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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教学制度对中国大学教师的行为影响详尽至极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9]上述清末时期的教学制度对大学教师教学行为的规定可谓详尽至极。

清末时期教学制度对中国大学教师的行为影响详尽至极

大学职能对大学教师教学能力的影响,也通过教学制度得到实现。这里要说明一点:中国近代有关大学教师的教学制度,在以培养人才为主要职能阶段已较为完备,在发展科学、社会服务职能彰显以后,几乎未有具体的有关大学教师教学制度出现。因此,在本部分,笔者对教学制度的分析不作三大职能阶段的划分,而是从教学制度的规范内容上加以阐述。

(一)有关课堂教学素质的制度规定

有关大学教师教学能力的相关教学制度,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多种素质都加以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应大学培养人才职能的要求,不断调整个人的教学行为,从而使得教学能力得到发展,完成大学培养人才的任务。如,《奏定大学堂章程》对大学正副教员教学分工做了具体规定:“正教员分主各分科大学所设之专门讲席,教授学艺,指导研究,听分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副教员助正教员教授学生,并指导实验,听本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36]这种规定有利于大学教师依据专业层次的差异分类发展,也区分了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层次。

第一,在大学教师制订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等能力素质的发展上,相关教学制度有规定。如《京师大学堂堂谕》[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京师大学堂仕学院师范馆教习注意条规]规定:“各教习当每学期开课之前,至迟十日前,须作该学期内授业预定书,呈之总正教习。所有该学期内应教授之一切事项,宜循序详载为要。各教习当每学期毕课之后,至迟十五日止,所有该学期内已课之事项,宜作一授业报告书,呈之总正教习。其授业报告书之体裁,可照授业预定书办理。”[37]《京师大学堂光绪癸卯重订规条》[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汉洋教习职务条规规定:“汉洋教习当每学期开课之前(至迟十日前),须作该学期内授业预定书,呈之总教习,洋副教习呈总教习、正教习各一分。所有该学期内应教授之一切事项,宜循序详载。汉洋教习当每学期毕课之后(至迟十日),所有该学期内已授课之事项,宜作一授业报告书,呈之总教习,洋副教习呈总教习、正教习各一分。其授业报告书之体裁,可照授业预定书办理。”[38]《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教员规条亦规定:“教员于每学期开课之前(至迟在十日前),须作一学期授业预定书,送教务提调审定。凡该学期内所授事宜,均循序详载。每学期后(至迟十日)所有该学期内已授事宜,作一授业报告书,送教务提调察核。”[39]

上述清末时期的教学制度对大学教师教学行为的规定可谓详尽至极。从中国近代大学的发展历史看,由于近代大学发展之初一般规模较小,教员及学生人数都比较少,当时高等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模式;加之中国近代大学在清末时期刚刚起步,还没有脱离中国传统教育思维及教育行为模式的影响,因此,要使中国近代早期的大学形成近代西方大学的教育模式,就必须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这一思想导向在后来各个时期关于中国近代大学教师的其他专业能力的规定上,也都有所体现。如此一来,上述对中国近代大学教师的具体教学能力的规定能够规范他们的教学活动,并促进其教学能力的发展。

第二,在对大学教师教学能力规定上,相关制度还要求必须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须严格公允。《京师大学堂光绪癸卯重订规条》规定:“汉洋教习按月考试学生一次。其考法应将所授科学逐条发问,以试其记才,并令引申论说,以试其悟力。学生各自条对,核其优劣,以定分数,呈报于总教习。总教习总核分数以定甲乙。学期考试、学年考试当通计一期一年之分数,平均计算。”[40]

《京师大学堂堂谕》规定:“各教习当学期考试、学年考试后七日以内,须将考试题目及学生分数表并考卷,一同呈之总正教习。但遇紧要时,则总正教习可不据本条所定期限办理。”[41]此外,《京师大学堂光绪癸卯重订规条》规定:“汉洋教习月考、期考、年考,每次毕后(三日以内),须将考试题目及学生分数表并考卷,一并呈之总教习。”[42]《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光绪三十年(1904年)]教习规则规定:“各科教员,每次月考、期考毕后(至迟十日)须将考试题目及学生试卷并分数表汇送教务提调。”[43]《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教员规条规定:“各教员于每次月考、期考后(至迟三日),须将阅定试卷及学员分数表并交教务提调。”[44]在监督学生考试时,教习也必须严谨,“总教习各汉洋教习,考试稍有徇情不公,由管学大臣查照奏定章程第四章第十一节办理。汉教习于考试之时,非经试毕不容离坐。其洋教习考试一律办理,并应由助教帮同照料,或总教习请员监视其事”[45]

