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从理论上初步梳理了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概念与框架,接下来,本节尝试运用已有的概念框架对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困境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已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合作,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由于我国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条件和一些宏观层面的经济社会制度安排,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在中、微观层面上的个别或少数企业与学校的点对点式的较为浅层次的合作,①②合作过程中仍然难免出现困难和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这些问题与不足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狭义的交易成本的问题
学校体系与经济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系统,其运行逻辑和行事方式也截然不同,个体学校与企业间的有效沟通、交流及深度合作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
首先,校企合作的开展常常需要学校或企业凭借其自身资源寻找合作伙伴,他们不得不付出较多的信息搜集、渠道公关以及谈判的成本才能达成有效的合作协议;[12]而在协议达成之后,学校与企业间的沟通不畅通也对校企双方造成许多困扰。[13]在此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成本随之产生,比如职业学校需要在争取学生实习岗位、共建实训基地等方面游说企业而付出一定的成本[14],而且学校也常常需要依靠人际关系来联系企业而付出成本。[15]
此外,由于单个学校与企业协商交易的“筹码”有限,学校在与企业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学校需要额外付出更多才能实现校企合作,这也产生了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典型的就是订单式培养过程中常常产生的成本。比如,涉及组建订单班及由于特定的教学组织所带来的组织成本,课程结构重组、教学内容更新、教学计划调整以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建设等带来的学校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16]笔者参与的校企合作的项目中也遇到过这方面的问题,即存在由于企业不愿意向合作的职业学校分享涉及生产环节和车间的资料,因而造成的项目推进的延迟。
(二)企业参与意愿的问题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较低,是我国职业教育实践者与研究者最常提及的困难与问题之一,且原因常常与成本收益不成比例、担心提供培训后背挖墙脚等因素有关。[17]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这是典型的合同签订前的激励不足的问题,因为交易前景不够明朗,企业缺乏参与交易的原始动力。企业一方面担心在职业教育中的投入因为被挖墙脚而损失,另一方面对职业教育所能带来的回报没有把握。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下的困境;后者则是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与规格没有得到认可的体现,实际上就是现有的职业教育标准缺乏产业界和劳动力市场的认可。
(三)学校与企业的课程开发能力的问题(www.xing528.com)
由于现有的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对劳动者素质和能力的需要,校企合作常常需要校企双方共同进行课程开发和教学设计,这意味着学校和企业需从日常的教学和生产及商业活动中抽出资源进行协调以进行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实训室改造等多方面的工作,然而高质量地完成这些任务却需要很高的专业能力,单个的学校和企业在很多时候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完成这些任务困难重重。
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专业面向工作岗位的定位、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专业教学标准的编制、教学方案的设计、教学资源的开发和整理等多个任务,其过程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实践专家、课程开发的专家以及专业课教师等多个群体,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开发程序和校企合作机制,对参与者的能力及知识水平有着极高的要求。
已有的实证研究充分展示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障碍:由于课程开发的工作几乎完全由课程专家或教学专家来承担,课程开发没有突破学科课程的束缚,高职教师也缺乏对项目课程的准确认识,课程开发进展缓慢,课程开发的管理存在障碍,企业主动参与开发的意识不强,且企业的时间、资金与资源难以协调。[18]这一困难也在学徒制的试点中反映出来:许多试点中都缺少对工学结合的设计,而这正是学徒制中课程开发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
不仅学校开发课程与专业教学标准面临困难,企业也存在力有不逮的情况。对于校企合作中的企业而言,由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而投入的成本,以及开发培养方案和课程等成本也在其总投入中占有显著位置。[20]企业的核心目的是盈利,其内部组织及员工的配置主要都是为了服务其生产销售等商业行为,大部分企业也难免缺乏在校企合作中开发课程的能力,甚至对学校提供辅助和支持性的作用都会显得吃力。
(四)学生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问题
顶岗实习部分的内容及方式的模糊是校企合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被当作廉价劳动力的情况也时有出现,[21]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弱势地位有关,但反映的却是培训合同或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后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的培训过程中的治理问题。
学生在培训过程中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体层面上的校企合作的监督主体不明朗,教育及人社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事务的权限不够明晰;另一方面乃至更加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培训标准和责权利分配问题。顶岗实习既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部分,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已有的对于顶岗实习要求和规定主要是针对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和评价等管理环节的约定,[22]缺少落实到专业层面上的、对顶岗实习的知识能力目标及学习内容的具体要求;此外,实习过程中企业和学校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相互之间的权力边界不清晰,学校企业及实习生三方各自具有怎样的权利不明确。前者反映的是校企双方共同认可的教育标准的缺失,后者则是制度框架条件方面不足的体现。
由于缺乏各方认可的教育标准,参与交易的行动各方难以对其他行动主体的行为有清晰的判断,从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投机行为,损害校企合作协议或培训合同的开展实施,而制度框架条件存在不足则更加强化了投机行为等出现的可能。
综上所述,当下我国广泛存在的校企之间个体层面的合作存在着诸多困难,这些困难造成了培训合同签订前后较高的交易成本,其典型的体现是,培训合同签订前的企业动力不足、校企双方的信息搜寻和谈判等成本较高,以及培训合同签订后在课程开发中的困难、学生权益可能受到损害。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这几个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引起了企业的激励不足;参与各方认可的职业教育标准的缺失导致校企之间巨大的协调沟通和课程开发成本;教育标准及明晰规定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制度框架的缺失使得学生的权益遭受损害。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第一条反映了培训合同签订前的激励问题,后两条则表现了当下实际运行的校企双元治理结构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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