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符号动物,人能够利用符号表达和传播信息,却也很容易被符号所掌控和欺瞒。俗话说“捉贼要赃”,不然的话,会出现贼喊捉贼的乱象,无法判断谁是真贼。“捉贼要赃”四个字中逻辑是:不要被人为的符号(喊贼)所蒙蔽,要举证客观的赃物,作为判断真相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文献都是人为写作的文本,其法律证明的效力并不很强。过去没有其他旁证,国学的传统研究范式只能是唯文献马首是瞻。脱离了传世文献,问学者就会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茫然无措。自从河南安阳地下发现殷商的甲骨文以来,罗振玉、王国维等有识之士把此类早于一切传世文献的书写资料,看成研究历史文化的新材料,称为二重证据。如今其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石刻、碑文、竹简、木简、帛书、玉书、玉版书、玺印、封泥等庞大的新资料群;后人又将人类学/民族学调研的活态文化、口传数据等称为第三重证据,希望能够让非文字的材料充当考据学的参照性旁证。而从国际视野看,非华夏和非中国的跨文化数据也有一定的参考比照作用,仍然归入第三重证据的范围。这样的应用实践就自然引出第二重证据的证据间性和第三重证据的证据间性问题,不过这一问题迄今尚未得到认真的探讨。举例而言,第二重证据包括一切出土的或新发现的非传世的文字材料: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石刻文、碑文、玉石文字(如侯马盟书和温县盟书,前者的书写载体为玉,后者的书写载体为石)、玺印、封泥、陶文、木刻或骨角等刻文、竹简、木简、帛书等。这样丰富多样的非传世、非书本的新数据,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比照和相互发明作用,以及这种互动对于考证古代文化整体信息所能够发挥的证明效应,就是本章所说的“证据间性”。近10年来,关于第二重证据和第三重证据的内涵及其相互之间的证据间性,很少得到关注,除了笔者指导的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的博士生在其博士论文[1]中有所涉及以外,尚未展开系统的专门探究。
2005年,笔者在四川大学的一次学术讲座以“四重证据”为主题,提示以国学传统的考据方法为根基,如何对接国际学术的跨学科研究潮流,寻求知识结构与研究方法的变革更新。讲座文稿后来整理成文,于次年正式发表。[2]那一次解说四重证据证明效果的案例是商代的精神圣物“玄鸟”之原型。主要论点是:如果殷商最高等级墓葬一再出土青铜、玉雕的和陶塑的、石刻的猫头鹰形象,那么当今学人就必须认真考虑其重复出现的极高频率,以及这一意象所潜含的神话意蕴,不再盲从毛、郑以来的汉代《诗经》注释学以殷商玄鸟为燕子的旧观点。四重证据专指物证,如出土文物和图像等。笔者随后几年的探索,侧重在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求证力度方面,先后写有《神话意象》《熊图腾—中华祖先神话探源》和《河西走廊:西部神话与华夏源流》等考察札记性的小书;还翻译了《活着的女神》[3]、《苏美尔神话》[4]等书,引入国际前沿的物证神话研究代表作,以及用二重证据(楔形文字泥版文书)和四重证据(苏美尔文明遗址及文物)重建一个完全失落的人类最古老文明—苏美尔文明。在此基础上,用四年时间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A类“中华文明探源的神话学研究”(2009—2012年),[5]尝试将国学的人文阐释方法与西学的科学实证方法相结合,针对国家当下较为尖端的文科重大难题展开协作攻关,也使四重证据法得到推广应用的机缘。这一批成果以论文系列方式,连续9年刊载于《民族艺术》的“神话—图像”专栏,以及《百色学院学报》的文学人类学专栏,至今仍在继续中。
