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督促合作办学机构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利用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教育部自2010年首先在辽宁、天津、江苏、河南四省试点,并在总结经验和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后,陆续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展开评估。
教育部在《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评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评估以自评为主,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国际合作办学评估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已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历时一年,然后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www.xing528.com)
根据评估官方网站显示,这次试点评估分为五个阶段:评估培训阶段、单位自评阶段、网上公示阶段、综合评议阶段和结果反馈阶段。
为了使评估更有操作性,教育部于同年颁布了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这是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自查和接受政府、社会、学生、家长监督和检查的核心观测点。该指标体系分为:办学宗旨、管理体系、基金资产管理、质量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和办学特色等9项一级指标和21项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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