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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利益相关者分类分析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开发项目各参与方达成伙伴关系时,他们即已成为为项目做出投资、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是轨道交通联合开发项目的利益协调分配的基准点和出发点。依据利益相关者分类理论,可以将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利益相关者进一步分类。联合开发中主要有融资机构、第三部门;边缘利益相关者,往往被动地受到项目的影响,而自身对项目的影响很小,主要包括周边居民、轨道交通使用者等。

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利益相关者分类分析

轨道交通联合开发是建立在参与项目各方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没有彼此间的共同利益也就形成不了联盟式的伙伴关系。所以,正确认识并划分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联合开发项目中的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发项目各参与方达成伙伴关系时,他们即已成为为项目做出投资、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是轨道交通联合开发项目的利益协调分配的基准点和出发点。

从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角度来讲,首要解决的是实施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实施以及各主体之间如何合作能够促进联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国内外相关学者已对联合开发参与主体进行了相关研究,认为:联合开发是一个多方协调、共同合作的活动,其参与主体有政府、轨道交通机构、开发商、融资机构、第三部门(设计、咨询、承包商等)、公众等。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参与主体与普通房地产开发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图5-2),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

图5-2 普通房地产开发与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经营参与主体对照

(1) 增加了轨道交通相关主体。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参与主体相比,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参与主体增加了轨道交通相关主体,包括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者、运营者以及轨道交通使用者等。根据联合开发的定义,联合开发特征是主体的联合,是公共和私营合作的实际建筑行为,还包括双方的密切合作。联合开发是基于轨道交通的开发,因此,轨道交通相关主体作为主要的参与人和行为人,参与程度较大。

(2) 参与主体众多,但核心主体为政府、轨道交通机构和开发商。城市开发过程参与主体较多,除一般城市开发活动涉及的政府、开发商外,轨道交通联合开发是基于轨道交通的城市开发,轨道交通机构则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依据利益相关者分类理论,可以将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利益相关者进一步分类(图5-3)。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是直接参与项目开发的组成部分,对项目的成败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其受项目运作水平的影响也格外巨大,联合开发中主要为政府、轨道交通机构和开发商。一般利益相关者,与项目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紧密,为项目投入了一定的专用型投资,同时承担着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联合开发中主要有融资机构、第三部门(设计、咨询、承包商等);边缘利益相关者,往往被动地受到项目的影响,而自身对项目的影响很小,主要包括周边居民、轨道交通使用者等。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类方法,可以看到,轨道交通联合开发的核心利益主体为政府、轨道交通机构和开发商。政府主要指负责开发运作管理的政府部门,如建设、规划、交通、土地等机构。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它们对开发活动提供政策扶持,因而成为协调各方利益的主体;轨道交通机构则在这三个参与主体中扮演了“向上承接政府战略,向下启动市场资源”的角色,成为整合政府与市场资源的平台,其主要负责协调开发活动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合。开发商是指参与具体开发的各类开发机构,他们提供开发所需的资金,并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以追求个体利益为主要特征。事实上,联合开发中负责房地产开发的部门或机构要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商花费更多的精力与工夫,因为联合开发过程中需要达成许多必要的交易,涉及规划和设计的特定要求,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这已成为联合开发和其他房地产活动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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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轨道交通联合开发实施利益主体分类

(3) 参与主体之间协商与谈判贯穿始终。根据联合开发定义,联合开发是基于公私合作关系的一项城市开发,因此,通常把联合开发的参与主体划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两大阵营。根据R. Cervero 提出的联合开发的核心要素是“等价交换”理念,轨道交通联合开发中,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鉴于轨道交通站点这一触媒,相互之间进行着等价交换。其中,公共部门一般包括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开发的主管机关、地方政府、规划、土地相关建设审批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则包括开发商(投资人)、银行以及其他借款机构、现有土地使用者、建设承包商、营销管理公司等。联合开发相对于普通房地产开发而言,除增加了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主体外,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与谈判也是联合开发区别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的特征之一。事实上,轨道交通机构在整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不同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背景下会有所差异。因此,在联合开发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将轨道交通机构划入公共部门阵营。在整个联合开发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与谈判这一行为是贯穿其中的,且通过讨论和协商来制订联合开发中所需的协议和合约。参加协商和交易的关系人可能包括开发商/投资人、银行/借款机构、现有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建设承包商、房地产营销管理公司以及各个政府机关。任春洋等[98]将整个联合开发的参与主体归纳为以下结构(图5-4)。整个联合开发过程中主要贯穿了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对相关事宜的协商与谈判。

图5-4 联合开发参与主体结构图

注:虚线联系表示二者之间的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而非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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