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华
摘 要:兵作为中国兵家元典的元关键词,在中国军事史和兵学史上,用于表述一系列军事概念,其中主要有三个义项:兵器、军人和战争。本文拟就此三个义项,依据中国兵家元典的理论阐释,参照其他典籍的相关论述,讨论“兵”系关键词的形成和演变。
关键词:兵家 兵器 军人 战争
一
兵是一个会意字,甲骨文作“”,金文作“”,小篆作“”。《说文解字》曰:“兵,械也。从廾持斤,并力之皃。”段玉裁注:“械者,器之总名。器曰兵,用器之人亦曰兵。下文云‘从廾持斤’,则制字兵与戒同意也。”[1]盖兵之字形,上部“斤”指斧钺,下部“廾”指双手,“廾”“斤”合在一起,象征双手持斤,其本义指兵器。
在中国兵家元典中,兵器之“兵”使用较频繁者,当属《司马法》。今通行本《司马法》包括5篇:《仁本》《天子之义》《定爵》《严位》《用众》。通检各篇,“兵”字出现25次,主要指兵器。如《仁本》曰:
王霸之所以治诸侯者六:以土地形诸侯,以政令平诸侯,以礼信亲诸侯,以材力悦诸侯,以谋人维诸侯,以兵革服诸侯。
《天子之义》曰: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
虽交兵致刃,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
介者不拜,兵车不式。
《定爵》曰:
顺天、阜财、怿众、利地、右兵,是谓五虑。
右兵,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
《严位》曰:
凡战,以力久,以气胜;以固久,以危胜。本心固,新气胜,以甲固,以兵胜。
凡车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轻胜。
舍谨兵甲,行阵行列,战谨禁止。
凡马车坚,甲兵利,轻乃重。
凡众寡,既胜若否,兵不告利,甲不告坚,车不告固,马不告良,众不自多,未获道。
《用众》曰:
选良次兵,是谓益人之强。
这里所谓“兵革”,即兵器和甲胄;所谓“甲兵”“兵甲”,即铠甲和兵器,泛指武器装备。所谓“兵车”,即战车,是运载军人或军用物资的车辆,包括轻车、革车等。所谓“右兵”,意谓注重使用兵器,盖彼时以右为尊。所谓“五兵”,通常包括戈、殳、戟、酋矛、夷矛。《周礼·夏官·司兵》曰:“掌五兵五盾。”郑玄注:“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这是先秦时代车兵配备的制式兵器。其中,安装长柄者为“长兵”,而短柄者为“短兵”。所以,从兵器配置上说,长兵器保护短兵器,短兵器救助长兵器。
《孙子兵法》偏重于论述军事谋略,较少涉及兵器之“兵”。仅见《作战》曰:“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行军》曰:“奔走而陈兵者,期也。”《地形》曰:“将弱不严,教道不明,吏卒无常,陈兵纵横,曰乱。”所谓“钝兵”,指损坏兵器。“陈兵”,指摆放兵器。战时兵器遭到损坏,或者摆放混乱,都可能导致战败。
在先秦兵家元典中,《吴子兵法》使用兵器之“兵”的频率较高。今通行本《吴子兵法》包括6篇:《图国》《料敌》《治兵》《论将》《应变》《励士》。通检各篇,“兵”字出现25次,有一半是指兵器。如《料敌》曰:
其有工用五兵、材力健疾、志在吞敌者,必加其爵列,可以决胜。
有不占而避之者六:……五曰师徒之众,兵甲之精。
《治兵》曰:
每变皆习,乃授其兵,是为将事。
一鼓整兵,二鼓习陈,三鼓趋食,四鼓严辩,五鼓就行。
《应变》曰:
谷战,虽众不用,募吾材士与敌相当,轻足利兵以为前行,分车列骑隐于四旁。
《励士》曰:
夫发号布令而人乐闻,兴师动众而人乐战,交兵接刃而人乐死。此三者,人主之所恃也。
这里所谓“治兵”,指军事训练和军队管理,非仅就兵器而言。所谓“整兵”,指整理武器装备,依照彼时的教战令,即要求“短者持矛戟,长者持弓弩,强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吴子兵法·治兵》)。在吴起看来,搞好军队建设,要加强军事训练和军队管理,也要重视武器装备。
