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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价值与创新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2关系契约视域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属性特征与价值趋向关系(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双重属性的价值趋向关系契约的主体假设是“社会人”,但它并不完全否认“经济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体特征,也反映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双重属性的价值趋向。上述两个条件即企业对职业教育投资的基本准则。因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益于促进社会公益性价值的实现。

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中的价值与创新

基于关系契约三大属性特征,从关系契约的视角来观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问题。这既是企业追求经济性的价值体现,也是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是职业教育跨界本质属性的价值趋向,其关系如图2-2所示。

图2-2 关系契约视域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属性特征与价值趋向关系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双重属性的价值趋向

关系契约的主体假设是“社会人”,但它并不完全否认“经济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体特征,也反映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双重属性的价值趋向。可以说,双重属性正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扮演“经济人”的角色,其做出的任何选择都建立在对成本和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天生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参与职业教育方面的动机需求是一致的,这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生产的提高既离不开物质资本,更离不开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投资与物力资本投资都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性投资。[17]而且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变革,人力资本投资的利润与成效要远远大于物力资本的作用。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准则,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与参与,必然会有一定的投资预期和收益要求,原则上至少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的教育投资支出所能取得的预期收益按市场贴现率贴现后不应低于其投资成本;二是企业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应等于或不低于企业在其他方面的收益率。上述两个条件即企业对职业教育投资的基本准则。[18]换言之,只有为企业带来超值收益的教育投资才会被企业所采纳和实施。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社会性组织,以“企业公民”的身份存在,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正确认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企业不仅是营利的工具和手段,更应该成为为其他契约者服务的工具。而职业院校属于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显然不属于纯公共产品,也不能归属于私人产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因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益于促进社会公益性价值的实现。我们可以将企业“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价值追求视作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一方面公益性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属性追求,不能因其寻求投资回报而否定教育自身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正是社会资本对利益的追逐,驱动了职业教育领域办学模式的改革、办学形式的多元、办学活力的激发和办学质量的提升。可见,企业与社会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契约关系既具有私人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性,企业应当在可以选择和衡量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进行成本的权衡,便于在企业整体目标上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历史变迁的价值趋向

职业教育泛指一切增进人们职业知识和技能、培养人们职业态度、使人们能顺利从事某种职业的教育活动,[19]目的在于使所培养的人在能够满足社会和时代不停进步需求的同时获得立足谋生的技能。它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把握得并不是特别好,以至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究其原因,根源在于企业这一重要办学主体的缺位。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多层结构的有机系统,具有跨界的典型特征。既跨越了学校和企业的疆域,也跨越了教育与职业的范畴。正如职业教育理论家和实践家黄炎培所说:“办职业学校,须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沟通和联络。”美国芝加哥大学福斯特教授也提出:“职业学校固有的且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决定了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最终难以避免失败的命运。”[20]可以说,跨界性深层次地触及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彰显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内涵与特征。显然,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支持与参与。(www.xing528.com)

纵观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历程,其校企合作地位也充满了跌宕嬗变的色彩。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为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领导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面对经济社会大生产迫切需要大批懂技术的产业工人,这一时期,我国的职业教育按照“谁用干部谁办学校”的原则,对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除中等师范学校)采取由中央教育部门、劳动部门间接管理,中央各业务部门直接办学和管理的管理体制。[21]因而,这一时期,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式,而且国家尤为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提出“今后的方向是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可以自己办,也可以协助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办工厂和农场,要尽可能注意同教学结合。学校也要协助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开办学校”。1958年5月,天津市开办了第一所厂办半工半读学校,即国棉一厂半工半读学校。随着众多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纷纷涌现,如何管理成为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将职业中学、一般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业余学校的设置和发展权下放到地方。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少数由中央各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都要下放给所属企业直接管理。同时,确立了“两条腿走路”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的社会管理模式,并迎来了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繁荣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开启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也对教育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据相关统计数据,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有技校4184所,其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办的占80%以上,遍及机械电子能源交通等22个部门和系统,近50个工种(专业)。[22]但1999年的国企改革提出了企业办教育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成为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拐点。紧接着,2002年,国家经贸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此后,众多的职业院校开始脱离原有的行业企业,成为隶属于当地教育部门管辖范畴,职业教育办学企校分离进一步推进。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数(包括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持续下降,1995年为2850所,但2005年只剩下642所。[23]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社会各界越发意识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职业教育必须改变学院式的封闭教育模式,并向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开放教育模式转变。[24]于是,2002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200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密切结合的发展方向,首次提出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体制。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随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也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主线。通过对我国相关政策文本的分析,不难发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个历史性和具体性的范畴,一系列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实际走向,具体表现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即由开始的职业教育的举办者到职业教育的参与者,再到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转变过程。可见,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和制度是校企合作的出发点,解决校企合作问题也始终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体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契约形成的长期性。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趋向

社会属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源,它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能性基础。[25]且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由来已久,它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日渐完善,最早可追溯到安德鲁(Andrew Carnegie)的著作,而相关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则始于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的研究。[26]本研究从关系契约的属性特征出发,认为非承诺性物质交换的存在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认同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的观点。[27]正如戴维斯(Keith Davis)提出著名的“责任铁律”,即“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28]换言之,企业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交易机会,在享受社会所给予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提供优质产品服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竞争市场秩序、重视和创新知识产权、参与公益事业等,而参与职业教育也是其众多社会责任中重要的内容。

首先,关系契约理论多元价值追求决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必然性。根据关系契约理论,既关注契约团结也注重契约公平的多元价值追求要求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学生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相关利益主体依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成本分担。而学生和国家分别以学费和政府拨款的形式分担了教育成本,唯有企业仅仅付出“成品”的使用费,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人才的“生产费用”,应该说是不太合理的。[29]其次,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履行社会职责时具有未来意识的预设前提。这意味着企业履行参与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是为了获得未来更好的交换。实际上,企业与相关契约主体的社会交换和互动是广泛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得企业与相关契约主体的协调发展,如现在即时性的交换;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未来更多的交换利益,如对未来意识期待的交换。因此,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方面应当承担起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开展在职员工培养培训活动,利用职业院校场地优势、技术优势和人员优势开展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满足即时性交换的需求,如达利企业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建成了集教、学、做、研“四位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达利公司产学研中心(厂中校),以达利公司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工作重点,广泛开展在职人员技术培训和联合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实际生产问题。二是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共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对未来意识期待的交换。众所周知,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培养周期,更少不了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培育。因而,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产教过程,主动介入前期人才培养,有利于缩短“学校人”向“职场人”的过渡期限,获得优质人力资源的优先挑选权。

根据美国学者卡罗尔金字塔分层理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应与企业发展规模相匹配,即使是小规模的企业,也应承担部分与企业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我国行业内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发展阶段和理念格局的局限,其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利益诉求可能是非常现实甚至是非常功利的,常常局限于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的用工需求即可。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是一个“经济大省”“市场大省”“个私大省”,经济发展最大的特色就是以专业市场与特色产业相结合的块状区域经济,使得大量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不断涌现,民营经济集群化特点明显,独树一帜地彰显了浙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也决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特点。但众多中小微企业其实并不是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而是由于自身企业的性质和用工需求,旨在降低生产成本,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使得学生的顶岗实习具有季节性与偶然性,且合作流动性较大。再加上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评价不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履约。因而,我们应采用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依据企业个别性的特征开展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并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行为纳入社会责任报告,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凝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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