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所述,专做保险业务的买办,似乎不如洋行做进出口的买办们收入多和赚钱容易,实际上他们另有便当和各种各样的搞钱方法:
1.代外商经营保险的买办们,虽然主要靠佣金收入,但不同的是他们对洋行只有信用担保或少量的有价证券做担保,很少用现金做担保,可以说是无本的买卖。其次,他们自己(不通过跑合人)找来的保险,那笔跑合人的佣金,自然也就由他们自得。
2.以火险论,一般凡是通过买办之手所做的保险,洋行方面虽然当天就开出险费收据,但大多都给以60 或70 天的缓期收费的期限。在这限期内出了意外,保险行仍负赔偿之责。这是洋商对华营业的灵活手段之一。如果投保户接到保险单后,当天一次交清险费,买办们就可以利用那六七十天的缓期,来做短期放款或其他小规模的投机事业,如险费不能马上交来或不能一次如数交足,恰巧在这期间出了意外,但投保户因为不知保险行仍然可以赔偿的内情,不敢公开要求赔款,只好亲自或托人向买办说情。这时买办们就故作为难的样子,然后再答应尽量同外商通融。这样一来既卖了人情,又得到一笔意外之财,还可以拿这事大作宣传来推广他们的业务。
3.对投保数额低于投保实值的赔偿。遭灾后,经过检验盘点,按照损失额的半数赔偿,残货保险行占有一半,其余完整的货物,保险行也有要求占有半数的权利。这样一来,灾户当然不能同意。买办们这时候介乎外商与灾户之间,以“和事佬”的身份,见机行事,两面说情,既讨得了外商的信任,又卖给了灾户一个大人情,同时自己又可以从中捞到一笔意外的收入。(www.xing528.com)
4.对投保数额高于投保实值的赔偿。这种投保户大多是另有企图,或想存心放火的。他们或同邻户串通放火,或乘邻户的火灾而贿赂消防人员故意制造水残。灾户自然要求赔偿,这时买办们在当面揭出了灾户的行为之后,就马上可以同他们暗中讲好条件,携手合作来公分这笔赔款。
5.水险保单上一般都另外注明有“在码头货场或仓库七天候船期限”,也就是这七天的火险,也已经包括在整个水险险费之内,不另收费,而买办们也决不会把这点向投保户说明。所以,投保水险的华人货物倘若恰巧在码头候船的七天期限内遭了火灾,不敢公开要求赔偿,只向买办们托情设法补救损失。买办们又可以趁这机会装着代为斡旋一番,然后卖一个空人情再暗中伙同报关行的人员合作,搞到一笔收入。
6.向外商保险行介绍生意的跑合人,如不通外语,买办们就可以用种种刁难的手段向跑合人榨取一部分“油水”,或直接先扣下一部分跑合人交来的险费纳入自己囊中后,再把最后的实际余数交行入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