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的定义及“五大伤害”事故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幸事件,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主要是“五大伤害”,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
(1)高处坠落。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m 以上(含 2 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坠落的主要类型:
① 因被踩踏材料材质强度不够,突然断裂。
② 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踏空、失稳。
③ 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稳或操作失误被物体碰撞坠落等。
(2)触电事故。
人体是导体,当人体接触到具有不同电位两点时,由于电位差的作用,就会在人体内形成电流,这种现象就是触电。因触电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即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的主要类型: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等。
(3)物体打击。物体打击是指施工过程中的砖石块、工具、材料、零部件等在高空下落时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以及崩块、锤击、滚石等对人身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物体打击的主要类型:
① 高空作业中,由于工具零件、砖瓦、木块等物从高处掉落伤人。② 人为乱扔废物、杂物伤人。
③ 起重吊装、拆装、拆模时,物料掉落伤人。
④ 设备带病运行,设备中物体飞出伤人。
⑤ 设备运转中,违章操作,铁棍飞弹伤人等。
(4)机械伤害。机械伤害是指机械的强大功能作用于人体的伤害。
(5)坍塌事故。坍塌事故是指物体在外力和重力的作用下,越过自身极限强度的破坏成因,结构稳定失衡塌落造成物体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挤压伤害及窒息的事故。
坍塌事故主要类型:
① 土方坍塌。
② 模板坍塌。
③ 脚手架坍塌。
④ 拆除工程的坍塌。
⑤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坍塌事故等。
2.伤亡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等级,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 号),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规定的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即:轻伤:损失 1 个工作日至不能超过105 个工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 6 000 工日。
① 轻伤和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 1 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② 重伤和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 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www.xing528.com)
c.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d.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f. 手部受伤,大拇指轧断1 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2 节或任何2 只轧断1 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g. 脚部受伤:脚趾轧断3 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h.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i.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③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
④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事故。
⑤ 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1 个工作日。
(2)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 3 号),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事故伤亡和损失程度的不同,把重大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①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的。
②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 人以上,29 人以上或立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③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 人以上,9 人以下,重伤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
④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 人以下的,重伤3 人以上、19 人以下或自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的。
(3)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 故意犯罪的。
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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