《尉缭子》论述军事问题,同样较多涉及兵器之“兵”。如《天官》曰:
(攻城)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备具,财谷多积,豪士一谋也。
《攻权》曰:
明主战攻日,合鼓合节以兵刃,不求胜而胜也。
《守权》曰:
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尽在郭中,乃收窖廪,毁拆而入保,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
必鼓其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并于前,分历毁瘠者并于后。
《武议》曰:
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
武王不罢士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
在《尉缭子》一书中,第一次使用“兵器”一词,其义是指武器,即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破坏敌方作战设施的器具。在战争指导方面,尉缭强调“坚甲利兵,劲弩强矢”的作用,反映出对军事技术的重视。在《六韬》一书中,“兵器”一词也出现过多次。如《龙韬·王翼》曰:“兵法九人,主讲论异同,行事成败,简练兵器,刺举非法。”《虎韬·军用》曰:“修治攻具,砥砺兵器。”这说明“兵器”作为兵器之“兵”的替代词,在战国后期得到广泛的使用。
还有,《孙膑兵法》亦常用兵器之“兵”。如《擒庞涓》曰:“平陵,其城小而县大,人众甲兵盛,东阳战邑,难攻也。”《威王问》曰:“必臧其尾,令之能归。长兵在前,短兵在后,为之流弩,以助其急者。”《五教法》曰:“兵革车甲,阵之器也。”这里所谓“甲兵”“长兵”和“短兵”“兵革车甲”等词语,其词义与上述相同。
此外,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兵器之“兵”都很常见。如《诗·秦风·无衣》:“王于兴师,修我甲兵。”《周礼·夏官·戎仆》曰:“凡巡守及兵车之会亦如之。”《孟子·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于民,……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韩非子·解老》:“凡兵革者,所以备害也。”这说明“甲兵”“兵车”“兵革”等,作为武器装备的称谓,在先秦时代都是常用词语。
二
“兵”之本义,又指军人,即在军队中服役的人员。前引段玉裁注《说文解字》,谓“器曰兵,用器之人亦曰兵”。王筠接着说:“秦汉以下,始谓执兵之人为兵,犹古呼擐甲之人为甲也。”[2]张舜徽不赞同王说,进一步地辩解说:“造文之初,兵字从什持斤,此非指人而何?况兵字古文已从人廾干,意更明显。征之先秦古书,谓执兵之人为兵者,所在皆是,不能悉数。……王氏谓‘秦汉以下,始谓执兵之人为兵’,非是。”[3]这说明自有“兵”字起,“兵”即含有军人之义。然则分析军人之义,以个体言指士兵,以组织言指军队。
在先秦兵家元典中,军人之“兵”使用频率较高者,当属《孙子兵法》。通检《孙子兵法》十三篇,“兵”字出现过70次,主要指军队和士兵。如《作战篇》曰:
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
《谋攻篇》曰:
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
《形篇》曰: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胜兵若以镒称铢,败兵若以铢称镒。
《虚实篇》曰:
以吾度之,越人之兵虽多,亦奚益于胜败哉?
