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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规划设计:编制程序与审批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2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审批流程示意图编制主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单位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承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②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审批。③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小城镇规划设计:编制程序与审批

图2-2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审批流程示意图

(1)编制主体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图2-3 某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主要成果示意图(一)

(2)审批主体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编制单位

丙级及以上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承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图2-4 某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主要成果示意图(二)

图2-5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示意图

(4)编制和审批程序

①为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公众的利益,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www.xing528.com)

②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审批。

③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图2-6 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批复示意图

(5)城镇规划的修改

①城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

a.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b.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c.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d.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③修改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④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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