上述关于大学教师考评学生的规定为近代大学教师的教学质量的考察提供了一个侧面的依据。评估学生学习质量,亦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规范其专业发展行为的重要手段。另外对教师在评价学生中“不徇私情”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对他们公平对待学生,养成民主、自由的学术风气,起到了制度性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在上述规定中,还能发现,此时的教师教学行为受到总教习的制约——教师的教学进度、学生学业考评结果等都要向总教习汇报,而且他们的日常教育行为都在总教习的监督之下。这些都说明清末的大学教师教学行为的自由性是较低的。这一状况到了民国以后才得到很大的改变。

第三,教学制度对大学教师的教学行为细节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统一遵守学校作息时刻的要求上,甚为严格,“教习上堂时刻,概以学堂内讲堂上钟表为定,不得以私自携带之钟表为定。汉洋教习闻钟即须上堂,概不催请。如有教习迟到讲堂在十分钟以外者,即由讲堂事务员报知总教习,作为旷课半时,列入教习旷课簿内”[46]。这一要求,在《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等制度中也都有相关规定。

另外,相关教学制度还规定了教学进程、教学进程变更等内容。“教习上堂皆须本身作则,恪守条规,不得任意妄更紊乱规制,由总教习随时考察。凡东西文功课,均须由本科教习每日限定课程,照课本自某处明定起讫,不得通融,倘甲已习熟而乙尚生疏,应责令自行在舍补习,若使迁就徇情,必使优者旷时缺课,劣者任意迁延,是为教习自乱规则。查有此弊应照奏定教习章程教课不勤紊乱规则之例办理。”[47]《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教习规则规定:“教员如因学生功课之优绌更定讲堂坐次,须于星期日知会监学,以便改编并改缮点簿。”[48]“凡教员、管理员,均各有一定职务,其分任事件,各有规则,皆当遵守。教员当按照学堂科目程度,切实循序教授,不可专已自是,紊乱凌躐,致乖教育之实际。教员当按照所定日时上堂讲授,勿得旷废功课,贻误学者。教员、管理员如有不守定章、习为敷衍者,应由修律大臣查明,教员辞退,管理员撤差。”[49]“各教员欲移动学员坐位次序,须于星期日知会监学检察,以便改缮点名簿。”[50]当时对大学教学进程之规定可谓非常刻板,俨然基础教育之按部就班化模式,大学教师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受到了很大约束。

第四,近代大学设立初期,大学教师没有太多的权利训育学生。教师只是被要求专注于专业教学,其他事项不应该干涉。教习每日训课,如学生有疑难之处,应听其从容请益,不得以已教生厌烦心。癸卯学制制定后,大学教师只负责授课、不负责训育学生的现象得到改变,相关规定要求大学教师须每课监察学生出勤,并负责评记,总教习只是负责总查和抽查。此种规定比较详细,在《拟定大学堂译学馆章程》第二章延聘教习及教习之职务[51],以及《京师大学堂光绪癸卯重订规条》汉洋教习职务条规中都有具体的规定。(www.xing528.com)

此外,相关教学制度对大学教师如何考勤学生上,都做了细致的要求。如,《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教习规则规定:“特设讲堂日志,每日由教员注记教授事项及旷课学生,每星期送其簿于教务提调,考核一次。讲堂设点名簿,每一科开讲时,其到者,于点名簿上著一墨点。其不到者,于点名簿上著一墨钩,逐日交监学官核对假簿。”[52]《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中亦有几乎相同的条款:“堂中设立学员功课记分册,每学科一本,由教员评记,每星期送教务提调察核。堂中设立学员记过册,每教员存一册,教员应随时察看,学员行为有无过失。其有违背规则者,即记其事由于记过册,并知会教务提调,牌示其记过册,每星期送教务提调核对一次。”[53]

相关规章还规定大学教师在教学中秉持公平、优劣兼顾、保持大学教育的平衡发展。如《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教习规则中规定:“凡普通专门学科,由本科教员每学期限定课程,自某处起授至某处止,倘甲已习熟而乙尚生疏,应责令在舍补习,不得因循迁就以至优者旷废时日,劣者恣意耽延。凡学生学业分数,必须秉公评记,务令优者益奋而劣者知耻,不得因爱憎为黜陟致碍教育之进步。”[54]

