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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独立审判制度:揭开传统司法误解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都是深深的误会。

宋朝的独立审判制度:揭开传统司法误解

我们不能说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的“司法独立”,宋朝行政与司法的分立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说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认识到,当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上自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宋人的原话是这么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其实是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了。为深入理解这一传统,我想插播一则故事:张释之是汉朝的首席大法官(廷尉),一日,汉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今西安市长安区)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多,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作“犯跸”)。

张释之向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告诉文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您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说道:“廷尉当是也。”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所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您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宋代的洪迈就提出批评:张释之说“上使诛之则已”,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南宋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很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这段话,需要逐字翻译一下:非终,指偶犯;眚灾,指因过失造成灾害;适尔,指偶尔;道极厥辜,指坦白自己的罪行。整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在这里,陆九渊阐发了他对“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法官,不仅要据法决断,也当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审查法条。这些法理蕴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记录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饱学的法官给予发现、阐述。显然,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义制定出来的法条,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为善法。这样,既能够保持司法之独立,也可以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www.xing528.com)

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这套“独立审判”的制度,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监督,可以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二,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三,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四,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中书咨禀”。

另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也指出:“如监司见得(州县法院)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上级法司与监察部门可以紧紧盯着司法,发现法官有不法情事或错判,可以弹劾,但就是不可以指挥法官如何审判。

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都是深深的误会。

好了。通过考察宋朝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的制度形态,我们实在很难认同诸如“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宋朝并不是一个皇权专制的王朝。这并不是我的创见,知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老早就说了:“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1941年,主持复性书院的马一浮邀请钱穆前往书院讲演,钱穆的演讲主题便是反驳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的成见:“自秦以来二千年,皆帝皇专制。余窃欲辨其诬。”马一浮听后,大为赞赏,说:“自梁任公以来,未闻此论。”我的论证,无他,只是向钱穆等前辈致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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