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
《军争篇》曰:
善用兵者,避其锐气,击其惰归。
《九变篇》曰:
将通于九变之地利者,知用兵矣。……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
《行军篇》曰:
兵非益多也,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
《九地篇》曰:
谨养而勿劳,并气积力,运兵计谋,为不可测。
兵士甚陷则不惧,无所往则固,深入则拘,不得已则斗。是故其兵不修而戒,不求而得,不约而亲,不令而信。
四五者,不知一,非霸王之兵也。夫霸王之兵,伐大国,则其众不得聚;威加于敌,则其交不得合。
在《孙子兵法》一书中,“用兵”出现过19次,虽然可以理解为使用兵器,但较准确的解释是动用军队,进行战争。所谓“用兵之法”,即用兵作战的原则和方法。所谓“胜兵”,即胜利的军队;“败兵”,即失败的军队。在孙子看来,胜利的军队就像以镒称铢,占据绝对的优势;失败的军队就像以铢称镒,处于绝对的劣势。所谓“兵士”,指战士、士卒。所谓“越人之兵”,实指越国的军队。所谓“霸王之兵”,是指王者、霸主的军队。这样的军队攻伐一个大国,该国的民众就来无法聚集;若是兵威加于敌国,原来的盟友就不敢联合。
《吴子兵法》使用“兵”字,除指兵器之外,多指军队和士兵。如《图国》曰:
愿闻治兵、料人、固国之道。
《料敌》曰:
用兵必须审敌虚实而趋其危。
《治兵》曰:
进兵之道何先?(www.xing528.com)
与之安,与之危,其众可合而不可离,可用而不可疲,投之所往,天下莫当,名曰父子之兵。
用兵之害,犹豫最大;三军之灾,生于狐疑。
用兵之法,教戒为先。
《论将》曰:
善行间谍,轻兵往来,分散其众,使其君臣相怨,上下相咎,是谓事机。
《吴子兵法》第一次以“治兵”为篇名,专门讨论军队建设问题,凸显出军队建设的重要性,更促使“治兵”成为一个重要关键词。所谓“父子之兵”,比喻将帅和士卒如同父子的关系,这样的军队患难与共,团结一致,所以能所向无敌。所谓“轻兵”,本义即车兵,此指轻装部队,行动较为迅速,常用于执行特殊任务。
在其他兵家元典中,《尉缭子》使用军人之“兵”的频率同样较高。如《兵谈》曰:
治兵者,若秘于地,若邃于天,生于无。
《制谈》曰: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
士失什伍,车失偏列,奇兵捐将而走,大众亦走,世将不能禁。
独出独入者,王霸之兵也。
《战威》曰: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者,心之机也。
田禄之实,饮食之亲,乡里相劝,死生相救,兵役相从,此民之所励也。
《攻权》曰:
兵以静固,以专胜。
分险者无战心,挑战者无全气,斗战者无胜兵。
权敌审将,而后举兵,故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敌境。
《武议》曰:
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
《勒卒令》曰:
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
《兵教上》曰:
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
凡明刑罚,正劝赏,必在乎兵教之法。
此之谓兵教,所以开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令上》曰:
善御敌者,正兵先合,而后扼之,此必胜之术也。
《尉缭子》注重论述军队建设问题,所谓“王霸之兵”,大概取自《孙子兵法》,但与孙武所论略有不同,强调战争的主动权,军队行动要确保主动性,做到独往独来。所谓“一人之兵”,大抵出自孙武所谓“善用兵者,携手若使一人”,“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孙子兵法·九地》),指军队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如同一个人行动那样。所谓“兵教”,即军队的教育活动,包括军事训练的方法、步骤和相关的奖惩制度,是尉缭重视军队建设的集中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有什么样的军队就有什么样的战争,军队的基本素质支配着战争的胜败。在战争频仍的战国时代,每一个学派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论述军队建设问题。如战国后期,荀子基于儒家的立场,对于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军队作出评价,提出了“王者之兵”“仁人之兵”“和齐之兵”“亡国之兵”“危国之兵”“末世之兵”等概念,认为商汤、周武的军队是“仁人之兵”,齐桓、晋文的军队是“和齐之兵”,齐国的军队是“亡国之兵”,魏国的军队是“危国之兵”,秦国的军队是“末世之兵”,并且通过比较,进一步地得出结论:“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荀子·议兵》)照此说来,所谓“仁人之兵”“王者之兵”,作为崇尚“仁义”,奉行“王道”的军队,才能无敌于天下。
