)的历史中提出的一套政治理论。这些政治家、思想家都看到由于统治者贪鄙、暴虐和严刑酷罚带来的可怕后果:“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卵之患;以赵高、李斯为杖,故有倾仆跌伤之祸”(《新语·辅政》),“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志,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结果,“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贾谊《过秦论》)。陆贾、张良、叔孙通、“商山四皓”、刘邦、吕雉以及陈平、曹参等均是从秦末战火中过来的人,皆有亲身体验,自然极易接受“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的理论,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
(二)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也使统治阶级不得不行“黄老政治”。由于秦王朝统治者对人民的过度压榨,早已使社会经济陷入崩溃的境地,加之秦亡后连续数年的战争,到西汉王朝建立时,到处是一片荒凉、残破的景象。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臧。”汉初的人口,较之秦代大为减少,大城市人口只剩下十分之二三。如秦代有三万多户的曲逆(河北顺平东南),到汉初只有五千余户了,这在当时还算得上是大县。面对着这样的经济状况,地主阶级的贪欲再大,也无从剥削起。所以,刘邦统治时期虽然没有特别宣称推行“黄老政治”,但当时的客观形势迫使他不得不“约法省禁”(《汉书·食货志》),奉行“与民休息”的政策。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加之汉初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近臣的影响,从惠帝开始“黄老政治”成为统治阶级有意识地、自觉地推行的统治术。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内,“黄老政治”成为“一个时代精神,或作一个时代的趋势”(张维华《论西汉初年对于刑律的修正》,载《文史哲》1982年第5期)。
“无为而治”下的汉初政治,有什么主要特点呢?
“顺民之情与之休息”汉初统治的一个特点,就是“顺民之情与之休息”。这种统治方式其理论根据,就是道家的“因”。这在黄老学说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者,君之纲也。群臣并立,使各自明也。”(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所谓“因”即“因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太史公曰)、“因循”(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这种学说应用在政治上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因故事成法,对过去的制度不加改动;另一方面还有遵循客观形势,在原有的基础上稍加变化的意思。汉初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是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和执行的。“秦并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汉书·百官公卿表》),汉代的政治制度包括皇帝以及下属的官僚系统,均因循秦代旧制,只有个别地方才“颇有所改”(同上)。在为政、执法方面同样如此。如萧何为丞相时,“谨守管籥,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史记·萧相国世家》太史公曰)。汉代“无为而治”的典型代表当推曹参,惠帝元年(前194年)曹参为齐相,到任时“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俗)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曹参就是按照盖公的“黄老术”治齐,结果“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后来,萧何死,曹参继任汉相国,也是用在齐国的办法治国,“出入三年”“天下具称其美”(《史记·曹相国世家》)。曹参为政的要领就是“休息无为”。所谓“休息无为”包括下列几个内容:
(一)遵循旧制,举事无所变更。曹参为相时,无所树建,一切皆遵循萧何所制之法,不加变更。惠帝曾以此责问他,他回答说:陛下和我本人的才能均不及刘邦和萧何。既然刘邦和萧何早把一切制度法令规定得很明确,我们循规蹈矩“遵而勿失”(《史记·曹相国世家》)就够了。曹参这种解释仅说出问题的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汉初萧何、刘邦所制定的制度法令也仅仅是“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汉书·刑法志》)而已,即把秦代制度和法律中最被人们痛恶的内容去掉,“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史记·萧相国世家》)。这是适合刚刚安定下来的汉初社会情况的。经过长期战乱后,人们需要安定,不希望无休止地变动,所以,曹参无所改动,“遵而勿失”,取得很好的效果。正如当时民谣传颂的:“萧何为法,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民以宁一。”(《史记·曹相国世家》)
