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处作业的概念
按照国标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m 以上(含 2 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其内涵有两个方面:
(1)一是相对概念,可能坠落的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 2 m;也就是不论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物作业,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业处的侧面有可能导致人员坠落的坑、井、洞或空间,其高度达到 2 m 及其以上,就属于高处作业。
(2)二是高低差距标准定为 2 m。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人在 2 m 以上的高度坠落时,就很可能会造成重伤、残废或甚至死亡。
2.高处作业的级别分类
高处作业的级别按作业高度可分为 4 级,即高处作业在 2~5 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 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15~30 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 30 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又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 8 类。
特殊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为带点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指的是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设施。
(2)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www.xing528.com)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4)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5)施工单位应按高处作业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①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②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③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
②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③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④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⑤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⑥ 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9)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
(10)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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