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能体系形成的外部环境来看,《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颁布和实施源于一个剧烈变化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随着制造业规模扩大,珠三角、长三角等制造业发达地区的“技工荒”随着“民工荒”进一步蔓延,企业纷纷高薪聘请技术熟练的工人,技能增值明显,吸引力增强;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同期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包括新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和农村劳动力城市转移,赋予了职业教育新的功能。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产品价值来看,职业教育都面临一个“无限潜力”的市场。
宏观层面,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等专项(2004)、国家级示范校建设(2007),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职业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竞争性专项中对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和对口帮扶中西部地区作了特别的要求,体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具有很大的导向性。与此同时,各地开始建立县级职教中心(农村职业高中)主要面向本县农村居民进行技能教育,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向城市提供优质、高素质劳动力;二是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提升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之后成立了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09年),通过与发改委、工信、人社、农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的跨部门、行业交流,降低职业教育获取技能的信息成本,指导职业院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且写进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并要求各高职院校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同期启动的第二批国家高职示范校建设,就要求各建设院校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作为重点建设内容之一。[22]2010年后,校企合作进一步演变为“四个合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从职业教育与产品市场两个层面,突出学校与企业的全方位融合。在此基础上,宁波、厦门等城市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通过实践,全国职教集团数量达200多个,参与一体化、集团化办学的职业院校达2500多个、企业3500多家;[23]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0多亿元立项建设2356个国家级实训基地。[24]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间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文件,还是分管职业教育的领导层,均要求制定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的职业院校建设标准、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实训基地标准、信息化标准等,促进职业教育关键要素标准化。从这些措施可以看出,在一个技能不断增值的市场中,国家层面希望构建一个以职业院校为主的面向市场的校企合作机制,以便获取更多的技能垄断收益。在政策上,各级政府都采取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专项资金)、扩大职业教育规模(面向农村市场,各地建立县域职教中心)带来的“产量”提升。但是当市场通过已有的机制将人才培养质量的信息反馈到职业教育领域时,这种收益又是有限且不具备持续性的。很多企业普遍反映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不强,所学专业不符合市场需求。如2008年,广东某企业退回了与学校协议接收的37名学生;2010年,浙江有几家企业联合起来要求当地政府责成学校按照企业要求培养人才。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降低自身控制权显然有损于自身收益。众所周知,教育产品的生产与监控是增加内部管理成本的主要来源,在现有(当时的)治理结构不变下,唯有改变人力资本培养过程的资产专有属性,通过“标准化生产”增大培养过程的通用性,才能在维护国家层面技能垄断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节约产品市场与人才培养机构的交易成本。如何实施“产品标准化生产”呢?为此,教育部实行了“模块化课程”“标准化课程”“标准化教材”以及“标准化实训基地”等工程。这些标准化工程,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统一的检测、监控方案,以有效降低内部监控成本,增大职业教育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对所开发标准的审批与施行本身也是一种集权和扩大垄断收益的过程。
这些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降低技能交易费用与市场效率这一共同的利益下,政府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保护和信用担保,学校与企业围绕人才培养和技能形成进行合作,降低人才培养的专有性,并让个人完成技能增值。一个由地方政府(主办方)、学校、企业及个人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组织便完成构造。
微观结构上,这一组织结构深刻地影响了各职业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办学行为。基于校企双方的共同利益点,成立了专门的校企合作部门来协调校企合作事宜。这种协调让市场与教学达到了内部的政治平衡:校企合作部门代表了市场一方,市场里的企业通过学校内部的校企合作机构将利益需求反馈到学校;而学校的教务处则维持学院、学生的教学利益,当生产与教学发生矛盾时,学校内部往往是校企合作机构与教务处的相互掣肘保证了内部平衡,从而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统一。与此同时,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国家层面对职业院校内部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并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稳定招生规模。”[25]各职业院校以校企合作为办学模式,工学结合为人才培养模式,就业成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开始了各自的探索。与此同时,各种办学模式也丰富起来:“前厂(店)后校”“校企合一”、各种类型的职教集团、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校区都在这一时期开始建立,部分学校还与企业共同成立了二级学院。
