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时间和执行时间差异。
施工图预算一般先编制,后执行。因编制时间和执行时间差异导致的价差,编制者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预测一个价格浮动系数,或者在编制总投资时计算一项“调价预备费”来解决。
(2)难以预料的子目出现。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难以预料的子目出现导致的价差,一般在总投资编制时计算一项“基本预备费”来解决。
(3)地区差价。
工程预算应用工程所在地的单价,或用该地区中心城市的单价进行编制,避免出现地区价差。
(4)工程结算时考虑的价差。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价差带来的风险。从市场调查预测开始,在投标活动、中标签约、生产准备、施工生产和竣工结算中均应考虑价差。在中标签约时,双方应协商一种调差方式来调整价差。调差的方式很多,可根据工程项目、市场涨幅、工程所在地环境等情况选择。无论用哪种方式调差,均要记录在合同中,供双方守信。
2.价差调整方法
如果在施工中,因单价或者数量变动而引起价差,其调差方法如下。
(1)人工费的调差。
人工工日量差=实际耗用工日数-合同工日数
人工费价差=实际耗用工日数×(实际人工单价-合同工日单价)
(2)材料费的调差。
按材料不同逐一调整价差,称单项调差法。
主材料采用单项调差法,而辅助材料和次要材料采用一个经双方协商的占主要材料费的比例系数来进行调整,这种方法叫系数调差法。这种方式存在一定误差。
某项材料量差=实际材料用量-合同材料用量
某种材料价差=实际材料用量×(主材实际单价-合同单价)×(1+辅助材料调整比例或调整系数)
(3)机械台班费的调差。
施工机械价差调整方法与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相同,按不同的机械逐一调整即可。
3.工程结算价差的调整方式
(1)按实调整结算价差。(www.xing528.com)
双方约定凭发票按实结算时,双方在市场共同询价认可后,所开具的发票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
(2)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
招标方和承包方约定,用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作为承包合同价时,根据合理工期,并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月度或当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工程承包合同价进行调整。
(3)用指导价调整。
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文件进行价差调整,或按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主要材料指导价进行调整,这是较为传统的调整方法。
(4)用价格指数公式调整。
用价格指数公式调整,也称为调值公式法,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合同价调整用的公式,是一种动态调整方法。
对某一种材料调差,计算式为
某项材料价差额=某项材料总数量×材料合同价×价格指数
工程进度款结算调整及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同价的调整,用以下计算公式
式中:P——调整后工程合同价款或工程进度结算价款;
P0——未调整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工程准备结算的进度款;
a0——固定因素部分,即合同价款或工程进度款中,造价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
a、b、c…——合同价款或工程进度款中,各需要调价部分(如人、材、机费用等)占合同总价的比重系数,其各比重系数之和应为1,即a0+a+b+c+…=1;
A0、B0、C0…——a、b、c等比重系数所对应因素的基期(签订合同时)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a、b、c等比重系数所对应因素报告期(现行、结算时)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应用价格指数公式调整价差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a0固定部分应尽可能小,通常取值范围为0.15~0.35。
②A0、B0、C0等和A、B、C等价格指数或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建设工程造价站)公布或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或监理方审核同意。在选择这些费用因素时,一般选择数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性的费用因素。
③a、b、c等询价比重系数也是工程成本的比例,一般由承包方根据项目特点测算后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并在清单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有时也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在实际施工中,总监理工程师发现不合理并进行测算后,有权调整和改正这些比重系数。
④各项调整费用因素和比重系数,均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和记录,供双方履行,在国际工程中,调差幅度一般在超出5%时才予以调整。如在有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当价差应该调整但其金额不超过合同原价的5%时,由承包方承担;在5%~20%时,承包方承担其中的10%,发包方承担90%;超过20%时,双方必须另外签订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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