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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突显历史巨变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代的立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惯例与文件,宋人称为“祖宗法”;一是全体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见的便是“编敕”。历代,当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宋朝的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突显历史巨变

宋代的立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惯例与文件,宋人称为“祖宗法”;一是全体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见的便是“编敕”。

我们先来看“祖宗法”。历代,当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不过,宋明二朝“祖宗法”的形成机制又有很大差别,明代的“祖宗法”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亲手订立、颁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孙永世遵守:“今令翰林编辑成书,礼部刊印以传永久。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于无穷矣!”

宋代的“祖宗法”,却不是哪一个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习惯法、惯例、故典所组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故典与惯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体来完成,士大夫在筛选、阐释“祖宗法”的过程中,毫无疑问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说是哪一位赵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体塑造出来、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非成文宪章。

宋朝“祖宗法”内容庞杂,外延模糊,也缺乏系统性的成文解释,但我们化繁为简,还是可以对其做一个界定——“祖宗法”乃是宋王朝的宪法性惯例与文件,旨在约束君主行为、规范政治构架,这一点跟限制士民的一般性法律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往往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让步。真宗曾经想给他宠信的内臣刘承规讨个节度使的名衔,宰相王旦即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无,不可听也”为由,断然拒绝了真宗皇帝的要求。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既然叫作“敕”,当然表示所有的敕条均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天下。但哪些规则可以成为“敕”,却不是皇帝说了算的。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我们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儿。

当然中国古代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不过,宋朝有专门负责修订、汇编法律的机关,叫作“详定编敕所”(又称“修敕局”“编修敕令所”“详定重修敕令所”)。编敕所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在编敕过程中,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www.xing528.com)

我们这里还想探讨一个问题: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修敕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这里的“众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自来”二字,则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乃是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

那么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凡立法建议被采纳之人,“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

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朝廷决定修敕,便命令各州县政府“出榜晓示”,征求意见,“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宋代的加急快递系统)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最后,法典经皇帝批准,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当时尽管没有立法议员,但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是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的。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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