先秦儒家有关军队的论述,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兵家的发展。后世兵学家讨论军队问题,经常是糅合各个学派的观点。如明朝初期,刘寅注解《武经七书》,就把历代军队分为三等,“上焉者,仁义之兵也;中焉者,节制之兵也;下焉者,权诈之兵也。仁义之兵,汤武是也;节制之兵,桓文是也;权诈之兵,孙吴是也。权诈不如节制,节制不如仁义。仁义之兵,道、天、地、将、法五者悉备焉。节制之兵,天、地、将、法则有之,论道则不过假仁义而已矣。权诈之兵,或有因天时而取胜者,或有因地利而取胜者,将、法未尝不有焉,而道不过恩信惠爱以结人心耳。学仁义之兵不得,则为节制之兵可也;学节制之兵不得,则为权诈之兵亦可也。”(《武经七书直解·唐李问对直解卷下》)这是从历史的角度评论军队,崇尚“仁义之兵”而贬损“权诈之兵”,体现出引儒释兵的特点。
三
兵之本义指兵器,使用兵器者为军人,军人所作者为战争,故“兵”引申为战争。战争作为国家的大事,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民众的生死,备受中国兵家的关注。围绕战争和战争指导问题,先秦兵家经过反复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深刻的见解。
在先秦兵家元典中,使用战争之“兵”较频繁者,当属《孙子兵法》。如《计篇》曰: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兵者,诡道也。
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作战篇》曰:
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
兵贵胜,不贵久。
《谋攻篇》曰: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形篇》曰:
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
《虚实篇》曰:
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军争篇》曰:
兵以作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
《地形篇》曰:
知兵者,动而不迷,举而不穷。
《九地篇》曰:
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
兵之情,围则御,不得已则斗,过则从。
《用间篇》曰:
此兵之要,三军之所恃而动也。
《孙子兵法》开宗明义地把战争当作国家大事,要求君主和将帅进行深入的研究。所谓“兵家”,指研究军事问题,从事战争活动的专家。所谓“上兵”,指用兵作战的上策,即运用谋略战胜敌人。所谓“兵法”,指用兵作战的方法,即战争指导的方法或指挥作战的方法。所谓“兵形”,又称“兵之形”,指军事行动的态势。所谓“兵之情”,简称“兵情”,指军事行动的情势。所谓“知兵者”,就是通晓军事,了解战争的人。从上述引文来看,孙武使用战争之“兵”,主要论述战争指导的原则和方法,而较少涉及战争观,对战争的性质、起因及终结等问题,缺乏较细致的论述。
《孙子兵法》之后,有关战争观的问题受到历代兵家的关注,产生了一系列新概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战争之“兵”与“义”相结合,构成“义兵”一词。战国前期,吴起从战争的起因探究战争的性质,把战争分为五种类型,依次是“义兵”“强兵”“刚兵”“暴兵”和“逆兵”。
凡兵者之所以起者有五:一曰争名,而曰争利,三曰积(德)恶,四曰内乱,五曰因饥。其名有五:一曰义兵,二曰强兵,三曰刚兵,四曰暴兵,五曰逆兵。
所谓“义兵”,是指“禁暴救乱”之兵,即消除暴虐、挽救动乱的战争。这种战争与其他四类战争相比较,可以称为正义战争。在吴起看来,应对“义兵”只能依靠礼治,即所谓“义必以礼服”。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受到后世兵家的高度重视。
与这一视角相近,尉缭撰著《尉缭子》,着眼于战争与政治的关系,分析战争之“兵”的性质,提出了明确的战争观。如《战威》曰: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
《武议》曰: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
《兵令上》曰:
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能审此二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专一则胜,离散则败。
这里把战争的目的确定为“诛暴乱、禁不义”,就等于肯定了“义兵”的社会功能。在尉缭看来,军事是手段,政治是目的;军事是现象,政治是本质。能弄清两者的关系,就懂得胜败的道理。政治用于审视利害,辨别安危;军事用于打击敌人,保卫国家。这两者若得统一,就能够取得胜利;两者若是分离,就必然遭到失败。