社会科学效法自然科学,以追求实证和量化指标为方法特色。而人文学科以文史哲为主,其研究对象和方法大都无法获得实证效果,而以意义阐释为其特色。针对华夏文明起源的问题,我们尝试的方法范式是尽量利用多重证据之间相互发明和相互印证的效果,这就是所谓证据间性的作用。几年来的研究心得在于,可以依据比较神话学得出的普遍原理,摸索初民神话思维的规则,对出土文物与图像的神话意蕴作出阐释,重建史前信仰和观念,由此找出古人特殊行为的内在动机,对考古学给出的文化过程和行为模式作出动力学的解说,追求知其然和所以然的整体认识效果。一般而言,文字叙事小传统的文化现象之所以然,大都潜藏在前文字时代的大传统神话观念之中。例如,今人佩戴玉器珠宝,为的是装饰美化和提升品位,但是古人却不尽然。《红楼梦》描写贾宝玉佩玉,是与生俱来的,名叫“通灵宝玉”,上面镌刻着辟邪治疗等精神功能。先秦古籍如《楚辞》《山海经》等书中大量记录着以玉礼神的仪式行为细节。过去无法弄清此类行为是如何起源的?起源于何时?根据考古出土的史前玉器情况,今人终于能够得出初步结论:距今8 000年前最早的玉器出现在北方西辽河流域的兴隆洼文化时,就承载着丰富的神话和信仰内涵。随后到红山文化、大汶口文化和南方的良渚文化时,已经发展成为南北统一的玉教崇拜观念和大同小异的玉礼器组合体系,影响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玉文化制度,并在后世铸就儒家“君子比德于玉”的人格理想和道家玉皇大帝及瑶池西王母想象。通过先于甲骨文5 000年出现的玉器神话符号的叙事链条,当今学者足以透视到华夏文明起源史的深远根脉,及其神话观念的动力因素。这就凸显出第四重证据的非凡意义和广阔的开发前景。
文学人类学派自2005年提出创新方法论“四重证据法”以来,已有10多年时间。笔者作为这一新方法的倡导者,如今可以提示的点滴治学经验是,如何从传统的中文、历史、哲学、宗教、艺术等专业的狭隘知识范围中拓展开来,并且努力从中学语文教育塑造的作家作品分析的八股化窠臼中解放出来,密切关注新史学、人类学、宗教学、民俗学、考古学和艺术史等方面的交叉学科发展新动向与新趋势,尝试研究者知识结构的自我改进和更新。四重证据法的提出,其所追求的人文研究范式和新知识境界已经不光是审美的和赏析性的,而是带有历史重建性质的目标,将文字叙事文本的有限信息世界,拓展为语言文字信息与非语言符号信息并重的多媒体直观的文化文本世界。
图5-1 重庆巫山出土东汉鎏金铜牌饰标本A3:门阙,中央玉璧,上书“天门”二字(www.xing528.com)
(引自重庆巫山县文物管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三峡工作队:《重庆巫山县东汉鉴金铜牌饰的发现与研究》)
举例来说,20世纪9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四川和重庆等地发现的汉代石棺图像榜题文字及铜牌饰图像榜题文字(图5—1),成为四重证据和二重证据同时得以呈现的极佳契机,给整个汉代神话研究带来前所未有的重要突破。这一发现不仅对于解读和理解当时民间的墓葬建筑之观念动因提供直接的启迪,而且对于重建汉代人的死后世界想象图景,围绕此一图景的逝者灵魂升入天堂的具体途径及相关细节和道具等,都给出非常生动直观的证据。
就这些兼有图像和题字的石棺和铜牌饰而言,其图像所描绘的是汉代人的天国神话想象景致,其“天门”题字虽然仅有区区两个汉字,却能够表明图像中的门阙和神兽等都是用来标志超现实幻境的天国之门的,而不是世俗人间的现实生活写照。如此一来,图像的神话性质及内容得到准确无误的提示,天国想象的具体场景则由天国图像作出整体的展现。从证据法的意义上看,汉代文物榜题的“天门”二字无疑属于二重证据,而文物整体连同其刻画的图像在内,均属于四重证据。一件文物上同时出现二重证据与四重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相互阐释作用,这对于重建神话思维支配下汉代人死后世界观,具有前所未有的证明优势和阐释优势。赵殿增先生所写《天门考》一文,以四川巫山、简阳等地出土的石棺、铜牌等文物为例证,令人信服地回答了这一问题。[6]这些石棺与铜牌上都用汉隶在阙楼上中部刻着“天门”二字,而这些石棺与铜牌上所表现的“天门”,其重要特征即于数重楼阙上饰之玉璧与瑞兽(龙、虎、朱雀之类)。[7]
这个案例充分提示着四重证据法的各重证据之间存在的证据间性,及其方法论的应用策略和意义。不过,此类文物毕竟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下文仅就四重证据法的第四重证据内部的证据间性问题,作出实际运用的案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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