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每年度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再进行复核评价:
①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②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④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2)施工企业考核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3)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 人。
(4)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量化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当施工企业无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 中表A-1~表A-4 进行评价;
② 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 中表A-1~表A-5 进行评价;
③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 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
④ 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且其中不得有 1个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5)抽查及核验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抽查在建工程实体数量,对特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 8 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 5 个施工现场;对一级资质以下企业不应小于3 个施工现场;企业在建工程实体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www.xing528.com)
② 核验企业所属其他在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核验总数不应少于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50%。
(6)抽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按事故等级或情节轻重程度,在第5 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增加 2~4 个在建工程项目;应增加核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30%。
(7)对评价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
(8)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应按评定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满分分值均应为100 分;
② 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权重系数表的规定(表2-7),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 进行评价。
表2-7 权重系数表
(9)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② 评分表中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数;
③ 项目遇有缺项的,其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比值的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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