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案例及实施步骤和环节来看,联合开发整个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政府的职能发挥及合作开发商的介入时间点,将联合开发实施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如图4-11所示。
阶段一,政府与轨道交通机构的合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综合规划与设计、土地整合与获取两个步骤。实施依据为政府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规划、土地等以及政府对轨道交通机构的赋权。尽管不同国家/地区的政府与轨道交通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所不同,但该阶段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是合作的主体。而实际上主要参与主体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甚至是专门成立的联合开发机构。比如,加拿大蒙特利尔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开发模式,并将地铁开发作为蒙特利尔引导城市成长和活力的工具,为此成立专门联合开发机构推动地铁系统开发。政府主要在综合规划与策划、土地整合、土地租赁以及招标选择开发商时予以介入。除规划、交通、房地产等主管部门外,还涉及财政主管部门。(www.xing528.com)
阶段二,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合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合作开发主体选择与确定、具体项目开发、利益返还与分配、经营管理四个步骤。实施依据为轨道交通机构与开发商协商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政府与轨道交通机构在选择合作开发商前,一般会拟定初步的设计方案,并与开发商谈判与协商,招标选择合作开发主体,最终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阶段合作是基于合同的合作,因此作为合同的协议是合作的基础。但也无法避免合同的不完全性。该协议的签订需要轨道交通机构和开发商仔细协商,其中涉及连通道、出入口等要素。联合开发具体项目的开发则由获选开发商按照招标时拟订的方案以及签订的协议与合同,对项目具体进行设计、策划、建设。利益返还与分配则是在项目竣工时,按协议与合同商定的比例,开发商与轨道交通机构分配开发利润。轨道交通机构所得利润则作为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续的经营管理也是按协议签订内容,进行经营管理。一般而言,经营性部分由开发商进行经营,非经营性部分由轨道交通集团负责经营管理。该阶段过程中,政府主要发挥监督作用(建设项目审批等职能),而非实施操作主体。
在联合开发实施过程中,政府主要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作为公私合作模式中的组织协调者;另一方面作为具体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制订者和实施环境的创造者。而合作模式的参与者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中,而实施环境的创造者的作用体现在整个联合开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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