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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联合开发机制研究: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成功案例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型合建式形成的一体化程度高于非公司型合建式。由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或合作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因此,在该模式下,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之间实现了资金要素的真正联合,既能实现溢价回收,又能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合建式在站体条件较好,适合进行站点式联合开发或沿线区域式联合开发的情况下,较为适合。

轨道交通联合开发机制研究: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成功案例

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合建式。合建式即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其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公司型合建式,由参与开发的各方提供投资标的,组成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组织开发;另一种为非公司型合建式,由参与开发的各方通过签订协议或依据法律规定建立一种契约性的合作关系。公司型合建式形成的一体化程度高于非公司型合建式。对于内地城市而言,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选择公司型合建式合作更能保证各方的利益,从而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轨道交通机构通过与开发商合作成立项目公司或合作企业的方式来进行联合开发。由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或合作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根据MBA智库百科[126],项目公司也称项目的直接主办者,是为了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而由项目发起人注册成立的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合伙企业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项目公司和合作企业本身就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此,在该模式下,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之间实现了资金要素的真正联合,既能实现溢价回收,又能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的合建式在站体条件较好,适合进行站点式联合开发或沿线区域式联合开发的情况下,较为适合。政府和市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同时又能促进空间资源集约利用,实现溢价回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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