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香港辖区内所有土地归政府所用。这与国内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各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相类似,但土地获取方式上有所不同。依据香港的公共土地批租制度,政府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和私下协议等形式批出土地。其中,私下协议正是政府支持地铁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私下协议,香港地铁公司可以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在早期香港地铁未开发的土地建设,按当时的地价归地铁公司所有,地铁公司负责向政府偿还地价款,是一种补地价的形式。地铁建成后土地增值的全部收入归地铁公司所有。
(1) 土地获取相关政策。与“轨道+物业”直接相关的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第27章)和《土地拍卖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批出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实行“土地批租”制度,香港政府通过市场作用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把土地使用权售卖给私人,使用者必须付出经济代价,即付地价。在规定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横向转让,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租约所定条款建造建筑物,并连同租约在市场上出售。香港土地批租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拍卖、招标、私人协议三种。其中,地铁用地即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取得。第二部分为土地收回。为政府工程而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做出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法例,地铁为其中一种类型。此外,针对地铁相关用地,政府拟定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征收土地,具体包括:《铁路条例》(香港法例第519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等。《铁路条例》和《地下铁路条例》赋予政府征用任何土地用作铁路项目的权力,铁路公司拥有独立建设及经营权。2000年6月开始生效的《地下铁路条例》还为地铁公司私营化制订法律构架。私营化后的地铁有限公司获批为期50年专营权来经营地铁系统,政府拥有公司76%股份。香港政府给予铁路公司相当大的自主权,铁路沿线物业发展规模通过谈判明确,利润用作发展铁路项目。法律使双方权益责任非常明晰,简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责。(www.xing528.com)
(2) 综合发展区的特殊政策。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第4条),发展蓝图中需划出综合发展区,使轨道交通沿线地区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为联合开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本书第7章已予以具体描述。事实上,综合发展区除涉及规划管理技术外,对于土地征收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规划委员会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对在草图或核准图或核准的总纲发展蓝图上所示地区的布局设计造成干扰的土地;而为避免该等妨碍而做出的土地收回,须当作为《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所指的为公共用途而做出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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