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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仅是在中国局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制因素,距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最后确立还很远。可见,春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各诸侯国先后不同。因为,只有在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推广。上述特点,已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又反复出现,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点。

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的过程 支撑着巍峨的封建社会大厦的,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久远的途程。从西周中期,就出现过“土地交换的现象”(《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见《文物》1976年第5期),一直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标志着“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但这仅是在中国局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制因素,距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最后确立还很远。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年至前221年),在“礼崩乐坏”的形势下,土地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这种变化概括起来属于两种性质。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未改变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另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土地私有性质的变化,这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前一种变化,就是井田制破坏和爰田制的出现。这主要发生在地处关中的秦国。在拙著《秦史稿》中对这一变化已有详细论述。[1]简单地说:爰田是在井田制崩溃后发展起来的,是奴隶社会国有土地的高级阶段,其发展程度更接近于封建土地私有。后一种变化,主要出现在关东的齐、鲁、晋及长江流域的楚国,性质是由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制土地私有的飞跃,其标志就是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但“初税亩”仅仅反映了封建土地私有在鲁国得到承认。鲁国是先进地区,其他地区达到这种程度还在很久以后,如秦国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其性质同“初税亩”相似,但却比“初税亩”晚186年,在简公七年(前408年)才在秦国出现。可见,春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各诸侯国先后不同。现有资料证明:直至战国末期,一方面有“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的封建土地私有的现象,也有如赵括那样“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地主,也出现了“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之类的土地私有观念,甚至“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竟达“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但另一方面,终战国之世,国有土地仍然存在,从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提供的资料中,可以找到不少这方面的证据。[2]这说明从商鞅变法开始,直到秦王朝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尚处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渡时期。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最终在全国确立,是在秦汉时期。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公元前221年,封建土地所有制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因为,只有在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推广。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引《集解》徐广曰),意味着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从此后,以前残存下来的井田、爰田痕迹被最后扫荡干净。翌年,秦始皇在巡行至碣石的时候,曾在刻石上记下如下几句前所未有的话:“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史记·秦始皇本纪》)这绝非一般颂辞,因为在此之前的琅邪、峄山刻石铭文中根本找不到类似词句。上述刻辞中的“产”即土地,“来田”即“莱田”,指荒废不耕之田。这种“莱田”是“三年一易田”(《汉书·地理志》引张晏说)的爰田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3]这种“莱田”是商鞅变法后仍保留在土地私有制中的奴隶制残余。“使黔首自实田”以后,属于国有性质的“莱田”,自然被并入私有土地中,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所以,“久并来(莱)田”才被郑重地镌刻在碣石的刻石上。从此,封建土地私有制真正在全国确立起来。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自封建土地私有在全国确立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西汉、东汉的四百余年间得到充分发展。中国封建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也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这些特点是:(https://www.xing528.com)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国有和私有制并存。秦汉时代的土地所有制,除属于地主、自耕农的私有制外,还保留着国有土地,如公田和屯田即属于此性质。但此时的国有土地已经是封建国家所有,而不属奴隶制的土地国有。从此以后,终秦汉之世,封建土地国有和私有一直并存。在秦汉之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这两种所有制形式始终存在,只不过是形式和规模时有变化而已。

(2)封建土地私有构成的三部分——皇室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秦汉时代的私有土地,主要由三部分土地构成:(a)皇室土地。尽管皇帝是封建国家的代表,但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皇室和封建国家两者是区别得很清楚的。秦汉时政府机构中清楚地划分出“公”、“私”两个税收机构,由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所收的田税(即地税)归政府,标志着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由少府所收的税赋(包括人口税和田赋)供皇帝本人及皇室生活开支,称为“私奉养”。所谓“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北堂书钞》卷54引《汉官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除少府外,皇室有时还直接在民间购置土地,如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汉书·成帝纪》)即属这种性质。(b)私有土地的另一种是除皇室以外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国家“授田”,将大量的土地“赐”给臣下,从而形成地主;二是由土地买卖、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汉书·食货志》),成为地主。(c)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土地私有的重要部分。由于土地买卖,自耕农不断分化;但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仍始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不能缺少的部分。

(3)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兼并,和自耕农土地的不断分化、破产,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规律。至西汉中期,自耕农破产和富人兼并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所说的“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正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

上述特点,已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又反复出现,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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