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师生奖惩制度是管理育人的重要平台,是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当前高校师生奖惩工作在人本性、理念性、工具性、操作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未能充分发挥育人功效。要坚持依法治校与程序公正、以生为本和准确适度、改革创新与办学传统、学风为先与全面发展相结合,从奖学金体系、评价方式、管理权限、违纪处理程序入手,完善高校师生奖惩制度。人才培养是高校的第一使命,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实现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奖励和惩罚是实现教育目标达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管理育人视角下实现大学生奖惩制度的科学施策、合理布局、严谨操作、规范落实,是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水平的应有之义。
(一)学生奖惩制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平台
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奖惩制度成为教育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对于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和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学生奖惩制度是围绕着学生的奖励和惩罚而形成的系统制度体系,一般包括学生奖学金、先进称号等学生荣誉制度体系和学生违纪处分等惩罚制度体系。学生奖惩制度是高校办学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也是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在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式下,管理育人与奖惩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奖惩制度则根源于大学治理章程,立足于校纪校规,升华于自律观念的形成,发挥着调适、规范、稳定、凝聚的作用,是一种工具化的规则体系。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从人治管理、经验治校向规范办学、依法治校转变,加之当代大学生特点的变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科学规范的制度有利于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因此,高校在制定奖惩制度时,也应当以动态的视角考虑问题,将制定和修改奖惩制度看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时刻关注外界环境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变化,在执行中检查不足并及时修正,从而保证奖惩制度能够适应当下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的要求。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理念创新与举措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展开。
1.工作理念
第一,坚持依法治校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在奖惩制度改革修订过程中,高校要严格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可采取调研、讨论等方式,广泛征求校内外法学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各学生培养单位、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广大师生的意见,从而获得有效反馈;在制度修订过程中,还要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例如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对意见采纳作出说明等,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在制定修改完成后,线上线下同时公布,便于师生了解、查阅。要把修订过程化作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育方式,力争使修改后的奖惩制度充分反映广大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第二,坚持以生为本和准确适度相结合。在修订奖惩制度的过程中要更加突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实现程序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从系统性和全局性的角度对制度开展调节与完善,形成对于制度立改废的规范工作流程。在制度制订阶段,要注重发扬民主,进行广泛审议,特别是吸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对于奖惩大数据的实证分析,引导学生合理表达权益诉求;在制度执行阶段,要强调评奖评优的公平公正,注重评价内容的科学多样,细化违纪处理程序要求,对奖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了解,确保准确性,引导学生形成对制度的认可;在制度反馈阶段,要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主动听取学生对制度的意见建议,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从而使奖惩制度回归管理育人的本质;第三,坚持学风为先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学生以学为本,知识教育和传承是大学的首要使命,学业是大学生的共性培养基础。因此,制度的更新应首先围绕大学生学业展开。作为学习习惯、学习动机与学习能力的结合体,学风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和专业学习领域都需要得到重视和强化,学风建设一直是高校管理的重镇,在奖惩制度修订中,高校也应不断完善学风建设机制,突出学风建设的中心地位。奖惩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即促进学生以学习为中心,鼓励学生重视第一课堂,重视学业成绩,重视核心竞争力。所以,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将与学风相关的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作为奖励机制主要部分,将考试违纪、学术不端作为惩罚机制的重要环节,实现对学生课堂纪律、考场纪律、考试纪律、学术纪律的管理。在重视学习共性的同时,还应注重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挥,通过奖项、竞赛、荣誉的设计提升综合素质,使大学学习和生活更具价值感和获得感。
2.完善举措
第一,调整奖学金体系,增加奖励金额和覆盖面,更好更全惠及学生。针对前文指出的奖学金政策过度强调“全面发展”的问题,高校在建立奖学金体系时既要注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也要注重对学生特长的培养;第二,改革评价方式,重视学生过程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革学生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奖学金评选考查内容,注重在学生群体层面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个性发展,使每个学生结合自身特点有选择的学习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第三,下放管理权限,激发学院活力,突出学生培养特色。学校在奖学金体系改革中,可以将特长奖学金评选下放至学院。鼓励学院在制定评选细则时,充分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特色和学院办学自主性,让基层学院拥有更大自主权,调动学院工作积极性;第四,规范违纪处理程序,提高条款可操作性,维护学生权益。制度的修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检查并修正。在修订奖惩制度时也要注意引入检查和自我修正的渠道,考虑到传统的奖惩制度没有充分关注学生权益,没有充分关注学校的自我管理,在修订奖惩制度时需增加学生对处理意见申辩的权利。处理意见提出后,学校向学生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向学生告知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此外,针对传统奖惩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不足,在修订奖惩制度时高校应着重发现原有制度中不科学、操作性差的内容,对原有奖惩制度中出现的不准确、不恰当、存在历史局限性的用词、用语等进行修改,提升制度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奖惩制度的修订,保障违纪学生的处理能够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维护学生权益。
(二)教师奖惩制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平台
1.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激励制度
“激励”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研究满足团队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教师队伍建设是应用型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础,而教师激励制度建设则是现代化教师队伍建设的保障。
