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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义之法的研究-文化关键词研究

时间:2023-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董仲舒之前,汉代的“义”思想主要集中在陆贾和贾谊身上。这样“诡其处而逆其理”地运用“仁义”,不仅达不到“安人”和“正我”的目的,还会引起国家社会动乱。由此,董仲舒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由上可见,董仲舒释“义”既踵武前贤,又有所新创。为了更清楚地突出强化“两从”的重要性,董仲舒紧接着提出了“一以奉天”的准则。

董仲舒义之法的研究-文化关键词研究

董仲舒之前,汉代的“义”思想主要集中在陆贾贾谊身上。“陆贾鉴于秦亡教训,提出治国要施行仁义,治民主清静无为,把儒家‘仁义’和道家‘无为’作了理论通融。贾谊也主张以仁义治国,同时主张兴礼乐以定社会尊卑秩序,故贾谊的义观念倡民本、重礼义、主有为。”[22]董仲舒作为汉代著名春秋公羊学大师,其义观念,尤其是君臣君民之义,都和《春秋》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董仲舒本着“厚躬薄责”之旨首次对“仁义”进行对比分析[23],既丰富了中国古代“仁义”思想发展史,又开创了中国古代“义”观念新局面。

《春秋繁露·仁义法》开篇明义,首先借字形别名,以“仁”从“人”,“义”从“我”对“仁”和“义”进行了严格区分,并为两者“正名”:“《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24]

其次,指出不察、不省“仁义”之分的重要危害及其成因:“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暗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25]在董仲舒看来,“仁之于人”和“义之于我”是“仁”和“义”在运用对象上的根本差别,其功能则分别是“安人”和“正我”。如果混淆了对象,“以仁自裕”,必然会打着“爱人”的幌子,爱自己而不爱别人,甚至损人利己;而“以义设人”,则必然会站在“义”的制高点上,苛求他人,甚至责备他人。这样“诡其处而逆其理”地运用“仁义”,不仅达不到“安人”和“正我”的目的,还会引起国家社会动乱。

再次,结合《春秋》分别对“仁之法”和“义之法”进行了详细说明:“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26]而在探讨《春秋》“义之法”时,董仲舒列举了四件史实:“楚灵王讨陈蔡之贼”“齐桓公执袁涛涂之罪”“阖庐正蔡楚之难”和“潞子之于诸侯”。前三件《春秋》之所以都“夺之义辞”,“弗予为义”,是因为楚灵王、齐桓公、阖庐三位君王虽能“正人”,而“我不自正”:楚灵王不仅弑君自立,且动机不良,灭陈、蔡后直接将其并入楚国;齐桓公假途于陈而伐楚,因齐军纪律涣散被陈国大夫袁涛涂不欲其返扰民,诱骗陷于沼泽,本身即有难咎之罪;吴王阖庐虽能打败楚国,为伍子胥报复父兄被楚平王错杀之仇,为蔡平复楚国欺侮蔡昭公而伐蔡之难,是典型的“正人”之举,但阖庐亦弑君自立,不能“正我”,且吴军进入楚国都城后淫乱不正。唯有赤狄之潞子,虽“无所能正”(包括“正人”),却因其“为善”“离于夷狄”,能正身而行(即“正我”),故而被《春秋》予之“有义”。

由此,董仲舒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且与孔子的“身正”“正身”思想完全相通。如《论语·子路》曾反复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也正缘于此,董仲舒认为“我无之求诸人,我有之而诽诸人”是一种“逆理”行为,所有人都不可能接受。(www.xing528.com)

然后,承延“义者,宜也”之旧训,揭示“以义正我”的具体方法:“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27]在董仲舒看来,“义”合“宜”“我”而为一,应有“宜”和“我”两个要素组成:“宜”是合适、合宜,侧重行为的价值取向;“我”是主体,侧重行为的作用对象。“宜”和“我”在此名异实同,换言之,“义”唯有“在我”才是合宜的。这样,“义”的躬身自行性、自主能动性便落到了实处。所以董仲舒说“自好”(即“好义”)并“有为”,便会“自得”;而“不自好”(即“不好义”),即便“有为”,也会“自失”。

最后,总结全篇,以“义与仁殊”为着眼点,在“求仁义之别”的同时,通过“内治反理以正身”“外治推恩以广施”的具体方法,深化了“仁造人”“义造我”之观念。单从“义”看,董仲舒的“内治”(即“治身”)关涉有四:其一,孔子语樊迟曰:“治身者,先难后获”;其二,《诗》曰:“‘坎坎伐辐,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后其食”;其三,《春秋》“小恶在外弗举,在我书而诽之”;其四,《论语》君子“自攻其恶”。此四则材料都是“义”行的具体化,都体现了“以义正我”,严于律己的光辉形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董仲舒说“义”不仅“在我”,而且“造我”。

由上可见,董仲舒释“义”既踵武前贤,又有所新创。结合其“宜我合一”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所谓“从义”应是指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合宜的、公正的、正义伦理道德规范。随着时代变化,其具体内容可能不同,即便是同一时代语境,也还会因不同的“我”而异,但合宜、公正、正义、仁道一以贯之。而董仲舒所谓“从变从义”则指:对《诗》《易》《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理解和解释虽然可以“无达诂”“无达占”“无达辞”,即不同的阐释者根据自己的“前理解”或“偏见”都可以采取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释,但是其解释必须遵循一个前提,那就是“义”,即儒家公正合宜的道德伦理规范。为了更清楚地突出强化“两从”的重要性,董仲舒紧接着提出了“一以奉天”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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