有关战争的本质问题,还得到一些思想家、政治家的关注。荀子较明确地指出:“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非争夺也。故仁人之兵,所存者神,所过者化,若时雨之降,莫不说喜。”(《荀子·议兵》)这是从战争的目的立论,肯定战争的社会功能。战争以禁暴除害的特性,赢得人们的普遍赞成。吕不韦主编《吕氏春秋》,在确认“古之圣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的基础上,针对“义兵”的特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根据吕氏门客的论述,所谓“义兵”,就是铲除暴虐统治的战争,就是调整政治秩序的战争,就是得到民众拥护的战争。“故义兵至,则邻国之民归之若流水,诛国之民望之若父母,行地滋远,得民滋众,兵不接刃,而民服若化。”(《吕氏春秋·孟秋纪·怀宠》)这就从战争的目的、效果两方面给“义兵”赋予合法性和正义性。
先秦兵家的“义兵”观念,影响着中国兵学的发展。经过秦汉到唐朝中期,赵蕤依据战争的主要原因,仍然把战争分为五种类型:“救乱诛暴,谓之义兵,兵义者王;敌加于己,不得已而用之,谓之应兵,兵应者胜;争恨小故,不胜愤怒者,谓之忿兵,兵忿者败;利人土地宝货者,谓之贪兵,兵贪者破;恃国之大,矜人之众,欲见威于敌,谓之骄兵,兵骄者灭。”(《长短经·兵权》)所谓“义兵”“应兵”是正义战争,“忿兵”“贪兵”“骄兵”是非正义战争。这一观点可视为《吴子兵法》和《吕氏春秋》相关论述的翻版。
四
综上所言,先秦兵家对元关键词“兵”的阐释,构筑起一个“兵”系关键词,其中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兵器之“兵”、军人之“兵”和战争之“兵”。“兵”作为兵家元典的元关键词,以器物言指兵器,以使用器物者言指军人,以使用器物的行为言指战争,这三个义项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中国兵家元典来看,这个关键词系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兵器之“兵”包括兵器、兵革、兵车、兵甲和甲兵、长兵和短兵等;军人之“兵”包括兵士和士兵、正兵和奇兵、胜兵和败兵等;战争之“兵”包括义兵、强兵、刚兵、暴兵和逆兵等,尤其是提出兵家、兵法、兵道、兵形等概念,充实了先秦兵家的内涵。正是凭借这些丰富的内涵,“兵”衍生出一个关键词系,支撑着中国兵学的整体架构。
中国兵家元典构筑的“兵”系关键词,不仅总结了先秦兵学的理论成就,而且综合了先秦诸子的思想精髓,置于中国文化元典系统来看,具有一些显著的学术特征。这一“兵”系关键词的构筑是以兵器为切入点,从兵器到军队,进而对战争做出深刻的论述。《尉缭子·武议》曰:“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又《兵令上》曰:“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六韬·文韬·兵道》曰:“圣王号兵为凶器,不得已而用之。”《三略·下略》曰:“夫兵者,不祥之器,天道恶之,不得已而用之,是天道也。”这些论述集中反映出“兵为凶器”的基本观念。
倘若扩大一点学术视野,还能看到不少相似的论述。《老子》第三十一章曰:“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范蠡曰:“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吕氏春秋·仲秋纪·论威》曰:“凡兵,天下之凶器也;勇,天下之凶德也。举凶器,行凶德,犹不得已也。”这说明先秦兵家、道家基于对兵器之“兵”的理解,对战争之“兵”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对战争持排拒的态度,鉴于战争所带有的危害性,总是说不得已而用之。因此,“兵为凶器”不仅是先秦兵家的基本观念,而且是先秦道家的思想精髓。
再从法律史的角度看,“禁暴除乱”作为战争的本质,不仅体现着先秦兵家的现实关怀,还得到传统法理的精神支撑。《司马法·仁本》曰:“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商君书·画策》曰:“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这样解说战争的本质,既有理想主义的一面,也有功利主义的一面。从另一方面来说,《国语·鲁语》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汉书·刑法志》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这是兵刑合一、大刑用兵的法治理念,既凸显出战争的合法性,也体现出法律的正义性。这种法治理念影响深远,直到宋代方逢辰的《名物蒙求》,仍然要说“小争则讼,大争则兵,乃置军旅,将帅专征”,还是把战争当作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注释】
[1]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04页。
[2]王筠:《说文句读》卷五,中国书店1993年版,第30页。
[3]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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