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规定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2)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 年满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②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 初中及以上学历;
④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3)符合本规定4 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5)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规定
(1)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 个月的实习操作。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时。
(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5)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③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④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⑤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⑥ 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⑦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⑧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www.xing528.com)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延期复核
(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 年。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体检合格证明;
③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④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⑤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① 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②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③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④ 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 次(含3 次)以上的;
⑤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⑥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①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②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③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① 依法不予延期的;
②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③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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