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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责权演变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伴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校企合作中企业与职业院校的责权关系逐步演变,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特征。企业与职业院校的依存关系逐渐弱化,基本成为企业配合的单向性浅层次合作。职业院校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好转,校企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责权演变

伴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校企合作中企业与职业院校的责权关系逐步演变,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特征。本研究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的责权关系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干预、转型时期与所属企业的关系逐渐弱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教深度融合。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与职业院校在合作中的责权关系也由企业主导、责权明晰逐步过渡到企业配合、依存关系逐渐弱化。发展至今,企业开始重新发挥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干预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并施予行政命令,职业教育的发展应计划经济需要而生,为企业服务。[1]在此时期举办职业教育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企业代表国家承担了职业教育职能,在举办职业教育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职业院校是“附属”于行业企业而存在的,即一种在政府干预下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形成的相互依存的一体化关系。企业统一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指令,财产权和产品全归国家所有,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因此企业只需完成计划内的任务,对于利益收益无须考虑;对职业院校来讲,这一时期国家对学校的结构、类型设置、教学计划内容,乃至招生计划和学生毕业分配都统包统管,因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就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可见,此时的校企合作是在充分体现企业利益诉求基础上进行的,从招生到就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与企业紧密相连。如学校的人才招录指标、对象、专业设置等因行业企业需要而定;专业教学内容尽量体现行业企业新工艺、新技术;专业课的兼职教师由行业主管部门选派。在实习就业方面,政府部门对毕业生实习统一分配,在某种程度上统一招生与分配制度保障了企业办学的利益和积极性。

这一时期职业院校与企业分别由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统一领导与管理。清晰的职责分工避免了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责权相互混淆,保障了业务部门与教育部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间的合作效率。因而此时校企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但这一时期的合作不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所有者部门之间的合作,几乎不存在利益冲突,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需要来合作,只能根据国家调配计划来合作。[2]这种在中央各业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没有利益冲突的校企合作,确实保证了校企之间的合作协调融洽,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学习借鉴的历史经验。

(二)转型时期与所属企业的关系逐渐弱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是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自1984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导向日趋明显,1993年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这一决定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定了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职业教育得以快速发展,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企业的市场化使得政府对企业的计划调控力度逐渐弱化,计划式的校企合作方式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慢慢由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校企合作模式所代替。企业与职业院校的依存关系逐渐弱化,基本成为企业配合的单向性浅层次合作。随着计划式的校企合作机制逐渐消失,校企合作的紧密关系也逐渐弱化。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型初期效益不稳定、经营不适应,也难以保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尽管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导向性文件,认识到校企合作在保障职业教育质量并形成自身特色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但在立法方面对校企合作责权分配仍然缺乏规范性。199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和行为有所要求,但相关条款并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性,又无激励政策的保障,致使职业院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逐渐疏远。与此同时,我国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企业经营模式,使得企业从大规模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就能找到所需的劳动力;加之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职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很难再进入到本企业就业,因此此时的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利益需求也不高,校企双方难以找到利益的结合点,合作关系日益松散。(www.xing528.com)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教深度融合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逐步确立。到2002年,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已基本确立。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深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此时职业教育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但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结构的转型,职业教育必须对原有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化改革。经历了由规模扩张到内涵建设时期,至此,职业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职业院校开始探索与实践新型校企合作,一些创新成果不断出现,校企合作逐渐走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合作,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本着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广泛的合作。职业院校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好转,校企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这一时期的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大多集中在一些浅层次的范围,如订单培养、学生顶岗实习等,学生往往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在职业技术能力的培养方面,双方的育人责任难以实现。

随着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人才的知识、技术、技能和创新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强调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在这一时期,企业迫切需要大量熟悉新技术、操作新设备的应用型人才。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提前介入学生培养的全过程中,校企合作逐渐深化。一些职业院校也逐渐认识到重新定位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始寻找新的校企合作利益结合点,从单纯的学校或学生获益,向校企双赢转变。此时由企业主导的校企合作已转变为院校主导的校企合作,二者在合作利益认知上存在差距,双方利益期待难以满足。

现如今,在“四新”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不断反思和创新中逐步走向融合。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成为助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促进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思路应当是企业积极发挥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与学校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企业在多年的合作过程中感受到职业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应用研究等方面的优势,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与以往都不同的是,在这一阶段,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关系应当是平等互利的,而不是附属或主导性关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因而双方要在利益双赢的基础上创新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以保证合作过程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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