(二)少干预属下事,勿扰民。曹参代萧何为相,当他离开齐国赴长安之前,对接任的齐相说:“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史记·曹相国世家》)这是他惟一的嘱咐。意思就是:不必干扰下属活动,不要过细苛察。所谓“狱市兼受善恶,若穷极,奸人无所容窜。奸人无所容窜,久且为乱”(《汉书补注·萧何曹参传》引孟康曰)。这正是道家主张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道德经》)的具体发挥。正是奉守这一原则,所以曹参为齐国相时,除“日夜饮醇酒”以外,很少过问政事。他不仅自己喝得烂醉,还把前来言事的官吏及相府属吏拉来一起喝酒,大家醉成一团,相府内竟成“日饮歌呼”(《史记·曹相国世家》)之所。显然,曹参这样做无非是有意在官吏中造成一种不苛求细务、宽宏大度的政风。在“百姓新免毒,人欲长幼养老”(《汉书·刑法志》)的汉初,这样做是很必要的。(www.xing528.com)
(三)择吏以“厚重长者”为标准。曹参对下属官吏不究细过,而且“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择吏也以此为标准,凡“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方可用之,对“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史记·曹相国世家》)。这也是对秦“专任刑罚”的矫枉过正的做法。
这些做法对于刚刚“离秦之酷”的百姓来说,是非常合适的。所以史称“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史记·曹相国世家》)。以曹参为代表的一批统治者,皆是这样“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汉书·刑法志》),从而成为这一时代的政治风气。
皇室带头躬修节俭 汉初的几代皇帝和皇室,多注意节俭,一反秦代皇室穷奢极欲的奢华作风。从汉高祖刘邦时,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如高帝七年(前200年)刘邦见萧何负责修建的未央宫过于“壮丽”,竟责备萧何说:“天下匈匈劳苦数岁,成败未可知,是何治宫室过度也。”经过萧何解释:“天下方未定,故可因以就宫室。且夫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且亡令后世有以加也。”(《汉书·高帝纪》)刘邦才转怒为喜。不论当时刘邦的“怒”是真情还是故作姿态,但多少可看出他心中还能想到天下“劳苦数岁”国不该“治宫室过度”。到惠帝以后在“黄老政治”下,几代皇帝和皇室都比较注意节俭。惠帝、吕后及景帝皆无过分铺张豪华之举,形成节俭的风气,尤以文帝为甚。文帝在位23年,史称其“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他曾计划造一“露台”,令工匠计算,需用百金,觉得花费太高,对臣下说:“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结果作罢。他所宠幸的慎夫人“衣不曳地(按:贵族妇女以衣曳地为荣),帷帐无文绣”,以示敦朴。文帝为自己预修的陵墓,也要求从简,“治霸陵,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因其山,不起坟”(以上皆引自《汉书·文帝纪》)。上述史书记载,基本可信。据不久前考古工作者调查,坐落在陕西关中的西汉诸陵中,唯有文帝的霸陵(在今西安市东狄寨公社鲍旗寨村西北)“无封土可觅”(《西汉诸陵位置考》,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历年来出土之文物,仅有瓦器而无金银之属,证明文帝确是相当节俭的。
“轻徭薄赋”奖励农耕 因刘邦称帝后“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所以汉初的田赋、租税较秦为轻。这期间国家规定的田租,一般均在“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之间,即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免除过一年的田租。[113]减免田租,主要受益者当然是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但自耕农的负担也应相对地减轻。封建政府从土地和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比起后代来数量少得多。赋税收入“岁不过数十万石”(《汉书·食货志》),比起秦代的竭泽而渔式的压榨,更不可同日而语了。
当然,除了田租(即土地税)以外,西汉政府还有其他收入。据现有资料可知,至少当时还有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口赋、算赋、军赋、更赋等等。不过,这些赋税在文帝、景帝之时,也都有所减、免,如算赋是在高帝四年(前203年)时开始征收的,当时规定,“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汉书·高帝纪》引《汉仪注》),至文帝时算赋则由一百二十钱减至四十钱。无论如何,比起秦代“头会箕敛”的赋税压榨,汉初是轻得多了。
