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状调查,本研究将校企合作责权不对等的原因归纳如下。
(一)相互耦合的利益沟通与协调渠道不畅
双方的利益诉求得到正常表达是长期深入合作的基础。但在合作的过程中,从校企合作主体角度而言,职业院校与企业追求目标的不同,校企双方在管理体制、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各自在实际合作中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所属系统不同,因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诉求表达的障碍就成为校企合作深入发展最直接的障碍。要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实现有效沟通与合作,必须为校企双方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并在此平台上进行良性互动。这个过程需要以符合双方意愿的利益协调机制为基础,在合作的各个环节实现主体的利益诉求。
而目前校企之间还没有建立稳定和通畅的沟通渠道,亦未建立起从政府到校企之间中介机构与组织来规范、管理、协调和引导校企责任主体的行为。诸如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内外基地建设、课程开发与实施、应用技术研究、订单培养、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都需要校企双方根据彼此的优势资源和利益诉求,经过充分协商,对原有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如果利益诉求表达平台缺乏,那么双方将在复杂的合作过程中难以找到双方不断动态发展的利益结合点,合作就难以保证持续深入发展。
(二)整体推进的合作运行机制相对滞后
目前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在整合资源方面也不乏一些成功案例。校企整合资源的最佳方式应当是双方在各个方面实现高度融合,即实现“一体化”模式。学校成立校级层面统筹全校各专业校企合作相关事宜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管理各专业与企业的合作,从全局的高度统一协调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作的整体推进。校企双方要以各自的利益诉求为基础,制定合作章程,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机构中的权利与义务,健全管理、制度、经费、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校企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对设立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依照不同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严格且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www.xing528.com)
然而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某些条件的限制,表现出合作普遍缺乏稳定性、责权分配缺乏规范性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生产性与职业院校社会效益的教育性难以协调统一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一套能保证整体利益持续发展的可操作性强的责权配置运行机制,不能充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并促使合作效益最大化,未能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校企合作关系。校企双方没有共同组建合作组织、联合机构或管理部门,没有固定的交流场所与互动合作平台,尤其缺乏共同的愿景、明确的合作章程、必要的校企合作资金等。[10]在没有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校企责任双方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导致双方共同参与的职能部门及人员构成,各自职责无法明确,合作无法深入持续发展。
(三)实现主体功能的保障体系尚待完善
在现行的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企业和学校往往会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对各自的利益诉求和义务进行约定,在约定履行过程中不管是否顺利,都需要与利益无关的一方协助监控。校企两个利益主体对合作的认识、行为问题需要政府这一公共部门的监督。推动校企双方承担各自的合作职责,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双方应享的权利。校企合作是双方或多方在各自不同利益诉求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的合作过程。因为各方的社会属性不同,利益诉求存在本质差异。如学校的专业设置与企业的岗位需求不匹配,企业对学生的生产安全、管理、工资报酬也存在顾虑等。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学校与企业的公共管理部门,应正视现存矛盾,协调好二者的利益关系。只有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并建立合理的企业、学校间的互动关系,才能使校企合作的机制正常运转。
然而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没有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约束作用,政府组织的协调工作有些方面还不能适应合作的需要。校企合作是不同系统的组合,它们各自的运行机制、目标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如何规范各自的权利与职责,是对政府部门组织协调的一个挑战。在校企双方对合作缺乏整体系统规划,对双方利益缺乏综合考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计划性不强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对于责任主体行为的约束性不强,使得校企合作许多工作只是临时、阶段性地作出安排。校企双方的合作往往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是合作效益并不明显,与合作培养完全符合企业需求人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陈述中,也应保证校企责权平衡。我国现行的各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职业教育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如企业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要求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和教师实习,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等,但在权利赋予上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政府在顶层设计上应注意责权分配的平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