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积极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迅速扭转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的局面。当时,蓟县的小米、玉米、食盐、火柴、白市布、皮棉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度飞速上涨,纸币泛滥成灾。至1948年年底,人们对当时使用的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等纸币失去信心,社会经济交往均以小米计价标准,代替货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根据上级指示,为了群众免受通货膨胀带来的痛苦,按照中央、省委指示,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流通的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实行彻底肃清政策,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废除以前混乱的货币制度,收回解放区流通的地方货币,禁止一切外币和金银在市场上流通买卖,宣布以人民币为国家法定的基本货币,并号召全县人民全力支持人民币的发行工作。为了杜绝银元的流通,清理金融市场,县委、县政府加强了行政管理和宣传力度,对贩运、倒买倒卖的投机奸商,加强缉私查处。同时,组织银行及时进行挂牌收兑工作,使金融市场逐步得到了稳定。
在此期间,不少投机商人为了控制物资,利用贫苦农民缺粮少钱的困境,一面向缺粮农民抛售囤积的陈粮,一面抢购、囤积新粮,大搞投机倒把活动,坑害贫苦农民,利用“大斗进、小斗出”的办法,从中获利。农民收获的粮食,大部分是通过粮油集市进行交易的。新粮收获后,农民到集市用粮食换取生产生活用品。蓟县集市粮油价格因京津唐地区粮油行情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波动较大。县内的粮商和面粉加工厂竞相抢购、贩运,与国家争夺粮食货源。(www.xing528.com)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蓟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合理的粮食季节差价、兑换比例。规定小麦换玉米为1∶1.4;小麦换小米为1.2∶1.3,有效控制和削弱了粮商的中间盘剥。全县由财粮科负责粮食市场的收购和销售业务。当市场上的粮价高于国家牌价时,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农民;当新粮上市,粮价低于国家牌价时,便大量收购农民的粮食,以此维护农民的利益。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还组织县供销合作社积极帮助农民开展收购和推销农副土特产品工作,遵循“工业品适当低于市场价格,农副产品适当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供应农民急需的棉布、食盐、火柴、煤油等生活日用品,收购、推销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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