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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秦代社会阶级构成及封建制发展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促进封建制在全国的发展,由于封建制的发展和疆域的空前扩大,秦代社会阶级构成,与统一前的各封建诸侯国的情况也略有不同。在秦代的地主阶级中,皇室无疑是全国最大的地主。身份性地主在秦代是地主阶级中的主要成分。这些军功地主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有封爵,受到朝廷的特别尊重。虽然在特殊条件下,地主阶级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农民阶级结成反对秦王朝的联盟,但他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无法一致的。

秦汉史:秦代社会阶级构成及封建制发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促进封建制在全国的发展,由于封建制的发展和疆域的空前扩大,秦代社会阶级构成,与统一前的各封建诸侯国的情况也略有不同。

地主阶级的几种类型 秦王朝建立后,封建生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地主阶级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是秦代封建国家的统治阶级。

在秦代的地主阶级中,皇室无疑是全国最大的地主。此外,全国大大小小的地主可分为三种类型:军功地主、宗法地主、商人地主。前两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由军功或世袭而取得,即“由继承侍从、世袭财产者和政府官品等遗产而取得的私有土地”(列宁十九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见《列宁文集》第三册),属于“身份性地主”(侯外庐《汉代社会与汉代思想》,见《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后一类是由商人投资于土地而成为地主,应属于“非身份性地主”。

身份性地主在秦代是地主阶级中的主要成分。其中军功地主和宗法地主因产生途径不同,在当时的社会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大不一样。

军功地主主要来源于统一前的秦国。秦自商鞅变法开始,就以赐田的手段赏军功。至秦王朝建立前,因军功而成为地主的定不在少数。如秦国大将王翦,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率兵伐楚前,就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池甚众”,据他自己说其目的是“为子孙业”(《史记·王翦列传》)。王翦此举的真正企图虽在于使秦始皇对他放心而故作的姿态,然而也反映了因军功而广占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秦的大将军必是大地主。这些军功地主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有封爵,受到朝廷的特别尊重。如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台刻石中,具有“列侯”“伦侯”等军功爵的王离、王贲等,其名次列于“丞相”隗状之前(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明“秦人尚军功,将位在相位之上”,“武人在秦代”有“崇隆”的“位置”(郭沫若《十批判书·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大军功地主是秦统治阶级的上层。

军功地主中多数为中、小地主。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百姓”多属于中、小地主,而秦律中出现的有关“百姓”的律文相当多,“说明这一类人广泛存在于秦代社会”(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这些地主积有多余的粮食,有的用来酿酒(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的还向政府放债,“公有责(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金布律》)。有的“百姓”还拥有奴隶,“百姓有资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司空律》)。由于秦在统一前实行奖战功的政策,赐田、赐爵、封官一致,有军功者不仅赐爵,而且可以当官,“具有官爵一致的特征”(高敏秦汉史论集》第16页)。所以,秦代的中、小地主往往担任军队和地方政权的中、下层官吏。云梦秦简《编年纪》的主人喜,就属于中、小地主(《秦墓初探》,见《考古》1982年第1期),他曾多次参加战争,又做过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等(见《编年纪》)。中、小军功地主同大军功地主一样,属于地主阶级中的当权者。当然,他们的财富和权势较大军功地主差得多,秦的严密法网对他们也有较大的限制。如“百姓”不善养牛、仓库粮食受损等,有关的基层官吏(即中、小地主)就要受到严厉惩处(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田律》《仓律》)。因此,中、小地主同大地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宗法性地主与军功地主不同,他们是原六国世族转化而来。其主要特点是:依靠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即所谓“乡党”“乡曲”“闾里”,对地方、桑梓农民实行家长式统治。秦灭六国以后,曾被大规模迁徙的“豪富”即宗法性地主。被迁徙后的“豪富”并未改变其身份地位,在新居地区,他们依仗宗族血缘关系仍有较大势力,成为所谓“豪门”“豪猾”“豪强”。

在宗法性地主中也有大、中、小的区别。不过,其土地多寡与爵位高低无关,故不可从其爵位来判断,而应从其资产来划分。大约资百万以上者,可视为大地主。如汉初迁徙山东豪族大姓的规定皆以“百万”以上为限:《汉书·武帝纪》“徙郡国豪杰及资三百万以上于茂陵”;《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资百万以上徙平陵”;《汉书·平当传》“祖父以资百万自下邑徙平陵。”可见,“资百万”以上可视作大地主,百万以下为中、小地主。宗法性地主在秦王朝已失去当权地位,除极个别人以外,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遭到秦王朝政府的打击。拥有百万资以上的大地主和部分有影响的中、小地主被迫从故里迁徙到远方,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因而采取与秦政权为敌的态度。如韩国张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未能成功,“乃更姓名”亡匿他乡,楚国的贵族项伯也“从良匿”(《史记·留侯世家》)。楚国的另一个贵族项籍也声称:对秦始皇“可取而代也”(《史记·项羽本纪》)。反映了破国的六国宗法性地主与当权的军功地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所以,当后来农民起义爆发之时,不少宗法性地主卷入起义洪流,举起反秦义旗,绝非偶然。[14]