上述对大学教师考勤学生的规定是强调大学教师应参与教学管理的一些举措。通过每课对学生的监察,使得各大学教师在职业行为规范方面能从外为转变为内为。从教学相长中推动大学教师教育能力发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师既然要求学生严格遵循课堂规则,那么教师自身也应该做出表率。笔者认为,适度考勤学生的规定对形成大学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提高他们教学能力等都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五,民国初期,对大学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也基本沿袭清末之规定。1914年颁布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部饬第五十九号)进一步要求:“教员承校长之命,襄同学长或教务主任掌理学生之教育。直辖学校教员,应就其担任之教科参酌教授时间,预编教授程序表,于授课开始前经由该校校长详送教育部备查。教授程序表应记载本门功课以若干小时教授完毕并分记所教授之要项。直辖学校教员应将讲授事项摘要记载于教授日志。前项教授日志由分科学长或教务主任检查保存之。”[55]该《规程》对大学教师的教学行为的要求更加具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近代大学发展初期,由于受中国传统教学理念,以及当时以培养经世济国之人才的办学宗旨的影响,中国近代大学不可能一开始就具有西方近代大学那种自由、民主的教学风气。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国近代大学基本上是在中国传统教育理念下探索性发展的,在很多方面具有中国传统教育那种严格、细致的风格,甚至具有书院教育的影子。此时有关大学教师教学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无法脱离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体现出繁文缛节般的详尽。相关规定对保证中国近代大学培养人才职能的顺利进行、实现近代大学培养高级人才目的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对教师发展也有着积极意义。

(二)有关参与课程的制度规定

如前所述,在中国近代大学发展初期,大学教学活动中没有统一的教材。要么是教师自编讲义,要么是使用国外教材。而大学大量使用外国教材比较普遍的原因有二:一是西学传入中国,中国没有这些学科内容的知识积淀,更没有教学内容可以使用;二是出于“中学”学术传统中没有成教材体例的载体,不得已而为之。“清末新式高等学校开办时急需教科书,解决的办法大致有三种:第一种由来华任教的日本教习编写,第二种直接翻译日本大学的教材,第三种内中国教习依据日本教科书的观点体系改编。”[56]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近代大学教师进行大学教学之时,就已经开始着手编写讲义了。《奏定学堂章程》在对中国近代大学教师编写教材上规定是:“现定科目之中学各书,应自行编纂,西学各书外国皆有教人课本,卷帙甚为简略,每种仅止一二本,宜择译善本讲授。”[57]可见,在中国近代大学初创时期,教授“中学”的教师就有了需要自编讲义的制度规定了。这是当时大学在培养人才活动中课程开展的需要,也是培养人才职能的需要。这样规定使得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在较早时期就具备了编撰讲义的能力。

相关的制度还对大学教师选用教材的权利做了规定,他们已经具有了选用教材的权利。《拟定大学堂译学馆章程》规定:“外国文教习所用课本,每学期之前应由外国教习开列名目并该书之大要,经监督暨总教习察定合用,然后购置讲授。每学期既毕,外国教习应将期内所授功课报知监督,由监督送总教习察核”,“普通学教习,于每学期开课之前,须将该学期内授业预定书,送总教习审定。所有该学期内应教授之事项,宜循序详载。学期既毕之后,所有该学期内已课之事项,宜作一授业报告书,送总教习察核”[58]。《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东、西洋教员,当每学期开课之前(至迟十日前,若添购书籍须前一月报知)须将该采用书籍详细开载”,“中国教习,当每学期开课之前(至迟十日)须将该学期内讲授之次序,编为授业预定书,送教务提调察核。每学期既毕(至迟十日)将期内已课之事项,作一授业报告书,送教务提调察核”[59]

这两个制度文件中规定的“授业预定书”实际上相当于现在的教学计划,或者是课程计划。要求大学教师在各自学科授课之前有一个“授业预定书”的呈现,表明当时大学教师是要参与到学期课程规划中去的,只有对各自所授课程有一个通体的计划,才能使得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使得知识传递活动具有计划性和系统性,从而有效提高他们对课程的驾驭能力。

此外,相关教学制度对大学教师编订课程、撰写讲义、讲义发放时间等课程参与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如同上节中关于教师训育学生的规定一样,非常详备。《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规定:“总教习各汉洋教习,除授语言文字及有编定课本外,均须逐堂颁发讲义,不得以空言搪塞了事。副总教习及汉洋教习讲义,每月由总教习呈上一份于管学大臣,以便稽查。总教习各汉洋教习,均须于前数天或一二天,先将讲义编成,交供事写印,不得缺误,亦不得缓前急后,致使供事不及赶办(其法,各教习须将一星期内所用讲义平均计算陆续督饬供事写印,否则供事有甚闲之时,必有甚忙之时,每易误事)。副总教习各汉洋教习所编讲义,均须呈总教习鉴定,如有荒谬潦草简短支晦诸弊,总教习应加纠正。各教习讲义,均于先一天饬各该供事分给各斋学生,以便预先浏览,不得逾期补发,以免纷乱。”[60]《京师大学堂详细规则》《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也对此分别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些具体的规定既保证大学教师有一定的教育活动的自由性,又不至于脱离大学正常教学的轨道。尤其是对撰写讲义等方面的规定是促使大学教师形成教育技能、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有效规制——这些规定的实施,既能保证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又能提高大学教师编撰讲义的水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参与课程方面,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就如同被拴了绳子的风筝,既可以行动一段距离,但是又飞不出绳子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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