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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理论在轨道交通联合开发中的应用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物品。随着公共物品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关于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可行性问题开始受到重视。要实现有效率的产量水平,准公共物品通常可由私营机构和公共部门合作予以提供。

公共物品理论在轨道交通联合开发中的应用

2.1.1.1 公共物品定义和分类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按照保罗·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38]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或劳务是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的减少。与私人物品或劳务相比,它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物品就是私人物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共资源,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则该种物品属于公共资源,即属于具有非排他性,但又有竞争性的物品;二是拥挤性的公共物品,如果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在技术上能够排他,可以进一步分析实现排他的成本是否较高。如果排他性的成本较低,则该种物品属于拥挤性的公共物品,如公路和桥梁等。

2.1.1.2 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传统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物品消费上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再加上私人的趋利性,使得私人无法有效供给。随着公共物品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关于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可行性问题开始受到重视。科斯(R. H. Coase)的经典论文《经济学中的灯塔[39],从历史经验方面探讨了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在理论方面,德姆塞茨(H. Demsetz)在《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40]中分析说,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差别化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

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家的新观点:公共物品并非一定要由政府亲力亲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之所以关注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在于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较之私人提供效率要低得多。但同时,公共物品可以私人提供,也不是说任何公共物品都要私人提供或完全私有化。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来说,公共物品的完全私有化也会导致资源的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要实现有效率的产量水平,准公共物品通常要由私营机构和公共部门合作提供。(www.xing528.com)

2.1.1.3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准公共物品及其供给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及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标准来考察,城市轨道交通是拥挤性的准公共物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① 具有弱排他性。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要缴费,自动售检票系统可以排斥任何没买票的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② 具有拥挤性。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当乘客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数值,即达到拥挤点时,就十分拥挤。在未达到拥挤点以前,增加额外的乘客不会发生竞争;超过拥挤点后,乘客的效用会下降。

根据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轨道交通由政府单方面供给将造成资源分配的效率低下;而作为准公共物品,由市场提供,又存在资源分配的公平问题。要实现有效率的产量水平,准公共物品通常可由私营机构和公共部门合作予以提供。该理论为通过政府和市场相结合进行轨道交通联合开发从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实施方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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