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对建筑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含义再进一步说明后,再说明结算与决算的区别。
建筑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它由承担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控制投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招标工程制定标底价的依据。
建筑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技术经济文件。它由承担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发送建设单位核定签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建筑工程决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工程项目(又称“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建设项目或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它包括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它是主管部门考核工程建设成果和新增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建筑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决算内容组成部分之一。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是以它所有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建设项目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编制单位不同。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而工程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业主)编制。
(2)编制范围不同。工程竣工结算一般主要是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而竣工决算是以一个建设项目(如一个工厂、一个装置系统、一所学校、一个机场、一条铁路、一座水库等)为单位进行编制的,只有在整个项目所包括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后才能进行编制。如果是一个公用系统相联系的联合企业,只有当各分厂所有工程项目竣工后,才能进行编制。
(3)费用构成不同。工程竣工结算仅包括发生在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范围以内的各项费用,而竣工决算包括该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到全部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有形资产费用和无形资产费用两大部分)。
(4)文件用途不同。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了结甲、乙双方经济关系和终结合同关系的依据。同时,又是施工企业核定生产成果,考虑工程成本,确定经营活动最终效益的依据。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业主)考核工程建设投资效果、正确确定有形资产价值和正确计算投资回收期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5)文件组成不同。单位建筑或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一般来说,仅由封面、文字说明和结算表三部分组成。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原国家建委“建施字〔1982〕50号”文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关于大、中型或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有关表格,见表9.2~表9.5。
为了方便学习,现将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部分内容编录于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表9.2~表9.5)。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www.xing528.com)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表9.2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
表9.3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续 表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基建结余资金。
表9.4 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
表9.5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1.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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