“轻徭薄赋”还表现在对徭役的征发有一定的节制。如惠帝时修长安城征发徭役一般均利用农闲时间,每年不超过三十天,以不误农时。所以长安城的修建历六年才完成。[114]文帝时还多次下诏奖励“孝弟、力田”及救济鳏寡、“赈贫民”(《汉书·文帝纪》)等。这些措施对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轻刑慎罚 汉初的法律比较简单,刑罚也是比较轻简的。刘邦入关中时“约法三章”,建立统一的西汉王朝之后,丞相萧何“作九章律”(《汉书·高帝纪》),成为西汉法律的基础。西汉萧何作的“九章律”内容如何,目前已不能详知。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法经》中的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加上“兴”“厩”“户”三律,即是“九章律”。但这种传统的说法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早在秦代时,其法律已超出《法经》的“六律”范围。如“户律”就已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据现有资料判断,萧何制订“九章律”决不是以《法经》为基础,而应以秦律为根据。不过,汉初的律令远比秦代的宽简。据记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汉书·高帝纪》),所以,其礼仪“大抵皆袭秦故”,“少所变改”(《史记·礼书》),而其刑法可能改变较多,许多不“宜于时者”就被汰除了。
在汉初几十年中,统治者还不断地对秦的“苛法”加以汰除,故史称这一时期“约法省禁”。如高帝时,萧何定律令就已“除参夷,连坐之罪”(《晋书·刑法志》),即废除“族刑”和连坐之法。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挟书律”,也就是废除秦律中“挟书者族”(《汉书·惠帝纪》引张晏曰)的苛法。高后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汉书·高后纪》),“族”刑早在萧何定汉律时就已宣布“除参夷”,可能是并未真正废除,故至高后时又不得不重申。“妖言”指“过误之语”(《汉书·高后纪》引师古注),属于言论罪,在当时也被视为“重酷”之法,“皆除之”(同上)。文帝元年(前179年)“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汉书·文帝纪》),即将黥、劓、刖左右趾这几种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景帝六年(前151年)又减笞三百为二百,减笞二百为一百。同时又规定笞刑所用的箠:“笞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汉书·刑法志》)景帝时还有一些其他的改革,如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汉书·景帝纪》)。此外还发布过一些赦死罪的诏令。
不可否认,汉初“约法省禁”的记载,与实际执行的情况当有一定距离。如上述萧何定律时已有“除参夷”之记载,文帝时又出现“除三族罪”及“尽除收帑相坐”的诏令。可见,有些被宣布废除的刑罚,实际还在执行,所以相类似的禁令在汉初曾重复出现。即使在高后元年宣布“除三族罪”之后,在史书上仍有“夷三族”的事例记载。至于文帝和景帝时“除肉刑”,更属自欺欺人之举,因为将肉刑改为笞刑,被刑者所受痛苦丝毫不能减少,而且被笞者在扑打之下多不到规定之数就已被打死,结果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就是规定了“箠”的长度、厚度及“毋得更人”(不准换人用刑),行刑之后“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汉书·刑法志》)。所以,汉初“除秦苛法”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像统治者自己宣布的那么“仁慈”。
但是,在“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统治者毕竟注意了“秦以刑罚为巢”(《新语·辅政》),“秦二世尚刑而亡”(《新语·德基》)的可怕教训,相信“法令滋章、盗贼多有”(《道德经》)的道家学说,力图减轻刑罚。因此,在惠帝、高后时“刑罚用稀”,文帝即位以后,史称“禁网疏阔”。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选用执法务宽的张释之为廷尉,“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刑法志》)。景帝时仍遵循文帝时为政的方针“屡敕有司以农为务,民遂乐业”(《汉书·食货志》)。这种局面较之秦代,当是轻刑慎罚了。
除此之外,汉初还不断宣布免罪、赦死、“矜老弱”等诏令,尤其是在文帝、景帝时期,统治者标榜“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汉书·文帝纪》),社会呈现一片稳定、升平景象,所谓“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汉书·景帝纪》赞),这就是史称的“文景之治”,是“与民休息”的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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