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D.North)认为,经济组织有效的产权安排构成了经济增长的关键,[38]但这种产权秩序只是国家内部博弈结果中的一种,并不构成相对要素价格变化的必要和充足条件。[39]因此认为,“国家在租金最大化与效率最优之间存在长久的冲突”。[40]“诺斯悖论”为我们理解职业教育体系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即只有当国家租金最大化与有效节约交易费用(产权形式)之间一致,且国家为这种交易方式提供有效保护时,国家才能获得长久的发展。
从最初的职业院校依附于各个行业、国有大型企业存在,到随着国企改制将职业院校划归地方政府主管,再到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并最终通过校企合作这一制度组织形式,完成了与市场的对接。可以清楚地看见一条交易费用不断节约的脉络。首先,国家层面通过招生并轨、归口管理等方式将职业院校与国有企业剥离。这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运行成本和国家财政负担,[41]而职业院校划归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管理,实质上是实现了优质资产的剥离与重组。其次,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管理合法性是以职业院校的生存为最后边界,当职业院校普遍面临办学资金不足时,校企合作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在帮助职业教育体系渡过难关的同时,并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至少从当时来看)和削弱政府的控制力。再次,职业教育存在合法性是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最后边界,职业院校再次以校企合作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市场效率时,进一步降低了技能交易成本,增加了政府的市场收益。最后,当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进入转型期后,国家层面更是从产品市场引入要素资源来降低制度成本从而换取职业教育发展效率的方式,实现职教体系与市场的完全对接,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职业教育成为增加社会收益的方式之一。因此,政府对职业教育治理是以校企合作为桥梁,达到不断降低劳动力市场技能交易成本和提升社会整体收益的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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