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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发挥责权配置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由政府牵头成立利益实体作为促进校企合作的载体和平台,管理人员由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人员构成,共同进行责权分配和利益协调。在校企合作中,只有企业、学校各负其责,各方责、权、利明晰,校企互惠互利,相互补充,实现双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杭职院在校企共同体的基础上,成功地进行了政校企合作的混合所有制公办高职院校办学模式的初步探索。

政府职能发挥责权配置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要把职业院校与企业等不同领域的活动结合在一起,仅靠其内在自发的因素是不够的,需要第三方作为促进合作主体活动的外在力量或中间组织。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只能依靠政府部门来实施。可由政府牵头成立利益实体作为促进校企合作的载体和平台,管理人员由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人员构成,共同进行责权分配和利益协调。在校企合作中,只有企业、学校各负其责,各方责、权、利明晰,校企互惠互利,相互补充,实现双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完善政策法规,厘清校企双方职责。政府在引导职业院校办学的同时,也应对企业给予约束或激励。企业在与学校的合作中,通过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奖励等政策上的优惠所获的利益应当是直接的,并且在校企合作过程获利有风险的情况下,保证所有校企合作活动的企业都能获利;校企合作前期建设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多数职业院校因自身经费的紧张,很难安排出太多资金,企业也不可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合作。因此为了保障校企合作的稳定运行,地方政府应保证对校企合作的资金投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陈述中,也应保证合理的权利赋予。政府在顶层设计上应注意责权分配的平衡,以实现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权责对等。赋予企业以权利,是为了有效调动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积极性。并且在实践中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核心利益是人才,也就涉及人才培养权的问题。企业的知情权、行动权和决定权都应该在教育教学的不同环节上予以不同程度的体现,只有给予企业以权利,才能使企业全身心投入支持职业教育,从而有效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在立法过程中也应进一步明确赋予企业权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以便于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其次,健全遴选制度,加强监督资格和权利的审核。政府在校企合作中也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以保证职业院校优选合作单位。校企合作的双方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条件,随意的合作并不能保证寻找到各自准确的利益结合点,也就更难以形成整体性的利益实体。因此,选择恰当的企业作为校企深度合作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需要在综合考虑相关合作主体利益诉求以及发展内涵,并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沟通交流,牵头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这是校企深度合作的前提,否则在后续的合作中很难达成合作目的。具体标准应为:第一,合作企业需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参与合作过程中愿意在设备、资金以及共建实训基地等方面为职业院校提供支持;第二,相关企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或产品与学校的专业匹配;第三,从发展空间及用工需求方面,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第四,优选前期已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企业,即校企双方前期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且合作比较顺利并初步达到双赢的目标。

再次,发挥协调作用,保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扮演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校企合作是企业、职业院校在各自不同的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因双方所属系统的不同,二者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政府部门应强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相关责任和权利的履行与监督。诸如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与学校的教学安排不协调,企业与学校间沟通不足,学校的科研方向与产业界的应用和技术开发不匹配,学校培养的学生与企业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地方政府作为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正视这些现存矛盾,并协调好二者的利益。当校企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政府应选派具有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与企业开展谈判,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责义务,并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产权纠纷;在履行合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只有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并建立合理的企业、学校与其他要素部门的互动关系,才能使校企合作教育的机制正常运转。(www.xing528.com)

政府应以多种方式和途径推进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如企业可以以设备、场地、技术、资金等多种形式向学校注资,学校以校舍和教育资源入股;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推进教学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技术技能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的,可依法在企业作价入股等。近年来,杭职院在校企共同体的基础上,成功地进行了政校企合作的混合所有制公办高职院校办学模式的初步探索。学校层面按照现代治理的理念,在混合所有制责任与权力的分配方面深度参与其中,在决策机构、管理机制、利益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创新改革。杭职院利用校企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保障条件,在政校企三方广泛的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校企合作得以深度融合,混合所有制探索之“电梯培训中心”初见成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探索发展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政府在其中所发挥的协调规范作用是十分关键的。规避混合所有制办学风险的关键一步,应当是责权明确。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立法规范并建立制度。立法应重点规范和明确各级政府、各类办学主体(学校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权力;制度应构建所有权与经营权、产权与治理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协调投资者、管理者、执行者、学校教职员工之间的利益与责权关系。在合作初期为保障各方利益,股份比例、决策方式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可以根据各方意愿作初步协商;后期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并按照程序,正式商定各方股权比例和责权分配。必须明晰多元投资的产权归属和收益权,明确办学各方对学校规模扩展和提高质量所需后续投入的责任与权利,以及政府财政是否要按国有资产所占比例拨给经常性经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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