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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农民战争的终结与约法三章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是一个“约法三章”,却有这样截然相反的意见,正反映了它本身具有复杂性质。实际上,“约法三章”正是刘邦由农民起义领袖向地主阶级代表转变的标志。总之,“约法三章”是推翻秦王朝后,刘邦发布的第一道法令,这一法令的实质,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但由于它较“秦苛法”对人民的束缚轻简得多,因此,也受到广大人民欢迎。

秦汉史:农民战争的终结与约法三章

刘邦的变化 秦王子婴投降以后,有人劝刘邦杀掉子婴,被刘邦拒绝。他说:怀王派我率兵入关,就因我“宽容”,“且人已降服,杀之不祥”(《史记·高祖本纪》)。从这里可以看出,刘邦与后来的项羽有很大不同。不过,当他以战胜者的身份进入咸阳以后,见到秦的“宫室帷帐狗马重宝妇女”的时候,也不能自持了,这个一贯“好酒及色”(《史记·高祖本纪》)的刘邦对如此辉煌壮丽、姹紫嫣红的场面,真是眼花缭乱,恋恋不舍,“意欲留居之”(《史记·留侯世家》)。这时樊哙提醒他说:你是欲有天下,还是欲当“富家翁”?若欲有天下就立即离开这里,还军霸上。秦宫内的美人妇女以及奇物等等正是“秦所以亡天下也”(《史记·留侯世家》引《集解》徐广曰)。樊哙所说是有道理的,无奈刘邦听不进去。最后,张良对他说:正因秦“无道”,“故沛公得至此”,现刚刚入秦“即安其乐,此所谓‘助桀为虐’”。请刘邦相信樊哙之“忠言”(《史记·留侯世家》)。这时,刘邦才大悟,立即“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史记·高祖本纪》)。

刘邦退出咸阳,并非放弃当皇帝的欲望,而是由于当时还存在一个比他实力更强大的项羽。他不敢、也不能贸然登上帝位,只好“还军霸上”,准备与项羽一决雌雄。虽然刘邦并没有在此时称帝,但历史发展表明:他们在起义推翻秦王朝后,没有别的选择,只能重建一个封建政权。因此,在刘邦势力所到之处,就已开始建立封建秩序,改变了农民起义军的性质。

收秦图籍和“约法三章”当刘邦率军刚刚进入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史记·萧相国世家》)争分财物的时候,有一个人却先至丞相御史府,将载有全国形势、户籍和档案资料、法令文书的“律令图书”保存起来,这个具有深谋远虑的人就是萧何

萧何与刘邦同为沛丰人,参加农民起义前“为沛主吏掾”,是地方小吏,史称其“素有方略”(《史记·萧相国世家》),随刘邦起事后“为丞督事”,成为刘邦的得力助手。由于萧何将秦的“律令图书”收藏起来,使后来的汉代统治者很快地掌握“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史记·萧相国世家》),为建立西汉地主政权做了重要准备。

刘邦还军霸上以后,即发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84](www.xing528.com)

对于刘邦的“约法三章”,历来在史学界有不同评价。有人认为:这一法令“安定关中的封建统治秩序,从而得到地主阶级的广泛欢迎和拥护”(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第157页);有人则认为:约法三章的宣布,“深得那些饱受残酷压迫的人民的欢迎”(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第41页)。同是一个“约法三章”,却有这样截然相反的意见,正反映了它本身具有复杂性质。

实际上,“约法三章”正是刘邦由农民起义领袖向地主阶级代表转变的标志。首先,这道法令在于保护地主阶级的生命财产,所谓“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乃是针对农民起义中“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汉书·张耳陈余传》)的情况制定的。至于“盗”更是明显地指贫苦的人民而言。在此之前,农民战争过程中,贫苦人民杀地主、官吏,劫夺官府、地主财物,在刘邦所率的队伍中视为合理的,但“约法三章”公布后,这些行为都被视为“犯罪”,要处死或“抵罪”。而这些秩序又都靠原来秦朝地主政权的官吏维持,“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可见“约法三章”在本质上是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说“得到地主阶级的广泛欢迎”,应当是符合事实的。

但是,“约法三章”比起秦代的残酷刑罚来,毕竟是轻简得多,在秦的严刑酷法下,一些地方官“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因此,“约法三章”虽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法令,但它对人民说来也还算是“仁政”。所以,它也得到受尽“秦苛法”折磨的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出现了“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刘邦)军士……唯恐沛公不为秦王”(《史记·高祖本纪》)的场面。

总之,“约法三章”是推翻秦王朝后,刘邦发布的第一道法令,这一法令的实质,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但由于它较“秦苛法”对人民的束缚轻简得多,因此,也受到广大人民欢迎。然而,这毕竟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标志着刘邦已经成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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