首先,充实教师激励主体,建立多元化的教师激励主体体系。这是教师激励制度建设的基础。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教师激励主体建设规划,建立以学校管理者为主,同时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教师激励主体体系,且各主体之间分工明确。同时还需要引导各主体结合自身在教师激励实施过程中的分工情况,开展分主体学习教育活动,提升各主体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提升激励主体整体素质。激励主体素质是影响激励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想提升教师激励整体效果,还需提升激励主体的综合素质,强化激励主体的思想政治素养。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更需要加强教师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院校师生思想觉悟。
其次,改善教师激励方法。第一,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方法。教师激励不仅需要实现激励主体多元化,也应实现激励方法多元化。由于教师个体之间在激励需求、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应用型院校需制定多元化的教师激励方法,以满足教师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实施教师激励。对同一个教师可以实施具有阶段性差异与针对性的激励方法。另外,应用型院校管理者也应加强自身管理理论素养的学习,及时更新教育学与教育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做到以理论创新实现教师激励的实践创新。第二,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方法。每个教师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教师需求与激励方式上都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在制定与选择激励方式时,需要体现教师的个体差异性。同时,学校还需充分了解每个教师的个人特长、家庭状况、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结合不同教师的个人能力与实际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法。例如,对于新教师可以采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先以物质激励满足其生活需求,然后以精神激励满足其职业发展需求与个人情感追求,提升教师对本岗位工作的认可程度,从而提升其工作效率与质量;对于老教师则以精神激励为主,通过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开展丰富的业余活动等,丰富教师的情感生活,从而达到教师激励的目的。
2.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惩戒制度
在设置具体的惩戒方式时,受沿用多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影响,目前高校基本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惩戒形式一般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由于没有新的上位法对事业单位、高等学校教师的惩戒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虽然以上两个法规已分别废止,也未见高校对教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www.xing528.com)
一方面,高校教师的惩戒方式应该合法。如本文第三章中所述,要制定合法的教师惩戒制度,首先应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从宏观层面讲,制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学校法势在必行,而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制定教师惩戒制度的依据只能源于教育法规授予高等学校的制定规章自主权,设置具体的惩戒方式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针对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加以规定。
目前普遍使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这几种惩戒方式,都属于名誉罚和身份罚,这是法律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法属性,对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做出的规定,并不符合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教师惩戒制度属于高校规章的一部分,高校规章的效力不同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而高校规章属于一般团体法律,一般团体法律的有效性在于成员的选择和认可。因此,高校规章的强制执行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设定强制措施的权力受到其目标的限制,只有在维持本校必要的教学、生活秩序的范围内,学校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但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力,如人身权、财产权,学校规章则无权设定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惩戒方式要针对高校和高校教师的特点进行设置。在法国《教育法典》第九编“教育人员”的规定中,明确了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惩戒方式,其中第952-8条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可以针对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延长晋升年限(最长一年)、降级、禁止进入班级(最长两年)、禁止履行所有职能(最长五年)、全部或部分剥夺待遇、退休、解职、罢免。”虽然法国公立大学的教师具有和国家公职人员相同的地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但以上这些惩戒方式显然针对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惩戒形式,这对我国教育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制定高校教师的惩戒方式应以教师聘任制为出发点。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教师,学校有权根据《教师法》和聘用合同的规定,给予教师惩戒,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惩罚方式以经济罚、职务罚为主,具体来说,可设置的惩戒措施有:通报批评、扣发规定期限的津贴、降低档案工资、罚款、变换工作岗位、降职、停职、内部待岗、限期调离、解聘等。教师职务通常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只要是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聘任的职务,都应当签订聘用合同,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类职务经过规定程序,可以由学校低聘或解聘。考虑到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既要给予教师宽松的治学环境,也要从学校管理角度出发设立严密的底线,因此,高校教师惩戒制度应该针对教师不同的违纪或失职情况,设立不同于公务员行政处分体系的惩戒方式。而规章制度要制定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还要充分考虑可执行的程度,不必设立过高标准,即所谓“低标准、广覆盖、严执行”,作为高校内部的日常管理制度,惩罚的程度不宜过高。过于严厉的惩罚手段很难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实际运用,往往造成管理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向惩戒制度却形同虚设。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是现代高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惩戒制度作为负激励的表现形式,对它的运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适时适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更需要把对教师外在的约束变为内在自觉的行为,才能达到惩戒制度的负激励作用。
【注释】
[1]中国工程院“创新人才”项目组.走向创新——创新型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01):1-19.
[2]张东海.全人教育思潮与高等教育实践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谢继华.大数据视阈下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8.
[4]徐刚.综合改革背景下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86页.
[6]赞可夫.《教学与发展》.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页.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8]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N].人民日报,2014-05-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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