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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约对中国近代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萌芽和发展的重要性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认定为中国近代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最初制度萌芽,为全面实现社会服务职能打下了坚实的根基。这从国家制度的层面对大学进行社会服务做了规定,表明当时对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全国范围内各大学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了宏观制度的依托。

制度规约对中国近代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萌芽和发展的重要性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中国教育开始又一次大规模的学制改革,从先期学习日本向学习美国转变。美国大学教育模式,也随之深深影响着中国近代大学职能的完善,这些影响,主要通过留美归国学者的教育实践得到实现。而在效仿美国大学模式进行中国大学教育事业改革中,首推国立东南大学,也正是这所大学,使得中国近代大学社会服务职能得到真实的、完整的彰显。

东南大学于1920年筹备,1921年正式开学,是当时中国两所国立大学之一,也是当时最年轻的国立大学,比另外一所国立大学——北京大学整整晚了25年。正是全新的出身,无所积垢,少有羁绊,加之以留美归国学者郭秉文为首的东南大学创办者们的大胆尝试、不断创新,使得东南大学在建立之时,就具备了完整的近代大学办学理念,并且把它们实现在了具体的办学实践中。

东南大学筹建之初,就明确要求各系科都要注意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做到教育、科研、推广三者并举。该校于1921年颁布的《国立东南大学大纲》第七条规定除设置各种科系外,“另设推广部,其类别如下:一、校内特别生,二、通信教授,三、暑期学校[44]。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了该校在办学之初就要担当大学“推广”学问的职责,并且明确了推广的形式可以有“校内特别生”教育、校外“通信教授”、开办“暑期学校”等形式。

该大纲还规定“评议会为商榷校务便利起见,酌设各项委员会,其常设者如下……推广教育委员会”[45],推广教育委员会是常设的八委员会之一,表明推广教育服务有了组织机构的议事依托,使得“推广教育”的职责,进入了大学管理层面的议事规程,这样就使得其不会流于形式。因此,《国立东南大学大纲》上述条款是中国近代大学中最早明确地以学校章程的形式确认大学担负社会服务职责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中国近代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最初制度萌芽,为全面实现社会服务职能打下了坚实的根基。(www.xing528.com)

1924年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第十条规定:国立大学校得附设各项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46]。这一规定要求大学设立推广部,承担服务社会的任务也就通过教育法规确立了下来。这从国家制度的层面对大学进行社会服务做了规定,表明当时对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全国范围内各大学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了宏观制度的依托。

1924年,国立广东大学成立。《国立广东大学规程》规定:“国立广东大学以灌输及研究高深学理与技术,并因应国情,力图推广其应用为宗旨。”[47]这是中国近代大学第一个在大学宗旨中,明确地规定社会服务职能的。为推进中国近代大学普遍地出现直接服务社会的职能增添了动力。

1926年8月1日东南大学颁发《修正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明确规定了社会服务在其办学宗旨中的地位,指出该校“以研究学术、发扬文化、培养通材,以应社会需要为宗旨”,进一步明确了其办学之初把社会服务与教学、科研并举的理念;在该章程中还规定:“本大学为推广教育起见,得设暑期学校及各种专修科”[48],在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业人才为宗旨的基础上,增加服务社会的内容,确立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这是我国大学第一次在办学宗旨上将服务社会与教学、科研并举明确下来。各学科根据这一办学宗旨,仿照美国大学学科教育的做法,将全部教育明确分为研究、教学、推广三部分,在教学之外,进行科学研究与学科推广[49]。此后,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在全国大学中普遍地开展了起来,社会服务的活动在大学中得到接受,并且不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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