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是隋文帝“内政”建设上做的第一件大事,第二件大事是修订律例,改革司法制度。北周时期的法律既混乱又残酷,“用法深重、诛杀无度”,搞得人人自危,众叛亲离。隋文帝未登基以前,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早在担任南兖州总管时,他就对心腹说:“人主之所为也,感天地,动鬼神,而《象经》多纠法,将何以致治?”这里的“人主”说的是宇文邕,《象经》是宇文邕颁布实施的《刑书要制》,隋文帝的意思是宇文邕英明神武,做了许多感天动地的事情,但他所推行的《刑书要制》非常严苛,这又如何能让天下太平呢?在隋文帝看来,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要依靠法制,只有良法才能善治。
正因为有这样的认识,隋文帝创建隋朝后,立即着手建立崭新的国家制度和法律,让整个王朝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运行。他下诏令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组成专门班子,负责修订刑律,裴政为具体负责人。《隋书·裴政传》记载∶“(裴)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余人,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政。”新的律法被称为《开皇律》。
《开皇律》当年就编撰完成,在汲取先朝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了非常大的进步。杨坚下诏在全国颁行,不过,在如此短时间内就编制完成一部庞大的律法,纰漏之处在所难免。虽然废除了车裂、枭首等残酷的死刑,但依旧保留了不少前代苛刻的规定,所以新律实行不久,就出现了不少问题。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批阅刑部的奏报,看到断狱数目在数万件之上,这一数字深深震撼了他。隋文帝认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罪犯太多不是因为犯罪增多所致,而是由于前代的苛刻律法尚未完全除尽所致,而新律又过于严密,让人不经意间就会触碰刑律。于是又下令苏威、牛弘修改新律,并明确了修订原则,即“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
修订后的《开皇律》拥有较高的立法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的优点在于:一是简明。北周律法原本有罪名一千八百多条,非常繁杂,百姓根本搞不清楚,经常无意间就触犯了刑罚。新律一下子将罪名减少到五百余条,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共计删除了三分之二的条文。
二是轻刑。废除了宫刑、鞭刑等酷刑。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等都做了减轻的规定,其中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下到一百下,笞刑自十下到五十下,每十下为一等。刑罚确实减轻不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三是完备。首次确定了轻重有序、规范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刑名分为五种,即死、流、徒、杖、笞。共计死刑、流刑、徒刑、身体刑四大类,封建五刑制自此确立直至明清。(www.xing528.com)
出于维护皇权的需要,好不容易从北周夺来的皇位,隋文帝不想再让别人惦记着。《开皇律》还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脱胎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义是危害国家和皇帝的行为,其他是违反封建礼教和家族伦理的行为,对于前者处罚很重,“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十恶”是罪大恶极的行为,即使皇帝大赦天下时也绝不赦免,因此也称为“十恶不赦”,一个新的成语就此诞生了。
此外,《开皇律》为了维护上层贵族利益,给予官僚贵族相当的法律特权,也就是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和议宾的“八议”规定,对于贵族官僚必须按这样的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据《隋书·刑法》记载∶“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这表明对于有身份的贵族和受教育的士人,其法律适用不同于一般庶民。
《开皇律》的颁行是隋朝建立后刑法的一次大改革,隋文帝想借助这部律法治理好天下。只是令他没想到的是这部律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被历代王朝所承袭,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律法,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没有突破整个法律框架,一直到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才予以废止,存续了一千三百年之久。《开皇律》能取得这样的成就,很重要的是它在制定过程中充分汲取了前朝历代的经验教训,换句话说,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集大成者。
《开皇律》的影响不仅限于后世,还影响到了周边国家。日本、朝鲜等看到有如此完备的法律体系,采取“拿来主义”,派遣人员前来学习,稍作修改后抄了过去,变成自己国家的律法,于是整个东亚逐渐形成了以《开皇律》的律法精神和原则为主体的东方法律体系。
拿破仑曾经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四千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一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忘记的,而且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说,隋文帝完全可以因这部《开皇律》而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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