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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庭规定:民众告状无需跪,刑事审讯也不要求跪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的有意的摧折。“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审讯刑事案时,受审的“罪人”看来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

宋朝法庭规定:民众告状无需跪,刑事审讯也不要求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甚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意。“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的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是,宋代的司法是不是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或者说,一名宋朝平民如果被包拯传唤到公庭审讯,是不是就必须下跪叩首呢?

我曾经检索多种宋朝文献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倒是《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宋朝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那么“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知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www.xing528.com)

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作“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那法官开庭审理的时候,诉讼人又用不用跪着听审呢?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南宋《十王图》中的公堂

又据另一部官箴书《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状之类,并立于行廊阶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热雨雪听于廊上立”。审讯刑事案时,受审的“罪人”看来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

跪着受审的制度应该是入元之后才确立起来的。清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如清初黄六鸿《福惠全书》记录的清代审讼程式:“午时升堂,……开门之后放听审牌,该班皂隶将‘原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东角门;‘被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西角门;‘干证跪此’牌安置仪门内,甬道下……原差按起数前后,进跪高声禀:‘某一起人犯到齐听审。’随喝令某起人犯进,照牌跪……”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

很明显,清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跟宋代官箴书描述的审讼情景,差异非常大。“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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