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 外部性概念
外部性概念源于马歇尔1890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马歇尔将外部经济定义为“某些类型的产业发展和扩张是由于外部经济降低了产业内的厂商的成本曲线”[41]。1920年,庇古(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了外部性问题。他提出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并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出发,应用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边际社会净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最终形成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外部性反映了一种经济效果传播到市场机制之外,并改变接受效果的厂商的产出和由其操纵的投入之间的技术关系,并通过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42]。这一概念逐渐演变成为福利经济学有关的外部性概念体系。
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所附带产生的成本或效益的情况[43],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从外部性影响效果来看,可以分成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或活动使其他社会成员不需付出代价而得到好处;负外部性则是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或活动使其他社会成员蒙受损失而未给予补偿。本书中涉及的主要是正外部性,正外部性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传递不通过价格机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引起他人效用的增加或者成本的减少;外部性的接受者无须付出成本[44]。
2.1.2.2 外部性内部化方式
外部性的实质在于如何使经济行为的外在影响内部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部性的存在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需要由外部和内部的机制介入经济领域,努力使外部性内部化。而对外部性加以控制的方法之一就是促使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同。可见,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就是外部性矫正的过程,也是资源配置由不交易效率到交易效率的过程。如何使外部性内部化,是有效的政府经济政策和组织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45]。
现代经济学中,主要有科斯和庇古两种不同的外部性内部化的理论。庇古认为,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市场失灵,从而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要确保社会最优的产出出现,就应当从正外部性的溢出部分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贴正外部性效应的制造者,使私人供给增加到社会最优量。庇古税(Pigou Taxes)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基础建设领域采用的“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这些都是庇古理论的具体应用。科斯的外部性内部化思路与庇古迥异,他认为,市场机制之所以在外部性存在时失去作用,是因为双方的产权没有被很好地界定;但是产权界定不是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充要条件,一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① 受益者人数众多,谈判的成本大,交易成本不为零;② 无法避免有些业主拒绝支付而想“搭便车”的情况。但是,当交易成本较小且为少数人问题的时候,科斯理论是有效的。在环境保护领域使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重要应用。
以庇古和科斯的理论为指导,现代经济学将外部性内部化的一般途径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私人解决办法,包括慈善行为、道德规范和出于各种私人利益的内部化过程,利益双方通过谈判签订合约;第二类是公共政策,包括管制、庇古税或者津贴。这些办法目前广泛应用于负外部性内部化。对于正外部性内部化,则主要有两种办法,庇古津贴和科斯的产权法律手段。前者倾向于政府方案决策,后者力主私人交易,因此,可以分别称之为正外部性内部化的政府方案和市场方案。
(1) 基于庇古税的政府方案。庇古认为,正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当存在外部性时,应该拿出一部分正外部性效益的溢出部分来对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进行补贴,从而达到外部性效益内在化。庇古指出,“可能采取的鼓励与限制的最显著的形式当然是津贴与税收”。
(2) 基于科斯定理的市场方案。科斯认为,外部性存在时市场机制失去作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缺失,一切外部性问题都可归结为以外部性形式出现的新产权的设置和界定问题。只要产权被有效设置,所有的外部性便可内部化。科斯认为在应对外部性内部化的问题上只有一条途径:界定产权,允许交易。私人的谈判和交易会自然地修正外部性所造成的问题。但与庇古绝对否定市场作用不一样,科斯没有完全排除政府在正外部性内部化中的作用。在他的理论中隐含着政府干预,当私人去界定产权或者按照习惯法界定产权后产权的执行成本很高时,就有必要由政府界定产权。
(3) 企业合并方案。根据外部性内部化理论,合并企业也是实现外部效益内在化的有效途径,因为将相互具有正外部性的效益合并,新企业就可以将原来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作为内部变量考虑,促进企业经济产出。当二者相近时,互相可以给对方带来正外部性,若将二者合并,便会考虑如何共同实现最大收益,达到资源最优配置。(www.xing528.com)
2.1.2.3 轨道交通的外部效益内部化方案
在轨道交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是巨大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改善城市布局形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机动车有害气体排放、提高沿线房地产价值和收益等。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土地增值是轨道交通最主要的正外部效应,集中体现在对轨道交通周边房地产价值的提升方面。后文中将轨道交通的正外部效应表述为外部效益。
轨道交通的外部性增加了沿线各行为主体的福利水平,使其成为轨道交通的间接受益者。如果间接受益者只收取收益,而不承担轨道交通的建设成本,那么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就得直接由使用者来承担。这不仅是对轨道交通出资建设者和经营者的不公平,更是对轨道交通使用者的不公平。如果间接受益者能够从升高的房地产价格和增加的经营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担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经营成本,从而减少必须从使用者那里取得的经营收入,则可相应降低轨道交通的收费标准,减轻使用者的负担。这一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一定的方式将轨道交通的间接效益的一部分还原给轨道交通的投资者,也叫外部收益还原。轨道交通正外部性内部化方法如表2-1所列。
表2-1 轨道交通正外部性内部化方法[46]
(1) 基于庇古税的政府方案。对于轨道交通系统的供给,主要为政府补贴和政府税收两种方式:① 政府补贴。由于轨道交通具有公益性,必须考虑其社会效益,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标,采取票价远低于运输成本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这就造成了运营困难,此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对成本与票价的差价进行补贴。② 政府税收。土地增值产生的外部效益是城市轨道交通外部性的最大效益,可采用对其征税的方式使其产生的外部效益内部化。政府税收主要可采用土地出让金、年地租、土地增值税、物业税等方式。
(2) 基于科斯定理的市场方案。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典型方法是产权交易。而进行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界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地区开发而言,主要包括空间开发权、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和收益权等。根据科斯定理,轨道交通机构可以与获得沿线收益的房地产所有者(包括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等)进行谈判,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获得补偿。但是产权界定不是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充要条件,一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① 受益者人数众多,谈判的成本大,交易成本不为零;② 无法避免有些业主拒绝支付而想“搭便车”的情况。
(3) 企业合并方案。轨道交通的开通运营,带来沿线土地集约型利用,带动周边房地产价值上升,增加房地产开发商的收益。反之,房地产的开发集聚在轨道交通沿线,带动沿线轨道交通客流的迅速增加,增加了轨道交通经营者的票价收入和乘客们对轨道交通服务的认知。因此,根据企业合并方案,采取轨道交通机构和房地产开发商合并是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方法。二者合并可以实现业务互补,实现正外部效益的叠加。也有相关研究将企业合并方案作为基于科斯定理的方案的一种,如表2-1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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