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开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资质认定工作
尽快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由政府统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建立由国务院牵头,教育、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业学校领导参加的第三方认定组织。通过公开申报、评估的方式,对企业的技术、规模、管理、社会声誉、合作基础及行业特点等方面进行遴选,重点选择一批500强企业、央企、国企、地方龙头企业等具有综合实力的、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理念合作条件良好的、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技术条件、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注重培养学生良好职业素养的企业,认定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资质,向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经济和社会奖励,使企业“参与有利”。
(二)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清单,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强化企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共同责任,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产教融合型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和教育制度,在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主动跟职业院校共建共享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参与集团化办学、联合设立培训中心、企业师傅(实习实训指导)、教学培训团队等方式发挥主体作用;二是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尝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三是积极履行《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国家政策文件中的责任与义务;四是健全企业参与制度,认定的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www.xing528.com)
(三)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鼓励政策,吸引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加强项目引导和经费保障,完善鼓励政策,切实吸引企业积极参与。在经费扶持方面,制定专项政策、落实专项经费,加快启动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除政府提供专项经费补贴和奖励外,全面落实行业企业发放学生顶岗实习生活补贴、购买实习工伤保险、投入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课程建设经费、提供教师挂职锻炼津贴和学生奖助学金等的税前扣除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重点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校企合作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引导,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与评优等方面提供倾斜性的政策鼓励;同时将其作为在技改资金补助项目中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