表面上看,这些校企合作模式似乎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技能人才培养的市场通道问题,但实质上教学活动毕竟与生产活动是不一样的,在协调过程中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这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合作多久取决于企业接纳实训学生的收益与预期。若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到的收益低于预期,企业会结束合作关系,特别是当企业面临生产任务繁重时,并不愿意更多的生产资源用于实践教学。因此,一旦企业的生产活动受到教学活动干扰并影响到收益时,企业拥有退出权。(www.xing528.com)
这种治理结构的变化还带来了一系列的微观产权改变,即“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控制权移向企业,对教学的各主体要素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首先,在学习时间上进行了切割。技能形成的控制权由学校向学生个体和市场主体转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按组织主体分,有“政府、企业(行业)、学校”三方联动模式、“课堂、车间、社会”三位一体模式,“基地、招生、教学、科研、就业”五位一体模式,学校企业紧密合作订单培养模式,校企合一、一系一厂、集团化办学模式等多种形式。按组织方式分,有课堂实训一体化模式、工学交替模式、学期(年)交叉模式、半工半学模式和顶岗实习模式等具体形式。此外,还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定期实训与不定期实训相结合模式、课内实训与课外实训相结合模式等多种途径。通过工学结合,不仅使学生真切地体验了工作实际,丰富了工作经历,增强了工作能力,培养了学习兴趣,而且也为职业院校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企业(行业)的发展需要,增强学校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响应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呼唤,提高学校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社会知名度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化,对于实习时长,各学校按照实际教学情况进行了分割。转移的控制权,尽管降低了学校的控制收益,但控制权的转移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培养成本,实质上也是成本转移的过程。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只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管、考核成本。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企业为何愿意接受实习生,或者为何愿意和学校进行校企合作?按照当时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学校与校外实训基地(校外企业)的合作,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和专用型人力资本(含技能、教师与企业科技合作)的便利获取,降低了企业劳动力的交易费用。但节约的费用并不会带来企业盈利。因为,这些不成熟的技能劳动力对生产原材料的浪费、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教育成本增加都需要靠这种节约的成本进行弥补。二是学校与校内实训基地(校内入住企业)的合作。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水电费减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协助完成企业申报政府奖补,以此换取入驻企业的相关岗位供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从人才培养机制上看,校企合作组织让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效率增强,降低技能形成的信息成本和培养成本。但度量的尺子换成劳动力市场的技能价格机制对校企合作组织发生配置作用的深层组织构造时,则充满了对技能形成过程控制权的竞争,即企业因价格机制和市场不确定性,期望主导技能形成控制权进行专用型技能培养以降低技能使用成本或直接盈利;学校在享受计划指令和预算软约束的同时,期望通过主导该过程控制权按照市场需求改善教学资源、培养通用型技能和实现人的可持续、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在校企合作内部构造上,若将校企双方在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计量与监督”进行抽离,并没有任何冲突之处。学校教学过程中的“计量和监督”方式通过使用考试、考核等方式识别学生技能形成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而企业按照成品率贡献值来甄别技术工人。但合作以后,技能形成的效率却会因为双方关于技能教育的度量与监督评价不一致而导致对学生技能形成的评价不足,降低了合作效率。这种基于技能形成过程的产权博弈抬高了双方的合作成本,并将成本进行传递:学校会将这一成本通过预算软约束向政府、学生(学费、学时)转移,最终导向人力资本价格;企业会将这一费用导向产品价格与人力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大大减少了校企之间基于产权收益等价交易的可能性。这种不对称的成本传导体系背后,反映了校企合作组织构造因依赖于政府行政权力保护而无法约束双方的产权交易费用。从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事实来看,校企合作组织内部的竞争比合作来得更强烈、更现实。当产权博弈带来的租金耗散(rent dissipation)超出了最初成本预期,而双方对降低合作成本所采取的行为具有异向性时,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也就在情理之中,[26]部分学校(学生)甚至开始反思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因此,能否发动校企合作组织构造的深层次改革成为关系到校企合作以及职业教育市场化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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