除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这一类“身份性地主”外,秦代尚有“非身份性地主”,其中主要是商人地主。战国以来的大工商业者,有的使用奴隶劳动,当为奴隶主;有的则投资于土地,采取封建性质的剥削手段,则成为商人地主。此外还有一些“庶民”富者,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这类地主与上述“身份性地主”不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并非由于“继承”“世袭”和“官品”“地位”,而是凭借资财通过买卖而得来,所以称为“非身份性地主”。由于土地买卖在秦代尚不甚发达,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或商人地主在当时社会上并不占主要地位。[15]

尽管地主阶级中间存在着矛盾,但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则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或商人地主,都处于同农民阶级对立的地位。虽然在特殊条件下,地主阶级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农民阶级结成反对秦王朝的联盟,但他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无法一致的。

农民阶级中的不同阶层 站在地主阶级对立面的一个主要阶级,就是农民阶级。统一后的秦王朝,农民阶级内可分为两个阶层:即自耕农和依附农。

自耕农是秦代农民中的主要成分。他们多数人被称为“士伍”。因为他们大多无爵位,“无爵为士伍”(《汉官旧仪》),但有独立户籍,并非依附农,也不是奴隶,当然就是自耕农。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被称为“百姓”的,除中、小地主外,多属于自耕农。

自耕农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室、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水平极其低下的生活。据《汉书·食货志》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是战国以来自耕农经济情况的概括记述。秦统一后的自耕农,也大致相似。只不过各种徭役负担更重,使“百姓靡敝”,“皆不聊生”(《汉书·严助传》),破产的更多一些而已。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到,有的“百姓”欠政府债,“有责(债)于公”(《金布律》)。有的需向政府借器物使用:“叚(假)公器”(同上)。有的则沦为雇农、佃农等依附农民。当然也有个别自耕农可以上升为中、小地主,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有的“士伍”拥有“臣妾、衣服、畜产”(《封诊式》),即可得到证明。

自耕农是国家各种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既不像依附农民那样因无独立户籍而可“复除”,又不可能像地主阶级那样,将所有负担转嫁给劳动人民。所以,秦王朝的各种徭役、赋税等沉重负担都落到自耕农身上。自耕农同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不受个别地主剥削,后者则相反。

依附农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统一前秦国原有的依附农民,在《商君书》中被称为“庶子”(《境内》)。这些“庶子”依附于某个地主,类似地主家中的奴婢,因此又称为“弟子”(《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二是统一以前秦国以外六国的依附农民。这些依附农民主要是以血缘为纽带而与地主阶级联系起来的贫苦农民,如项梁有“宾客及子弟”(《史记·项羽本纪》),刘邦起事反秦时有“沛中子弟”(《汉书·高帝纪》)参加。这些贫苦的“子弟”“弟子”或“庶子”,对于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有所不同:若以“佣耕”(《史记·陈涉世家》)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则为雇农;若以租佃方式租种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则为佃农。不论是佃农还是雇农,都对地主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正如列宁指出,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经济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61页)。同自耕农相比较,依附农民不直接承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但地主阶级对他们的压榨则远甚于前者。因为前者所承担的赋税、徭役还有法令上的规定,而依附农民所受地主的剥削则是无任何限制的。由于这些贫苦农民居于闾左,所以也被称为“闾左”,他们是农民阶级中受压迫、剥削最重的阶层,秦末农民大起义由一个“为人佣耕”的陈涉发动,因“发闾左”而激起反抗的高潮,决不是偶然的。

奴隶、奴婢和刑徒 除地主和农民以外,秦代尚有残余的奴隶,以及奴婢和刑徒。这是三种身份不同而易于混淆的人。

秦代存在着奴隶,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工商业中,有大量奴隶劳动,如蜀之卓氏“铁山鼓铸”有“僮千人”,齐之刁间用“奴虏”“逐渔盐商贾之利”(《史记·货殖列传》)。这里提到的“僮”“奴虏”就是奴隶。秦简中出现的“臣妾”也应是奴隶。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www.xing528.com)

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

这里举例说:甲的“臣”丙,因不服从甲的役使,所以甲请求将丙卖给官府,送去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这条材料证明,“臣”是可以被出卖的。既然本人都可被人出卖,当然不会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臣”“妾”还常常被施加各种刑罚,如:

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臣”“妾”的人身完全属于主人所有,他们不仅被驱使进行生产劳动,而且“悍”“骄”不驯服时,还被主人出卖或施加酷刑,其身份是奴隶,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应当指出,在秦代,奴隶(包括臣、妾、媵臣妾、人奴妾等)的数量是有限的。绝不像某些著作中所说的“秦代奴隶的数量依然相当庞大”(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的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第106页),更不能得出秦代仍是“奴隶制社会”(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及其它》)的结论。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是人们往往把刑徒和奴婢都归到奴隶的范围,因而使秦代“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奴隶阶层。

秦代实行酷法严刑,人民动辄触罪,弄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有大批人被罚作刑徒。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包括“隶臣”“隶妾”“牢隶臣妾”“冗隶臣妾”等等)就是刑徒。从秦简资料中可以看出,这种称为“隶臣妾”的刑徒几乎充斥社会各个角落,他们承担着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繁重劳动,其境遇与奴隶相差无几,而且刑徒身份的“隶臣妾”同奴隶身份的“臣妾”其称谓只有一字之差。这就容易使人们将二者的身份混淆。但实际上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奴隶和刑徒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阶级的概念,后者是法律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成为刑徒的并非一定皆为奴隶,因为任何一个阶级的成员都有犯罪而成为刑徒的可能,尽管刑徒的境遇如同奴隶,甚至比奴隶低下,但他们毕竟不是一个阶级。而作为阶级范畴的奴隶,其重要标志则是“奴隶是特定主人的财产”,“奴隶被看成物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页),奴隶本人是不应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的。以这一标准衡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不仅可以拥有财产,而且还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仓律》)

这里规定“不从事”官府劳役的隶臣妾,官府则不供给口粮。又如“隶臣有妻,妻更有外妻者,责衣”(《司空》)。这是说:隶臣妾的妻子为自由人,就要由她供给隶臣衣服。由此可见,“隶臣妾”可以有家室、财产甚至生产资料,因此他们并不是奴隶。刑徒只是社会上一个等级,但等级不完全等于阶级,他们之中有的可能是奴隶,有的则不一定是奴隶,而分属各个不同阶级。因此,笼统地将他们视为奴隶,结果当然就会把秦代的奴隶数量夸大。

同样,秦代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奴婢。当时的奴婢是允许有私有财产的,所以,他(她)们与奴隶不同,并不成为一个阶级,而分属于不同阶级。也不应将奴婢划入奴隶的范围。其理由同不能把刑徒视为奴隶一样,这里不赘述。[16]

总之,秦代社会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但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

商人、手工业者和游民 在秦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商人,这些“商贾之士”(《商君书·算地》)在城市中也有什伍的编制,“列伍长即商贾伍人之长”(《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7页注③)。在商人中有“畜至用谷量牛马”的乌氏倮,和“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巴寡妇清。他(她)们受到秦王朝的保护和尊重。这些大商业者是商人中的上层。他(她)们位“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是秦代统治阶级中享有特权的阶层。

对于旧六国中的工商业者,秦代统治者采取迁徙政策,以剥夺他们的财富及势力。但其中有些在迁徙后由经商或冶铸又成为“富至巨万”的财主,如赵之卓氏、山东程郑、宛之孔氏、鲁之曹邴氏等皆“家至富数千金”,“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大工商业者虽无巴寡妇清等那样显赫,也是秦代社会上层,属于当时的统治阶级。至于那些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则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受着官府和地主的剥削和压榨。

在秦代还有部分游民。这部分人的成分很复杂,有原来秦国的“游惰之民”(《商君书·垦令》),其中有失掉土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也有失掉财产和地位的秦及六国旧贵族,如韩亡后的张良和魏亡后的张耳、陈余,皆曾“变名姓”(《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流亡各地。秦朝政府对“游士”采取严厉镇压的政策,法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訾一甲,卒岁,责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因此,游士也是被压迫者。

综上所述:秦王朝的阶级构成,主要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大阶级对立,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这就决定了秦代的社会性质是封建社会。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秦代地主阶级内部存在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间、军功地主同宗法性地主间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均不能掩盖和代替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同样,秦代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也改变不了其封建社会的性质。在这个社会中,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大工商业者是地主阶级的同盟,而当权的则是军功地主。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以及奴隶,是被统治阶级。其中受压迫最深的则是奴隶以及和奴隶相差无几的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此外,还有大量的刑徒和奴婢,他们依各自的经济地位分别附属于不同阶级。这种阶级构成,决定了秦王朝建立后的政权形式、阶级矛盾的特点,以及秦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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