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是否为私人所有,直接关系到供给方式和供给主体的选择。经典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技能投资作为教育投资的一种,其资本存量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赠他人。[42]与经典人力资本理论不同,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也将技能人力资本赋予载体个人占有,属于载体个人的私有产权。[43][44]但在其分析框架中,强调技能人力资本形成是在一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下,由技能供给方、技能需求方以及一系列的产权束和租金组成。而且,只有把技能连同其载体作为租金进行市场交易时,[45]这种产权安排才具有激励作用,否则,“残缺”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将使整个技能体系变得低效率甚至无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技能人力资本天然属于私人占有,因为技能人力资本的私人占有无法解释国家、市场等主体在技能形成中的投资作用。在此基础上,黄乾[46]、王建民[47]等人进一步提出,人力资本并非天然属于私人占有,而是在技能形成过程中,载体(个人)以投资主体的无偿转让和租金交易形式获得。近40年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表明,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依然是公办学校,因此,在技能形成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度安排、财政支出、产权保护等方式,并委托职业院校进行技能开发。但政府供给主体通常不主张或不直接主张技能产权的所有权,而是在技能形成后将所有权自动转让给个人。与政府不同的是,市场主体(如企业)在技能形成过程中和形成后期一般会以与接受投资者(技能个体)签订契约的方式而获得其部分使用权。个人作为技能形成的主要受益者,其行为具有完全的市场导向性,主要通过自愿供给技能形成的费用、时间和精力等,个人在技能形成的全过程中都占有技能人力资本的产权。可以说,技能形成过程中的产权属于参与技能供给的不同主体。
产权理论认为,技能增值使得占有者在技能生成初期为了得到更加充分的潜在收益,会要求更加明晰的产权激励。校企合作之前,职业学校对技能形成初期的产权垄断占有,使得整个培养过程变得低效甚至无效(即张五常所说的租金耗散)。当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过程中时,由于同是技能供给的投资主体,也相当于参与了对技能供给产权的竞争,而竞争过程也会带来产权租金的耗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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