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组织及组织间的协作关系是技能形成的重要载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自然应当思考,怎样的协作关系最有利于技能形成。哈耶克在其经典文章《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提出,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机制调动和运用不同个体所拥有的“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13]但是,哈耶克没有意识到,知识并不是静态地存在于那里的,而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发展和形成的;市场固然能够较为有效地调动和运用不同个体所拥有的知识,但在何种情况下,知识能够更好地发展、形成和成长,却并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和解决的,它更可能需要建立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的基础之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思考产教融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深度产教融合的困难。产教融合之所以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超越纯粹市场交易的协作关系比纯粹的市场交易更加难以建立与维持。这至少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最习惯以纯粹的市场合约与其他主体进行协作,而学校则更适应行政和官僚体系中的行动,而超越市场形式的协作,并不是这些组织最为习惯和适应的协作形式;另一方面,不同组织之间的超越纯粹市场的协作,其实是比纯粹的市场关系增加了协作的复杂度,其背后所涉及合约的签订、维护和调整都常常难免涉及参与主体更多的精力和决策,这本身就比市场协作增加了运行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真实的收益明显的大于协作成本等参与主体所付出的成本时,协作关系才有可能发生,而对于每个参与主体而言,收益都要大于成本,这显然需要较为严苛的外部条件,否则,由于纯粹的市场交易更加容易,参与主体也更有可能放弃超越市场的协作,转而寻求纯粹的市场协作。因此,任何校企之间、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协作关系,都是在较为特殊的约束条件下产生的,产教融合的可能性和深度的显著提高、企业与学校之间协作关系的明显改善,都有赖于劳动力市场和产业结构等相对宏观的因素。(www.xing528.com)
当宏观制度因素缺位时,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的合约的本质功能就在于,用不同的方式、方法顾及和呼应企业和产业界、学校和教育系统的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倾向,通过某种激励途径和治理结构来尝试兼容不同主体在利益诉求和价值倾向上的差异,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条件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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