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司马光告身》上的司马光画像,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一些熟悉历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北宋熙宁初年发生了一起“阿云案”之争。“阿云案”的具体经过,我不细说了,抄一段《宋史·许遵传》的文字吧:
“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诏司马光、王安石议。”
司马光的意见是,阿云谋杀已伤,按律应当处收死刑。王安石的意见是,阿云有自首情节,可减刑,不当死。朝廷官员分为两派,辩论了一年多的时间。最后,宋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
这桩公案,不但历代士大夫有过讨论,直至今天,也有不少学者拿来做论文。这些文献都有价值,但是,你千万不要去看杂文作者写的网文,简直都是胡扯。比如,有一篇题目叫作《司马光终于杀了那女孩》(很煽情)的网文说:“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67岁的北宋名臣司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司马宰相上台后,将一起陈年老案翻了出来,重新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将案中原来已经释放回家的一名乡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斩首示众。”
还有一篇网文说得更是有鼻子有眼睛:“十六年后,宋神宗去世,哲宗年幼,高太后起用司马光总理朝政。没想到,多年来司马光竟一直对‘阿云案’耿耿于怀,上台后,立刻翻案,将阿云以‘大逆’的罪名处死。司马光这么做完全就是挟怨报复,草菅人命。而且,此恶例一开,以后历代,只要是妻子谋杀丈夫,不论动机什么,成功与否,有无自首情节,都几乎必死;相反,丈夫谋杀妻子,则往往被从轻发落(如明大画家徐渭谋杀了妻子,只被判刑七年)。毫无疑问,阿云和其他数不清的女性便因为司马光的顽固和蛮横,成了所谓礼教的无辜牺牲品,而此时的司马光也由一个‘砸缸救人’的小英雄,蜕变为一个用‘礼教杀人’的大魔头。”
这些网文的依据大概是:元丰八年,宋神宗驾崩,哲宗继位,司马光拜相,再议(而不是再审)阿云案,促使哲宗颁下一份新的诏敕:“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这份新诏敕意味着,熙宁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将不再适用于强盗伤人案。(www.xing528.com)
不求甚解的网友便据此认定“司马光终于杀了那女孩”。由于这类扯淡的网文流传甚广,误导了很多人。因此,有必要澄清一下。
实际上,我们能检索到的宋人史料,从来都没有说阿云被司马光杀了。司马光不可能处死阿云,因为阿云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权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果修订,都不能重新审理阿云案。
而且,我们都知道现代法治有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叫作“法不溯及既往”,即不能用今日所立之法约束昨日之行为。这样的司法原则至迟在宋代已经确立下来,为宋人所强调与遵守:“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断过,不得引新条追改。”显然,宋哲宗新敕的效力是不可溯及阿云案的。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宋人才认为法可溯往,即新的法律颁布、生效之时,罪犯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暴露;或者其犯罪行为虽已暴露,但法院尚未判决,那么这个时候,司法机关便可以援引新的法律进行裁决,但是,必须遵循“就轻不就重”的原则:“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论决而改法者,法重,听依犯时;法轻,从轻法。”
司马光其实也无意于杀死阿云,用他的话来说:“阿云获贷死,已是宽恩;许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司马光所忧心者,并不是阿云个人的下场,而是阿云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谋杀已伤,自首减等”成为代替刑律的敕命,导致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司马光执政之后,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推翻熙宁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犯了谋杀罪的人,在已经造成受害人损伤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自首,可以获得减刑。司马光只是推翻了这一条法律条文,并不是重新审理阿云案。
不过,我们可以确定:如果阿云生活在清代的乾隆盛世,则必死无疑。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清廷纂修《历代通鉴辑览》,乾隆皇帝亲自撰写了数万言评语,这御批中就提及北宋阿云之狱:“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自首之条?许遵率请未减,已为废法,即科以故出而罢之,亦不为过。刘述身为刑官,执之诚是。安石乃袒遵而诋述,且定谋杀首原之令,不特凶妇因曲宥以漏网,非所以饬伦纪,县城使奸徒有所恃而轻犯,尤不足以止辟。安石偏执妄行,不复知有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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