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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轨道交通法规-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机制研究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来完善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配套法律法规,从而推进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实施,实现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资源的良性互动。表10-2地方层面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注:① 地方法规性文件所列仅为代表性文件。除本书10.3.1节中提出的编制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办法》外,增加如下配套法规:①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借鉴《城市规划条例》。

完善轨道交通法规-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机制研究

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来完善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配套法律法规,从而推进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实施,实现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资源的良性互动。目前,中央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由原建设部颁布的,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仅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体如表10-1所列[189]。地方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法规相对齐全,但相对而言,主要在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以及投融资方面,对于土地开发涉及较少。仅有哈尔滨市颁布了《哈尔滨市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具体如表10-2所列[189]

表10-1 中央层面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续表)

注:① 法规性文件所列仅为主要文件。

表10-2 地方层面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和法规性文件(www.xing528.com)

注:① 地方法规性文件所列仅为代表性文件。

为推动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实施,需要从轨道交通法律体系上来全面考虑,并予以保障。首先,从基本法层面,借鉴中国台湾《大众捷运法》第7条: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主管机关得办理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土地及其毗邻地区土地之开发。法规明确提出,主管机构必须考虑轨道交通站点地区的综合开发利用。其次,构建完善的配套法规,涉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投融资等多个方面,并在配套法规中增加推动联合开发的条款。除本书10.3.1节中提出的编制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办法》外,增加如下配套法规:①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借鉴《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明确提出轨道交通站点地区必须划定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区和联合开发特定区,并统一编制规划,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轨道交通站点地区联合开发,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借鉴《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规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的高密度开发。② 《轨道交通公司设置管理办法》,借鉴《地下铁路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鼓励轨道交通公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并与开发商或投资商合作成立联合开发项目公司。③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借鉴《地下铁路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鼓励将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收益予以返还,从而推动联合开发实施。④ 在其他配套法规中予以考虑,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推动轨道交通站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整体开发与利用。最后,在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中予以进一步落实。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法律体系,促进地方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实施如图10-4所示。

图10-4 轨道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建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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